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 能 政 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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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 | 民國76年開始著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作業,其間前後六度函送立法院審議,長達23年均未能完成法制作業。
| 1.完成制(修)定組織改造相關法案,其中「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已於 99.2.3公布,「行政法人法」於100.4.27公布。 2.未來行政院將由現有37個部會精簡成29個機關,包括14個「部」、8個「委員會」、3個「獨立機關」、1行、2總處、1院,並自101年1月1日啟動,藉此次功能性及結構性的雙重調整,可達成「精實、彈性、效能」的政府組織改造目標。 |
2.縣市改制成立新直轄市 | 規劃推動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惟因「地方制度法」等相關配套法案未能完成立(修)法,致使地方行政區劃整併缺乏法源依據,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作業爰未完成。 | 為促進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已完成「地方制度法」修正作業,賦予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之法源依據,並於98年7月2日通過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市縣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且於99年12月25日如期完成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改制成立作業,各直轄市將發揮火車頭角色,帶動周邊縣市提升整體競爭力,以達成共存共榮之發展願景。 |
3.推動成立廉政署
| 自89年10月27日起著手規劃推動,但未完成立法程序。 | 1. 馬總統99年7月20日回應人民對廉能政府期待,宣布推動設置廉政署。 2. 本院99年11月4日會議通過「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草案,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100年4月1日立法院完成三讀,經總統同年月20日公布。 3. 廉政署已於100年7月20日正式掛牌成立運作,是我國唯一兼具預防性反貪和專責肅貪執法的反腐敗機關,將可補強現行反貪機制的不足,結合檢察機關、調查局形成肅貪鐵三角,發揮「交叉火網、分進合擊」的功效,提升肅貪與防貪量能,建構廉潔家園、乾淨政府,讓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亞洲廉政的新典範。 |
4.洗錢防制
| 96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APG)對我國之評鑑,使「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98年7月將我國將列名為洗錢防制尚有缺失國家之觀察名單。 | 完成洗錢防制法修正,經FATF於98年10月16日通知正式將我國自洗錢防制尚有缺失國家觀察名單除名。 |
5.國際廉政評比 | 國際透明組織2008年各國貪腐印象指數排名,我國於全球180個評比國家中排名第39名,較2007年的第34名退步5名,呈現排名下滑情形。 | 國際透明組織2010年各國貪腐印象指數排名,我國於全球178個評比國家中排名第33,較2009年第37名進步4名;較2008年第39名進步6名,連續2年向上提升。 |
公 義 社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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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施勞保年金制度
| 96年5月14日將勞保年金納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因所得替代率及費率未達成共識,未完成立法。
| 1.「勞工保險條例」已於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98年1月1日起施行。讓950萬勞工生活均可獲得保障。 2.勞保年金加勞工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已達70%,換言之,如果每月薪資為4萬元,則退休後每月可領2萬8千元以上,對勞工朋友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3.截至100年7月底止,核付人數為16萬3,055人,金額為358億8,382萬餘元。 |
7.實施國民年金保險 | 「國民年金法」於96年8月8日公布,該法將農民列為國民年金保險強制納保對象,並要求其自農民健康保險退保,造成農民反彈提出修法訴求。 | 1.為回應農民訴求並解決爭議,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讓農民得自由選擇加入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 2.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並加強宣導,使國民年金保險順利自97年10月1日施行,使386萬餘人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的國民受到保障,邁入全民保險時代。 3.另為擴大照顧弱勢,保障曾領取短年資(15年以下)之軍人退伍金或公教人員退休養老給付者之老年經濟安全,內政部業檢討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 |
8.修正社會救助法將照顧對象擴及中低收入戶 | 94年及97年兩度修正社會救助法放寬低收入戶審查門檻,惟均未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 | 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社會救助法,已於100年7月1日施行,除重新定義並放寬貧窮線外,並再放寬低收入戶審查門檻及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修法後法定照顧人數將達86萬人,占總人口數3.7%。 |
9.高職免學費及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 | 1.自92學年度起實施就讀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每生每學期補助5,000元,將公私立學校學費比例,不論高中或高職由原約為1:4,調降為1:3的差距。 2.自96學年度起逐年實施「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方案」,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者加額補助2.4萬元,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者加額補助1萬元,98學年度受益人數約18.7萬人。 | 1.自99學年度起實施「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私立高中職1、2、3年級及私立五專前3年學生,家戶年所得在90萬元以下者,學費比照公立高中職及公立五專前3年標準收費,差額由政府補助,99學年度受益人數約27.8萬人。 2.另自100學年度起,將對家戶年所得114萬元以下學生,實施公私立高中學費齊一及高職(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 |
