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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將於5月1日起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
繼「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後,智慧局再釋利多,將自今(101)年5月1日起試行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這也是經濟部繼簽訂「台日投資保護合作協議」、成立「台日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以來,台日專利審查合作與交流的一大突破。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今(11)日就台灣與日本間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合作簽署備忘錄,就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進行合作,藉由雙方專利主管機關相互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以加速專利申請案之審查速度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
台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之國家,去(100)年即以13,366件奪冠。且在發明專利部分,日本去年申請量高達11,833件,不僅創新高,也較99年的9,984件成長18.5%;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亦達3千多件。台日間進行PPH合作,提供兩國專利申請人多一項快速審查通道的選擇,符合申請人的期待。就產業別而言,台日雙方申請多以電子、重工業、化工(學)及醫藥等類別居多,相信也都能因此試行計畫而受惠。
本計畫正式試行後,專利申請人在日本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倘經日本特許廳(JP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同樣地,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JP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我國優先權者,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JPO請求加速審查。
依現行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申請人原本即可於取得日本特許廳核准專利或其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來我國請求加速審查,台日PPH合作進一步提供更快速之通道。由於PPH制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JPO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我國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JP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PPH比AEP的適用條件嚴格,也因此智慧局審查成本相對經濟,所以從提出申請到核發審查結果通知,申請PPH僅需1.1個月,較AEP的2.5個月更快。
此外,為了回應外界對快速取得我國專利後,可進一步向PPH簽署國(美、日)請求快速審查的呼籲,智慧局提出配套的TW-SUPA方案,就同一發明先向智慧局申請後,加快審查,使該發明於向日本申請後之6個月內即可收到審查結果,大大縮短審查期間,並經智慧局審查可准予專利後,得以再利用PPH加速取得日本專利。

「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及相關訊息請參閱智慧局網頁:www.tipo.gov.tw/pph,另JPO網頁:http://www.jpo.go.jp/cgi/link.cgi?url=/torikumi/t_torikumi/patent_highway.htm亦提供PPH資訊。

PPH小辭典:
PPH係第二申請局利用第一申請局審查結果,以加速審查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之作法,將有助於專利積案的清理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PPH是專利局間相互利用審查結果,減少重複審查工作之合作模式,惟並不表示申請案獲第一申請局核准,第二申請局亦當然會核准該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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