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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敬老津貼不動產門檻

林鴻池委員鑑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之排富條款中,規定「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不得請領敬老福利津貼,然部分民眾之土地被政府依法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政府財務問題或其他因素而遲未徵收及補償,若將此部分之土地計入個人財產價值,對於實際上生活困頓的老人並不公平。

因此林委員提出修正案,在「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之合計部分,扣除政府依法徵收但因財務等問題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用地現值,以符公平原則。另外,為落實照顧老人之宗旨,將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五百萬元之門檻,提高之一千萬元,否則對於許多一輩子自己打拼賺得土地及房屋的老人而言,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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