10. 5歲幼兒免學費 | 1.核定「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依家戶所得不同級距分階段給予補助;不合補助標準但有5歲幼兒就讀私立園所家庭,可請領每年最高1萬元之幼教券補助。 2.96學年度「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受益比率50%,幼教券受益比率為31%。 | 100學年度全面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入學,受益比率100%,預計受益人數約20萬6,000人。家有5歲幼兒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免繳學費,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學費3萬元,經濟弱勢幼兒再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
11.實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96年4月11日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措施納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給付內容未達成共識,而未完成立法。 | 1.新版「就業保險法」於97年9月18日送入立法院,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5月1日起施行。 2.育嬰留職停薪的父母,可以領投保薪資6成的津貼,分別領6個月,鼓勵爸爸和媽媽共同承擔照顧子女的責任。截至100年7月底止,受惠人數共8萬2千餘人,核付件數共40萬7千餘件,金額共66億7千萬餘元。 |
12.調整基本工資 | 1.自86年至95年十年間未調整基本工資,甚或未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2.執政8年調整一次,月薪自15,840元調整為17,280元,增加1,440元。 | 1.基本工資審議制度變革: 為健全基本工資審議制度,於99年8月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除提高勞資雙方代表比例,並明定於每年第3季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進行基本工資審議。 2.基本工資數額調整: (1)10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萬7,880元、每小時98元,調幅3.47%。 (2)核定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1萬8,780元、每小時103元,調幅5.03%。 (3)兩年調幅為8.5%,合計即增加1,500元。 |
13.施行勞動三法 | 工會法於96年4月25日、勞資爭議處理法於96年9月10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未能完成立法。 | 1.分別就已施行80年的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大幅度的修正,並完成修法。 2.100年5月1日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同時修正施行。對勞工的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更有保障。 |
14.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專案計畫」 | 青年創業貸款自57年開辦: 1.信保基金保證成數:75年起僅提供貸款最高8成信用保證。 2.獲貸人數: 93年之前獲貸人數皆於1,500人以下,94年雖曾達到2,384人,惟受景氣低迷及授信緊縮等因素影響,獲貸人數持續大幅下降,96年為1,220人、97年為732人。 3.貸款逾放比:96年為7.54%、97年為6.78%。 4.貸款利率:94年至97年5月期間,貸款利率始終在3%以上,97年4月3日並曾高達4.115%。 | 98年5月起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專案計畫」,以提升青年創業品質、提高申貸成功率: 1.信保基金保證成數:由8成提高至最高9成。 2.獲貸人數:藉由設置話務中心、擴大辦理青創專班,提升青年創業知能及品質,進而提高銀行放款意願,99年獲貸人數達2,514人,同時創造12,832個就業機會,為開辦42年來最高。 3.貸款逾放比:提供顧問輔導諮詢及主動追蹤訪視個案等多元配套措施,協助青年穩健經營新創事業,避免虧損。其貸款逾放比自專案開辦後持續下降,98年為5.22%、99年為3.16%、100年至7月底為2.19%。 4.貸款利率:100年5月起將利率調降與勞委會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一致,即由現行利率最高2.295%降至1.87%(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9%-1%調降為加年息0.575%);另增加承辦分行為1550家,預計可更有效減輕創業青年資金壓力,增進貸款便利性。 |
15.創設勞工權益基金 | 未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專戶。 | 1.98年5月1日設立勞工權益基金,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2.截至100年7月底止,有1萬3,062件提出訴訟扶助申請,准予扶助6,205件,其餘則為提供法律諮詢協助。目前有2,798件訴訟案件已結案,其中8成判決結果對勞工有利,並已為勞工爭取到5億3,468萬餘元的權益。 |
16.保障大陸及外籍配偶工作權 | 1.92年5月13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符合「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2.依97年4月8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者,應申請許可,居留期間始得在臺工作。
| 1.97年6月3日放寬外籍配偶如婚姻存續中居留期限屆滿,於逾期居留期間,或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原居留許可未失效前,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2.100年8月18日修正發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准予繼續居留者,仍得免申請許可在臺工作。 3.經考量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工作權規定應予一致,陸委會於98年8月14日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勞委會並於同日廢止「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放寬大陸配偶經獲准依親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得在臺工作。 |
17.健保扶助弱勢措施
| 1.曾研擬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補助中低收入戶健保費,惟因業務權責歸屬未定,而未實施。 2. 97年以前未曾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經濟弱勢民眾償還積欠的健保費。
| 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政策,衛生署及健保局提供多項扶助弱勢措施: 1.辦理健保紓困基金貸款,98年核貸3,674件,金額2.15億元;99年核貸4,049件,金額2.55億元;100年截至8月底止,核貸2,219件,金額1.4億元。 2.自97年起爭取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經濟弱勢民眾償還健保欠費,98年補助16,692人,金額3.63億元;99年補助4,577人,金額3.23億元;100年截至8月底止,補助14,469人,金額3.3億元。 3.98年起爭取「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設籍前經濟弱勢外籍配偶健保費,98年補助5,008人,金額1,610.3萬元;99年補助4,594人,金額1,560.2萬元;100年截至7月底止,補助1,777人,金額345萬元。 4.98年起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款補助經濟弱勢民眾健保費,98年補助616,213人,金額6.6億元;99年補助632,264人,金額19.2億元;100年截至7月底止補助513,004人,金額10億元。 5.98年9月10日公告補助莫拉克風災災民應自行負擔之健保費6個月,99年截至9月30日止,已有10,234位民眾受惠,補助金額為2,409萬元。 6.協助莫拉克風災災民及災區民眾繳納健保欠費計畫,業於99年10月28日結案,共協助約1萬9千人,補助金額達3.78億元。 7. 新措施-自99年10月11日起實施「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保險對象經認定符合為弱勢民眾之日起,一年內不鎖卡,依100年7月底之統計,計有38.6萬人受惠。 |
