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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2 停車費繳款期限 寬限 15 天

停車費繳款期限 寬限 15 天
議員認為十天太趕 交通局放寬到天 逾期罰六百元?
【摘自聯合報/記者林文義/桃園報導/2001.05.22】

桃園縣議員們昨天一致指責縣府處理逾期十天未繳停車費得罰鍰六百元的措施,交通局長游建華表示,周休二日之後,得扣除休假日,縣府將放寬到十五天,十五天內繳款者,不必繳六百元罰鍰。

林清松指出,他自己就有一張五月十一日收到的停車收費單未繳,他問交通局長游建華是否要罰六百元?他認為,十天的繳費期限應扣除周休二日才合理。

游建華表示,交通局有考量到例假日的問題,所以決定繳費期限放寬到十五天,以減少爭議。

停車費逾期未繳罰六百元昨天備受議員們抨擊,楊麗環認為相當不合理;卓德樹認為巡場員應該受理民眾繳費,讓民眾方便才是;蔣中千指有民眾拿著單子到超商繳費,結果停車不當又被開了一張罰單;謝彰文指民眾生活都快過不去了,還要繳罰款,苦不堪言;楊朝偉要求交通局應有二次催繳程序才能罰六百元。

對於交通助理員執行違規照相,議員們也多所批評,楊麗環指交通助理員的照相技術不好,根本看不出車輛有何違規;黃婉如指交通助理員偷偷摸摸照相,民眾無從申訴;卓德樹、呂明美認為交通助理員應該去協助指揮改善交通,而非照相取締;楊朝偉、謝彰文指縣府各單位好像在「開罰單競賽」,為縣府闢財源。

曾忠義、劉茂群、呂明美、舒翠玲並指縣內有多處停車場建好後關蚊子,交通號誌修復牛步,重要路口應設讀秒器;蔣中千要求施工單位利用夜間施工,以少堵車;葉步樑要縣府緊盯中原國小地下停車場案的爭取。

【2001-05-22/聯合報/17版/桃園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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