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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違法廣告獲利 謝彰文:縣府未取締還經費補助 [東森新聞報] [2006-11-25]

桃園縣4家客運公司違法車體廣告獲取暴利,縣政府與中央還要每年編列7000多萬補助;縣議員謝彰文縣政總質詢提出抨擊,要求交通局依法取締告發,將可創造4000多萬罰鍰收入,也建議重新檢討縣府與中央補助私人企業之正當性。交通局曾文敬表示,客運車屬公路總局管轄,縣府交通局無法管理,在執行公車車體違規廣告物告發時,的確有實務上的困難,交通局考慮修法,將公車排除在「桃園縣遊動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之外,修法前,仍會要求申請的廣告車許可證已逾一年有效期的業者儘速提出補申請,否則將依法開罰。

縣議員謝彰文縣政總質詢中,針對縣府為何未依遊動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對擅自在車體上張貼廣告物的公車業者開罰、以及桃園縣公車營運服務品質一直未獲改善等問題質詢交通局。

謝彰文指出,桃園縣政府於92年10月27日公佈實施「桃園縣遊動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目的在於有效管理與推動遊動廣告物業務,及維護公共安全、城鄉景觀和交通安全。

但為何只取締其他的遊動廣告車輛,但包括桃園、中壢、新竹和亞通等四家客運公司,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在車體外隨意張貼廣告物,也從未見被取締告發。她認為,政府不應補貼私人企業,尤其補貼部分公車業者服務品質一直未改善,且不斷調漲車票的業者根本不公平。

謝彰文表示,4家客運公司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在車體外隨意張貼廣告物,據她瞭解,車廂右側每月8000元、左邊5000元、後側3000元,每月以1萬5000元計,桃園客運有300部車、中壢客運與新竹客運各100、亞通23部車,以桃園客運為例,一年可獲取至少5000萬的利益,她認為已經違法並涉及逃漏稅,建議稅捐處應重視。

謝彰文強調,客運公司屬於私人企業,縣政府與中央卻每年編列高達7400萬元經費補助,她質疑其正當性,這筆經費應該留下來用在施政上,例如桃園縣內仍有許多吃不起營養午餐的學童。

交通局長曾文敬表示,今年8月1日已公告全縣79條主要道路禁止放置遊動廣告車輛,目前仍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清查是否需要再公告納入其他道路為禁止之列;至於公車車體張貼廣告物部分,因在執行實務上有困難,目前考慮修法將公車排除在自治條例之外,但在修法之前,仍會要求廣告車許可證逾期的公車業者儘速補申請,否則將依法開罰。

曾文敬局長表示,交通局從去年的11月至今年6月止,共查報320件違規遊動廣告車輛案件,警察局也從今年的1月1日至10月31日止,違規取締116件,其中還包括72件拖吊。

另外,他也表示,今年8月1日起縣府已公告全縣79條主要道路,禁止放置遊動廣告車輛,但目前執行未見徹底,所以仍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清查轄內是否有需要再公其他道路納為禁止放置遊動廣告車輛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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