18.提高菸品健康捐 | 為提升菸捐運用範圍,研議調高菸捐,惟未能推動完成。 | 1.「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35條業於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6月1日施行。 2. 菸捐由每包10元調整至20元,並增加菸捐用途於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等;菸捐收入,98年6~12月為156.24億元;99年為344億元;100年截至7月底累計約為202億9083萬元。 |
19.完成「全民健康保險法」(二代健保)修法 | 95.5.3將「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未能完成立法。 | 100年1月26日公布,除擴大保費費基,納入補充保險費作為計費基礎,使民眾負擔更趨合理外,並提高政府負擔比例、擴大各界參與、建構收支連動、權責相符的組織體制、建立財務平衡的財務體制、提升醫療品質、強化資訊公開等,讓健保財務更穩健,制度更完善。 |
20.四大癌症篩檢全面上路 | 口腔癌、大腸癌等2項篩檢,尚未納入預防保健篩檢項目,由地方衛生局不定期舉辦社區篩檢時提供2項篩檢服務。 | 四大癌症篩檢(乳癌、子宮頸癌、口腔癌、大腸癌)自99年1月1日全面上路,為全球唯一由政府全面提供之國家,民眾可於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接受口腔癌、大腸癌等篩檢服務,方便性大幅提升。 |
21.加強取締不法藥物及非法廣播電臺 | 衛生署自93年起對電視、電臺、報章雜誌、網路廣告持續監控,並將涉及違規者,交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調查處辦:另衛生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聯合稽查,無跨部會聯合取締機制。 | 行政院於99年3月22日召集「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成立跨部會聯合取締小組,在取締偽劣假藥方面,迄100年8月18日,查獲不法藥物之案件數,由成立前每月平均190件,提高至成立後每月平均284件(增加1.5倍);移送法辦之案件數,由成立前每月平均43件,提高至每月平均188件(增加4.4倍);廣告違規比率亦由成立前14%,下降至5.23%,減少一半以上。另在取締非法廣播電臺方面,經強力掃蕩後現存播音家數已由97年9月30日的190家,遞減至100年8月31日的0家(日間)及4家(流動)(夜間)非常態性的播出。 |
22.漢生病患人權獲得保障並通過補償條例 | 95年3月6日將「漢生病病人補償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未完成立法。
| 1.「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於97年8月13日公布施行。 2. 98年2月12日本院院長發表道歉聲明,並已發放病友(或遺屬)補償(撫慰)金共計7億3,202萬6,662元(截至100年8月19日止),辦理漢生病正名、回復漢生病友名譽,對社會大眾進行正確的宣導與教育,修繕美化居住環境,提供樂生療養院所有院民良善的醫療及安養照護。 |
23.樂生療養院院民順利搬遷 | 配合捷運新莊線與新莊機廠施工,衛生署協調辦理院民搬遷事宜,惟院民多不願搬遷,社運與學生團體亦長年盤占院舍,並不斷陳情抗議。
| 1.積極對居住舊院區院民柔性勸導,目前所有院民順利居住於新大樓、平地房舍及舊院區安全續住院舍。 2.搬遷救濟金3,608萬元於97年12月3日全數發放予院民。 3.捷運新莊機廠工程得以進行,捷運新莊線預定於102年2月底完工。 |
24.健保局改制為行政機關 | 「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未完成立法。 | 1.「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已於98年1月23日公布,健保局於99年1月1日改制。 2.改制後的健保局,回歸一般行政機關人事制度辦理,不再適用國營事業領取經營績效獎金之規定。 |
25.推動成立矯正署 | 雖有提議,但未具體完成組織規劃。 | 1.99年1月26日法務部提出「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草案」報經本院於同年4月2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2.99年8月19日立法院完成三讀,同年9月1日總統公布。嗣經本院核定自100年1月1日成立掛牌運作,提升矯正效能。 |
26.改善治安 | 各地方政府多由警察機關規劃辦理治安工作,相關局處配合力道不足,跨轄區共同打擊犯罪整合情形較為薄弱。 | 1.統合各部會力量及協調縣市政府全面落實治安維護工作。 2.統計3年來(97年5月20日至100年5月19日全般刑案發生115萬5,283件,較前3年(94年5月20日至97年5月20日)減少16萬3,878件(-12.42%);破獲92萬0,981件,增加3萬4,597件(+3.90%)。 3.暴力犯罪由96年發生9,534件逐年下降至99年5,312件,大幅減少44.28%;竊盜案件由96年發生24萬1,091件逐年下降至99年14萬2,774件,降幅40.78%;詐騙犯罪由96年40,348件下降至99年28,494件,明顯減少11,854件(-29.38%),財損金額減少約89億餘元,有效降低民眾財產損失。 4.截至100年7月,全般刑案、暴力犯罪、竊盜及詐騙犯罪,仍持續較99年同期分別減少5.14%、19.47%、16.38%及18.96%,改善治安成效顯著。 |
27.維護居住正義 | 僅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且有戶數限制,受益人數有限,未能積極維護居住正義 | 推動實現居住正義多元安居措施,協助民眾解決居住問題: 1.自98年度起推動「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提供「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每戶每月最高3,600元之租金補貼。開辦迄今計核定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萬3,317戶、核定租金補貼2萬959戶。 2.符合內政部辦理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或「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2項方案資格條件民眾,不論租、購住宅,政府均將優先調籌財源,儘量滿足其需求,其中申請辦理購屋利息補助之民眾,得與財政部辦理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第二案」合併使用,最高可貸款720萬元,惟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鑑價金額之8成,償還年限可延長至30年。 3.政府將由供給面著手,提供「合宜住宅」以及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讓財務基礎未固之國民,依其不同之需求與財務條件,選擇或購或租之方式取得適宜之住宅。 |
28.修正「菸酒稅法」,調降米酒菸酒稅 | 米酒稅負高,市價高達180元。 | 1.修正「菸酒稅法」第8條條文於98年5月13日公布,並自98年6月1日施行,米酒每瓶(0.6公升)菸酒稅由111元降為29.25元,每瓶米酒價格為50元。 2. 99年9月1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2條條文,將原列為蒸餾酒類之米酒歸類為料理酒,米酒每瓶 (0.6公升)菸酒稅由29.25元降為5.4元。99年9月16日起每瓶米酒價格為25元。 |
