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議人為世界著名運動用品公司,1989年首先以「JUST DO IT」作為商標,使用於各種運動用品,並在世界多國及我國取得商標權。異議人除在Fox、NBC、CBS等各大電視台,播出有據爭商標之廣告外,並於北京奧運網站刊登短文,又該引據「JUST DO IT」商標之廣告於2005年獲選為前100大廣告活動第4名,「JUST DO IT」亦獲選為本世紀十大最優廣告用語。
2.二商標主要識別之文字均以外文「JUST」與「IT」作為起首與結尾,而雖有「讀」與「DO」之不同,惟其讀音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3.以近似外文作為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且仍有效存續者,僅有異議人申請註冊者,是「JUST DO IT」尚未為第三人廣泛使用於不同之商品/服務,故據爭商標排他使用之程度較高。
4.系爭商標 縱指定使用於膠紙、膠帶、書套、活頁夾、桌上型書架、紙製公佈欄等商品,客觀上仍有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而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價值,或因利用著名商標信譽而有搭便車不勞而獲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