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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你我他─職業災害補償請求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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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施子欣,可否將2010/02/20留言刪除,因個人資料都在上面.個資法已上路,請協助.
舊網址有看到,Google可查到
衛生署"傳統整復推拿管理要點":
惟,衡酌現行營業處所使用習慣,若中醫診所與傳統整復推拿人員營業場所有實體區隔,二處內部無法相通,且分別有對外出口,得視同不在同一地址.

衛生署竟然可自行解釋"同一地址"之定義,而圖利特定業者,已可以提告其圖利貪污罪了.

否則我們也可以自己定義"實體區隔,二處內部無法相通,且分別有對外出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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