29.取消軍教薪資免稅,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分別於91年8月27日及94年2月21日研擬「所得稅法」修正案,經送立法院第5屆及第6屆會期審議,因配套措施無共識,未完成立法。 | 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幼稚園與托兒所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
30.提供綜所稅創新服務措施,減輕納稅義務人作業負擔 (1)扣除額單據電子化
(2)稅額試算服務 |
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包括網路、二維及人工申報,需自行蒐集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以電腦輸入或人工填寫申報書,透過網路傳輸方式或將申報書送交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99年5月1日實施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服務: 1.99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調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100年新增提供查詢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已提供查詢之單據,免再由納稅義務人逐張檢附。 2.99年總計利用本項服務措施計324萬餘戶,占總申報戶數61%,不僅方便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報稅,並節省稽徵機關申報書收件、整理、審查及單據倉儲成本。
100年5月實施綜所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1. 針對申報內容單純案件,稽徵機關主動提供稅額試算服務,將載有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等資料之試算書表,寄送納稅義務人。 2. 納稅義務人經核對無誤後,僅須於5月31日前繳納稅款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即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 稅額試算服務大幅減少納稅義務人蒐集所得、扣除額等資料時間,簡化結算申報程序並減少結算申報成本,共計163萬戶受益。 |
31.調降所得稅稅率,建構優質租稅環境 | 1.98年度以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5%較與我國鄰近且具競爭性之香港、新加坡等國為高,影響國際競爭力。 2.98年度以前綜合所得稅稅率分別為「40%、30%、21%、13%、6%」。 | 1.為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理念,以帶動整體經濟及產業發展,配合產業創新條例制定,僅保留創新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修正通過「所得稅法」,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17%,並溯自99年度起適用。估計70萬家營利事業享減稅利益,減輕營利事業租稅負擔。 2.為降低中低所得及薪資所得者之租稅負擔,使380萬戶納稅義務人受益,調降綜合所得稅率「21%、13%及6%」3個級距稅率,為「20%、12%及5%」,且將適用5%之課稅級距由41萬元提高為50萬元。 |
32.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加速資金回流 | 98年1月22日度以前遺產及贈與稅稅率最高為50%,造成國內資金為規避遺產及贈與稅負,大量外流,影響國內投資動能。 | 1.98年1月23日將最高邊際稅率由50%調降為10%,並採單一稅率。 2.提高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及220萬元。 3.建構合理租稅環境,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減輕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提升納稅依存度。 |
33.制定「農村再生條例」,建設富麗新農村 | 曾推動「農村改建條例」立法,惟並未通過,且方向側重於都市計畫內或都會區邊緣之農業區規劃設置田園住宅社區,對現有農村景觀、公共設施整建改善及保留傳統農村文化等,助益有限。 | 1.「農村再生條例」已於99年8月4日公布施行,將設置1,500億元之農村再生基金,實質照顧4,000個農村、60萬以上之農戶。 2.農村再生之理念係「由下而上、計畫導向、社區自治、軟硬兼施」,並以「農村再生、先做培根、培根做好、根留農村」為原則,迄100年8月底參與培根訓練1,806社區、83,586人次,培訓率超過全國1∕3農村;另由農村依社區發展願景,陸續輔導70個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 |
34.推動小地主大佃農計畫,活化休耕農地 | 推動「農地銀行」業務,輔導全省298家農(漁)會成立「農地銀行服務中心」,提供相關農地租賃、買賣的仲介資訊平臺及服務環境,引導老農或無意耕作者,將農地存到仲介平臺,由農(漁)會提供仲介媒合的服務。由於缺乏整體配套措施,無法達成活化休耕農地的目標。 | 1.為達成「建立老農退休機制,調整農民勞動結構」、「推動農業經營企業化,提升農業競爭力」政策目標,行政院農委會自97年6月籌組專案小組規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經試辦及檢討後,於98年5月27日正式推動。99年已辦理750場宣導或訓練,100年持續辦理,並定期召開執行檢討會議,使政策推動更完備。 2.本政策重要工作項目包括:(1)建立老農退休機制;(2)整合施政資源提供承租農地獎勵或輔導措施,活化休耕地並推動有機農業發展;(3)提供大佃農租金及經營資金優惠貸款;(4)提供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輔導與補助;(5)簡化行政流程並強化資訊系統案件管理功能。 3.截至100年7月底小地主共12,765人,大佃農平均年齡42歲(一般農業經營主平均63歲),承租農地面積達6,072公頃,平均每戶耕作面積8.25公頃(連同自營),為現行臺灣平均每農戶農地面積1.1公頃之7倍,有效落實農業勞動力結構調整及擴大經營規模。 |
35.推動有機農業倍增 | 通過農委會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僅4家,迄96年底,累計通過驗證有機農業生產面積2,013公頃,產值12億元。
| 1.為加速國內有機農業的發展,加強作物有機栽培整合技術與經營管理、有機農業專區的建置及拓展多元化有機農產品行銷通路等輔導措施,迄99年底累計通過有機驗證面積4,034公頃,年產值24億元,較96年有機驗證面積與產值皆倍增。 2.迄100年8月底認證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12家,輔導設置有機農業專區10處、面積587公頃,累計通過有機驗證農戶1,881戶、面積4,401公頃。 |
活 力 經 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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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國際評比表現,我國名列前茅 | 執政期間,國際評比表現平平,部分排名甚至退步,舉如: 1.世界銀行(WB)自2005年起,每年發布「全球經商便利度報告」,評比全球各國在經商環境法制之友善性。我國全球排名自2005年起即逐年下滑,至2008年發布之「全球經商便利度報告」更退步至全球第61名。 2.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所公布的「2007年世界競爭力」評比,我國在55個國家中排名第18,較2006年退步1名;「經濟表現」、「企業效能」分別排名為第16名與第17名。
