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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歇業勞工權益保障,權益基金應儘速設置

本(97)年6月5日勞委會假立法院舉辦「勞工權益基金設置必要性座談會」邀集立法委員侯彩鳳、鄭汝芬及勞工代表、學者專家等多人,就立法委員侯彩鳳等人提案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增訂第44條之1及第44條之2等條文,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及財團法人勞工權益保護基金會之議案進行討論。

會議中與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咸認為真正協助勞工在訴訟程序中克服所面臨的困境,勞工權益基金的設置確有其必要性,此外爾來,雇主積欠工資之爭議案件,日趨增加。以遠航勞資爭議案件為例,公司迄今尚未辦理歇業登記,不符合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的要件。而縱然未來符合歇業認定的要件,但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前,勞工仍然面臨經濟生活無法維持的窘境,因此權益基金也可以針對該部份無法由工資墊償基金獲得保障的勞工提供生活費用的補助或是紓困貸款,如符合墊償的要件時,再由工資墊償基金歸墊給權益基金。整體而言,權益基金設置之功能應更為多元化,提供勞工之保障方能真正具實效。至於管理基金專責機構的組織型態,多數與會代表認為基於基金運作彈性化及功能多元化的考量下,半數建議採取財團法人的組織型態較為適當,但應受立法機關監督較為適宜。。

由於權益基金之設置亦為馬總統之政見,本次會議結束後,勞委會亦將配合立法委員共同推動權益基金之設置,以落實馬總統保障勞工權益之施政方針,並將積極研議權益基金設置所需訂定之各項行政規則,以便修正通過後能儘速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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