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ing4387668 於 6/24/2011 4:56:18 PM 發表 整頓亂象 桃園縣通過商圈管理條例 【聯合報╱記者游文寶/桃園報導】2011.06.18 03:18 am 桃園縣政府為杜絕黑道介入收取「地盤費」,讓全縣各地現有商圈透明、合法化,昨天經縣議會三讀通過「商圈管理輔導自治條例」。民代希望能建立地方特色,而且同質性不要太高。 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副局長王允宸表示,桃園成立的商圈,只是根據經濟部的相關計畫,完全沒有法源依據,條例經議會三讀後,就可以賦予商圈管委會公權力,同時將商圈管理營運、費用收取納入管理,提供消費者休閒購物及優質舒適購物空間。 由工商發展局等單位提出的「桃園縣商圈管理輔導自治條例」,明訂商圈的定義是,地緣相近,因自然結合或規畫形成的商店聚集區,同時商圈發起人應由街區內二分之一以上或50家以上店家組成。 針對商圈會員資格,議員認為經營商圈業者,應限於桃園縣民,以提高就業率促進商業繁榮,條文決定增列「會員應設籍本縣,遷離者註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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