| 政府積極推動財經法制鬆綁與革新,改善經商環境,國際評比排名大幅躍升,已受到國際肯定,面對全球經濟衰退嚴重衝襲,台灣更表現出無比韌性: 1.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所公布的「2010年全球競爭力」評比,我國得分5.21分,較2009年進步0.01分,惟排名小退1名至第13名。在全球金融海嘯衝擊下,我國在139個國家中仍位居全球百分之十以內,名列前5名細項數更達13項,且連續兩年排名超越韓國。 2.根據世界銀行(WB)所公布的「2011年全球經商便利度」(ease of doing business)評比結果,我國在183個受評國家中位居第33名,較2009年(61名)及2008年(46名)大幅躍進。 3.根據美國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及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所公布的「2011年經濟自由度」評比結果,我國在183個受評國家中位居第25名,較2010年進步2名,在亞洲四小龍中排名優於韓國。 4.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所公布的「2011年世界競爭力」評比,我國在58個國家中排名第6,較2010年大幅躍升15名成為第8名後,再度向上提升2個名次,是1994年以來最佳名次;「經濟表現」躍居全球第8名、「企業效能」維持第3名,「基礎建設」居第16名,續創我國於此類指標之歷年最佳排名,至「政府效能」指標亦維持於世界前10強之位,表現卓越。 5.根據美國商業環境風險評估公司(BERI)公布2011年第2次「投資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我國投資環境評比排名第3,較上次進步1名,在全球列入評比50個主要國家中,僅次於新加坡、瑞士;投資環境列為1B等級,為適合投資的地點。 |
37.成功因應全球金融海嘯,經濟轉趨活絡
| 90至97年執政期間我國經濟成長率介於-1.65%至6.19%之間,平均僅約3.79%。
| 面對全球金融海嘯等衝擊,政府因應得宜,已成功促使景氣止跌回升: 1.99年我國經濟成長率創下24 年來最高紀錄之10.88%,反映政府於金融風暴期間為擴大內需所採反景氣循環措施(含減稅及舉債擴大支出支援建設)已具成效,順利渡過百年罕見之金融海嘯與經濟危機。99年民間投資實質成長達32.51%,創近45年來新高,促使內需對經濟成長貢獻達78%,與出口同步扮演成長引擎角色。 2.依據主計處100年8月份最新公布資料,我國100年經濟成長率為4.81%。 (1)在對外貿易方面,今(100)年全球貿易量仍將成長8.2%,加以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與早期收穫項目正式生效,促使出口穩定成長,累計我國1至7月出口1,822.6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7.0%,進口1,688.5億美元,增加19.4%,出、進口均創歷年同期新高。 (2)在內需成長方面,預測今年民間消費規模突破8兆元,成長3.55%,為近7年來次高,顯示內需持續增溫,對整體經濟成長之貢獻,挹注甚多。100年8月份消費者信心指數86.89點,創下民國90年開始調查、編制指數以來新高。(3)整體而言,我國今年在內需、外銷及生產面都有長足表現,平均每人GDP與GNP均可突破2萬美元,表現亮麗。 |
38.制定「產業創新條例」,提升國家競爭力 | 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產業別獎勵,多集中在高科技產業,被批評為「重高科技、輕傳產」。 | 「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是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重大經濟法案,將引領未來國家經濟發展,主要變革如下: 1.配合臺灣未來產業發展趨勢,在企業投入創新活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人才資源發展、促進投資、永續環境發展等方面提出具體輔導措施,同時強化運用補助、輔導及低利融資等工具,全面改善投資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 2.本條例採功能性獎勵,除保留創新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外,再提供中小企業為創新或改善人力結構所增僱員工之補助,落實照顧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並創造國民更多就業機會。 3.為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理念,以帶動整體經濟及產業發展,配合本條例之制定,修正通過「所得稅法」,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17%,並溯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
39.建構文創產業發展環境,厚植臺灣軟實力 | 1.92年起研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並於97年2月4日函送立法院,惟文創產業業者對該法草案仍多有建言,希重新提出符合實際發展需求的法案。 2. 92年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納入「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 1.彙整各界意見重新研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99年2月3日總統令發布,99年8月30日施行,99年12月底發布11項子法,主要創新措施包括: (1)將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該院設置條例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 (2)訂定投資金額在1億元以下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審核、提撥機制與績效指標等辦法,由國家發展基金匡列100億元,作為協助文創事業投資之特定用途。 (3)匡列中長期資金250億元,辦理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計畫,更特別針對中小型文創業者提供貸款利息1.5%之差額補貼等優惠措施,並協調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擔保。 2.98年5月14日通過「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主要成果包括: (1)99年舉辦第1屆「台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參觀人數計6萬4,447人次,成交金額約1億6,530萬元。另徵選49家文創業者赴倫敦、東京、上海及北京參與文創重要展會,訂單金額約1.2億元。 (2)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補助、圓夢、媒合、創新育成中心等計畫,已補助及輔導152件個案。 |
40.推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措施,健全運動發展環境 | 94年起進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相關研究,規劃租稅優惠措施,惟均未獲具體成果。 | 1.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總統已於100年7月6日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推展運動產業發展輔導或獎助措施、開拓績優運動選手就業市場、促進運動產業人力資源之開發運用等。 2.99年10月20日公告施行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收取之門票及報名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3.100年1月26日公告施行增列營利事業培養運動員及購買運動賽事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2項支出,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適度提高企業贊助培養具體育潛能人才及優秀運動員之誘因。 4.提供運動服務業業者融資信用保證,最高貸款金額達500萬元,最長期限10年;另補助負責人為「運動人才」之中小企業運動服務業者貸款利息,最長可獲3年、年息1.5%利息補貼,最高貸款金額500萬元。 5.推動「補助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之運動消費支出」試辦作業,鼓勵運動消費,使民眾體認規律運動對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之具體效益,並扶植運動健身產(事)業建立異業合作創新商業模式,提供運動專業人才更多適才適所之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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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刪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門檻,改善經商環境 | 1.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遲未能廢除,影響經商容易度。 2. 97年1月9日行政院財經小組會議已有「朝將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調降為象徵性1元或廢止方向研議」的決議,惟97年4月24日僅以不修法方式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門檻由100萬元,減半為50萬元。 | 1.為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必須配合修正之當舖業法等5種法律,已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98年3月12日公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的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開創事業申設流程可縮短約7天,有助提升經商容易度及國家競爭力。 2.「公司法」修正案已於98年4月29日公布施行,刪除第100條、第156條有關最低資本總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規定,可進一步縮短公司申設時間。 |
42.擴大推動全球招商 | 政府欠缺整體招商規劃,未能同時進行經濟結構及產業轉型政策規劃;加以招商計畫均由政府訂定,缺乏民間參與機制,因而無法契合市場需求。
| 1.行政院整合行政團隊整體力量,利用兩岸和平互利氛圍及ECFA簽署後的契機,配合政府大幅調降遺產贈與稅及營所稅等一系列有利於投資之措施,進行「全球招商、投資臺灣」。 2.為落實全球招商之推動,行政院於99年7月成立「全球招商專案小組」,並由經建會成立「行政院全球招商規劃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全球招商策略,另經濟部成立「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單一窗口服務,32個部會亦分別成立「招商專案辦公室」負責研提招商計畫及協助排除投資障礙,即時提供企業「專人、專團、專案、專程」的客製化服務。 3. 經建會已於99年8月、9月間,於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及臺東共舉辦5場次招商大會,並於99年11月及100年2月與5月,分別赴香港、新加坡、印度及美國招商,7月復於台北舉辦「亞洲台商『投資台灣』說明大會」,吸引來自亞洲13個國家(地區)300多位台商及600餘位國內業者,合計近千人參與,迴響熱烈,8月底已赴日本分別於東京與大阪辦理招商說明大會,日商反應熱烈,計吸引逾1,200人參與。 4.自推動全球招商工作以來,民間企業表達投資意願,總額逾新臺幣1兆1千億元,包括國內企業如台積電、友達光電、中龍鋼鐵等都有上千億元的投資計畫;國際著名大廠亦紛紛來臺投資或增加生產,例如微軟公司、IBM、爾必達等國際級企業來臺設立研發中心,美商高通、日商旭硝子、東麗等也加碼投資;另並與美商ORBCOMM及世界最大商務不動產公司世邦魏理仕(CBRE)簽訂合作備忘錄(MOU),有助未來持續帶動未來民間投資及促成國內外企業策略聯盟。 |
43.BOT促參簽約金額 | 促參案件民間投資金額自93年達到1,307億元後,即因整體投資環境日益惡化,呈現逐年下降趨勢。94~96年民間投資金額分別為626億元、683億元、372億元,97年更跌落至180億元之低點。
| 97年新政府上任之初受長期經濟不景氣及全球金融風暴之影響,當年度促參案件民間投資金額僅180億元。其後經行政院工程會推動促參法規鬆綁與重建政策,整體投資環境獲得有效改善,民間投資意願也逐漸提高,98年度促參案件民間投資金額提高至530億元,99年度更達2,241億元,創歷年新高。 |
44.推動老舊工業區全面更新及工業區土地出售優惠措施,吸引廠商投資進駐 | 92年度起以競爭型補助及示範方式辦理「工業區內廠商自辦工業區環境改造暨更新計畫」,每年編列1千萬元辦理環境改善相關作業。因以各部會原有預算勻支辦理,限於經費及規模,未能有效解決工業區設施老舊、生活機能不足及產業待轉型等問題。 | 1. 98~100年度編列特別預算119億6,169萬6,000元,全面推動「北中南老舊工業區的更新與開發」計畫,針對開發超過15年以上54處老舊工業區,全面投入工業區更新。以有效解決或改善廠商需求,提升工業區服務機能,整合既有產業輔導資源,推動產業升級轉型輔導。 2. 截至100年8月31日,共吸引928家廠商新增設廠或擴大投資,促進廠商衍生投資金額1,694.84億元,增加產值1,728.20億元,提供就業機會共29,586人次。 3.97年10月推動789工業區土地出售優惠方案,因優惠售價仍高於市場行情,恐仍不具誘因,爰於98年12月22日核定「促進投資創造就業—工業區土地市價化優惠規劃案」,實施期間為99.1.1至100.12.31,針對榮民公司受託開發之彰濱工業區鹿港區等5處售價偏離一般市場行情之工業區土地,分期分區辦理公告標售,優惠折數為審定售價之51折起。截至100年8月31日止,計有93家廠商投標,共標售152筆土地,面積計143.78公頃,得標總金額約99.11億元,估計投資金額1022.16億元,創造就業人數為10,012人。 |
45.發展中彰投產業創新走廊-建設中部科學園區二林基地 | 未有創新走廊規劃,致無法即時提供產業所需用地,影響我國面板產業升級計畫。 | 1.本計畫主要在利用中科的優勢地理環境持續積極引進具競爭力之高科技產業進駐本園區,推動園區內之綠能、精密機械、電子通訊及生物科技等重點科技產業發展,使成為臺灣第3、第4及第5個兆元產業之重鎮。 2.本園區於97年8月20日完成基地遴選作業,97年11月6日行政院核定籌設計畫,於1年後即完成所有的實質計畫審議作業、取得開發許可等作業,並已於98年底陸續展開園區公共工程建設。 3. 本園區開發後,預期友達公司將增設2座10代以上次世代廠,及2座GW級太陽能電池廠,另年產值100億元以上的旗艦級精密機械大廠可望進駐中部地區,除將中部地區形塑為全球光電產業發展中心、全球綠能產業群聚地以及全球高科技精密機械業發展重鎮,進一步形成以中科為核心之中部地區高科技產業聚落,串聯竹科及南科建構成臺灣西部科技走廊。 4.預期未來將吸引廠商投資額達1.2兆元、創造年營業額9,200億元及新增3萬個就業機會,除帶來經濟發展效益外,對地方發展及實質建設亦將帶來許多實質建設助益,包括增闢及拓寬多條道路,改善彰南地區交通現況及易達性、增加周邊地區之綠色休憩空間、區域滯洪池配合中科開發提早完工,改善地區淹水情形。另將刺激彰化地區包括旅館、餐飲、金融等產業發展,塑造新的商圈及商機,增加區域性購買力與消費支出。 5.截至100年8月底已核准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廠商投資計畫,投資總額約4,006億元。 |
46.將中興新村成功轉型為高等研究園區,活化中興新村,並厚植臺灣研發能力 | 1.中興新村自精省後已閒置長達12年,其間雖提出許多再活化計畫,但均未有實質投入,導致中興新村機能及活動嚴重衰退。 2.中興新村南內轆地區約有私有地25公頃屬機關用地但未被徵收長達50年、亦不能作其他使用,影響地主權益甚鉅。 | 1.自98年11月19日行政院核定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後,99-100年即實質推動各項作業(包括積極辦理並通過文化資產保存計畫審查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臺灣省政府公管組人員及業務已於100年1月1日移撥完成,100年底前完成園區內私有地徵收。 2.工研院「中臺灣產業創新研發專區」及資策會「新興智慧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單位皆已於99年完成進駐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亦已完成建築規劃設計,100年底即可率先進駐高等研究園區,園區亦積極進行招商作業中,目前已引進百佳泰公司、禾懋企業公司進駐,另有數家辦理入區申請作業。 3.99-108年逐年開發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完成後將引進就業人口約1.3萬人、居住人口約1.1萬人,除可提供高等學術與創新研發結合、創造知識情報群聚交流場域,引領臺灣科技未來發展,每年將投入研發經費約50億元,預計可增加研發產值約86億元,並帶動中興新村風華再現。 |
47.加速推動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開發與招商 | 蘭花園區開發計畫於92年核定,原規劃開發面積為200公頃,執行期程為92至96年,惟開發進度嚴重落後,故於96年3月調整開發時程延長至98年,惟迄97年5月開發面積僅55公頃,核准進駐業者29家,與預定執行進度有很大之落差。 | 1.行政院於98年8月核定開發計畫延長至100年,面積175公頃,並督促加速園區開發。迄100年7月止,累計前3期開發面積為115公頃(第4期大地工程25公頃亦接近完工)、完成興建5棟先建後租溫室,累計核准進駐業者59家,已進駐興建溫室業者46家,累計投資額31.45億元。 2.經將蘭花園區納入全球招商活動,已有1家美商、2家臺商回臺進駐園區投資生產蝴蝶蘭。 |
宏 觀 建 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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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加速修復省道老舊受損橋梁,以確保民眾通行安全 | 1. 96年11月22日核定「省道老舊橋梁整建計畫」,辦理40座省道老舊橋梁的整、改建,總經費117.93億元,期程6年(97-102年)。 2.迄97年5月19日止,有1座通車,5座施工。 | 1. 97年12月9日核定「省道老舊受損橋梁緊急改建計畫」,擴大辦理50座橋梁改建,總經費231億元,並積極加速辦理,縮短改建工期,計畫於2年(98-99年)內完成。嗣因莫拉克颱風侵襲影響,99年10月29日修正辦理橋梁為47座,總經費調整為204.17億元。 2. 47座橋梁已於100.3.5全數完成並開放通車。 |
49.推動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 | 91.12.24核定「國道5號高速公路蘇澳花蓮段建設計畫」,惟92.12.12函示暫緩動工。後續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未獲環保署審查通過,計畫未執行。 | 為讓花東民眾有安全回家的路,99年12月間核定「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就蘇澳至東澳段、南澳至和平段、和中至崇德等3路段,以另闢新線方式改善,改善總長度38.4公里,計畫總經費492億元,計畫期程為99至106年,計畫完成後,蘇澳至崇德的行車時間約72分鐘,較現況120分鐘,可節省48分鐘,首標工程已於100.1.29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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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 | 97年以前,平均每年僅提升普及率約1.2%。
| 1.98年起,普及率已大幅提升,98年底及99年底用戶接管普及率分別為22.58%(提升3.08%)及25.70%(提升3.12%),連續兩年達成「愛台12建設」每年提升3%之目標。 2.截至100年7月底,普及率為27.9%。 |
51.積極執行「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 行政院工程會自96年12月至97年2月,針對全國道路及管溝工程進行全面查核,查驗結果發現路面平整度不合格率高達87%,顯示攸關民眾用路安全的路面工程未依規定施工的情形嚴重。
| 1.為使道路管理機關落實管理維護責任,改善路面平整度,行政院工程會研訂「推動道路平整方案」,並奉行政院97年10月20日核定實施。 2.該方案並修訂施工規範提出道路重鋪併同孔蓋減量新工法,截至100年第2季止,全國新舖道路路面已將14萬6,258個路面既有管線維修孔蓋,減量10萬4,185個,大幅提升完工後路面的平整,也使得路面平整度查核的不合格率,由97年2月之87%下降至100年7月底之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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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全面整建中小學老舊校舍 | 1.中小學老舊校舍之整建,僅及於老舊危險必須拆除重建者,未能顧及非老舊但耐震能力不足校舍之補強;亦未對教學設備予以充實。 2.高中職部分,95-97年度核定約66億元,改建53校1,512間教室。 3.國中小部分,95-97年度核定約172億元,改建7,615間教室。 | 1.編列特別預算加速執行,除拆除重建外,並採補強方式改善非老舊但耐震能力不足的校舍;另增列教學設備經費,提升教學品質。 2.高中職部分:98-100年度核定經費約172億元,共可於3年內發包辦理拆除重建1,550間教室,以及校舍結構補強700棟校舍,並改善校園安全衛生、體育運動設施及電力安全325校、改善實習設備124校、充實科學圖儀181校及改善無障礙設施716校次。 3.國中小部分:98-100年度核定經費約201億元,共可於3年內發包辦理拆除重建3,891間(次)教室,並擴大辦理校舍結構補強1,210棟校舍、充實教學設備7萬5,235班。 |
53.推動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 | 行政院於96年6月1日核定「原住民族安全家園重建方案」(95年至98年,因部分項目已自95年執行),經費374億7,216萬元,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復原(原有設施復建)、家園安全(保固預防)、部落安居(災民安置)等3項。 | 行政院於98年9月8日核定「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自98年至101年編列541億元,整合跨部會資源,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公共設施、安全社區、文化地景、產業經濟、土地利用、山林保育、環境規劃及擴大公共就業等;98年各部會執行經費135.366億元,逹成率達96.8%,99年各部會執行經費169.66億元,逹成率逹92.44%,100年1至6月各部會執行經費61.99億元,執行率85.43%。 |
54.推動愛臺12建設,奠定百年發展基礎 | 1.執政8年間,陸續推動挑戰2008、臺灣建康社區六星計畫、大投資大溫暖、新十大建設等計畫,惟因各項建設計畫更迭頻仍,推動執行時間較短,未能持續及有效落實,整體效益不彰。 2.財務計畫之規劃與籌編概念,以政府投資為主,尚未將民間投資金額及公共建設外部效益內部化概念具體納入,影響計畫持續執行的動能。 | 1.愛臺12建設總體計畫於98年12月2日核定,總經費3.99兆元,包括政府預算2.79兆元及民間投資約1.2兆元,規劃於98-105年推動便捷交通網、高雄港市再造等12項優先基礎建設。 2.截至100年第2季,99%計畫項目均已奉核定辦理,政府預算執行金額約9,093億元,整體執行率達預定進度之90%以上,吸引民間投資約2,656億元,執行率約為106%。。 3.本計畫之推動,已持續發揮改善基礎環境、有效帶動民間投資與消費,以及創造就業機會等效益。預期未來持續推動執行,平均每年實質GDP規模可較未推動之情況提高2.95%,以及提供24.7萬個工作機會。 |
55.推動桃園航空城 | 1.「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改善工程專案計畫」自92年起進行研議,奉行政院於96年12月28日核定,計畫經費為14億元;另「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自91年起進行研議,考量維持機場營運及徹底解決道面問題等因素,交通部提出推動計畫書奉行政院秘書長於95年12月29日核復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2.機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四級行政機關航空站經營管理;機場名稱經行政院於95年9月6日第3005會議通過由中正國際機場更名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3.有關機場聯外交通部分,依行政院87年核定之「桃園航空城客貨運園區聯外道路系統建設(第一期)計畫」辦理相關工作。 | 1.辦理「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改善工程專案計畫」,第一次修正計畫書奉行政院於98年4月13日核定,計畫經費提升為19.9億元;另辦理「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奉行政院於99年4月14日核定,計畫經費約107.4億元,以提升桃園國際機場服務品質。 2.順應國際趨勢推動桃園航空城政策,提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作為政策執行參據,該條例奉總統於98年1月23日公布,行政院定於99年5月1日施行;嗣後並據以提出「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該條例奉總統於98年7月8日公布,行政院定於99年11月1日施行。交通部依上述條例規定,於99年9月1日將「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函報行政院,以擘劃園區發展藍圖,並於99年11月1日成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提升機場運作效率,前開綱要計畫嗣後奉行政院於100年4月11日核定。 3.配合桃園國際機場園區規劃構想,於「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提出國道2號大園支線西延、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台15線改線及台4線路口改善等計畫,將依行政院經建會意見研議必要性、建設時程及道路屬性與財源等事項後另案報核。 |
56.高雄洲際貨櫃中心 | 93年12月3日核定第1期計畫,總經費397.49億元,政府投資216.24億元,辦理公共設施;民間投資181.25億元,興建4席深水碼頭,期程94年至102年。 | 1.高雄洲際貨櫃中心第1期計畫首2座碼頭已於100年1月5日正式營運,另2座碼頭預計102年底完工。 2.100年3月10日核定第2期計畫,總經費約906億元,政府投資281.05億元辦理公共設施;民間投資624.9億元,興建19席(石化10席、貨櫃5席、雜貨4席)碼頭,期程99年至108年。 |
57.花東鐵路瓶項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
| 97年3月13日核定。臺鐵花東線花蓮站至臺東站間,涵蓋30處車站,路線全長約155.46公里,進行鐵路全線電氣化及瓶頸路段雙軌化工程。計畫經費: 150億元,計畫期程7年。
| 1.加速四個長隧道關鍵工程發包施工並增加工作面,期提前於102年底完成全線電氣化,整體期程仍維至104年3月。 2.本計畫可提升東部運輸效率與服務品質,關鍵要徑工程於99年1月陸續開工施作。 |
58.臺鐵臺南沙崙支線
| 1.93年11月5日核定並納入「新十大建設計畫」辦理;由高鐵局完成綜合規劃,交由鐵工局據以設計施工。 2.因營建物價指數大幅上漲致工程延宕。 | 1.98年2月16日核定修正計畫,修正總經費58.43億元,經積極趕辦,100年1月2日完成全國第一條高鐵聯外軌道路線-臺鐵沙崙支線通車。 2.旅客可直接經由通廊相互轉乘列車達到不落地轉乘、建構多卡通IC電子票證乘車業務及建置ITS智慧型運輸系統設備等創新。 3.每日往返之班次為70班,每日平均搭乘之人次約1,500至2,000人次。 |
59.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及環灣景觀道路 | 1.85年5月年核定「大鵬灣環灣景觀道路計畫」,並由觀光局編列預算交國工局執行。 2.大鵬灣跨海大橋於97年3月30日開工。 | 1.大鵬灣環灣道路全線12.3公里,經費40.51億元,經積極加速辦理,提前於100年2月20日完工,3月27日開放通車,連通整個環灣道路,加速整體區域發展並發揮最大交通效益,觀光局於6月4-6日於大鵬灣舉行國際風帆賽,更提升大鵬灣觀光聲譽並推向國際。 2.鵬灣跨海大橋為全國首座開啟式景觀橋,配合景觀改造已成為當地地標,位於大鵬灣出海口風帆式斜張橋與全國首座活動橋之搭配設計,連貫整體環灣道路並配合BOT 案逐步開發完成營運,預估每年將吸引數十萬觀光人潮,帶動地方觀光產業發展。 |
60.東西向快速公路健全路網改善計畫
| 原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於94年結束,後續並未推動整合型計畫。 | 1.98年2月9日核定「東西向快速公路健全路網改善計畫」,總經費412.3億元,辦理觀音大溪線平交路口改善計畫、漢寶草屯線台19線以西路段新建工程計畫等7工程,計畫期程98年至105年。 2. 彰濱台中線彰濱聯絡道建設計畫於99年全線動工,預定100年11月全線完工;台78線斗南交流道增設東向匝道工程、及台78線與台17線及台61線交會處平面變更為立體交叉及設置交流道工程均於99年開工,預定102年5月完工。 3. 完工後將使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及省道等系統連結,構成完整之快速路網。 |
61.西濱快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
| 原西濱快速公路建設計畫於96年結束,後續並未推動整合型計畫。 | 1.98年2月10日核定「西濱快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辦理員林大排至西濱大橋段新建工程等8項工程,計畫總經費775.095億元,計畫期程98-106年。 2.員林大排至西濱大橋段,全線分12標,其中7標已發包並施工中,預定104年全線完工;雲一交流道至海豐橋主線段於99年3月全線動工,預定102年3月完工;西濱快速公路39K+700增設交流道工程,於100年2月10日動工,預定102年1月完工。 3.完工後可帶動濱海地區繁榮及行車便利。 |
62.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延伸計畫
| 95年1月12日核定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工程,總經費534.07億元。 | 1.98年2月16日核定「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左營計畫」,總經費106.62億元;99年12月16日核定「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總經費176.26億元,計畫期程均至107年。 2.積極推動延伸計畫併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工程,期於107年共同完工,重新建構大高雄地區交通路網並強化大眾運輸的發展。 |
63.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案 |
| 1.99年2月12日核定本計畫,總經費898.59億元,計畫期程99年-110年,以改善大臺北地區局部交通壅塞情形,帶動沿線發展。 2.全案分為2期興建: (1)第1期興建中正紀念堂站至土城機廠,長約8.4公里,擬設置8座車站,總經費512.65億元,預計106年底完成。 (2)第2期興建土城機廠至新莊迴龍站,長約13.3公里,總經費385.94億元,預計110年底完成。 |
64.太麻里溪鐵、公路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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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太麻里溪鐵、公路橋在莫拉克風災受損中斷,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太麻里溪治理計畫,將鐵公路橋全部改建。 2.太麻里溪鐵路橋改建經費6億元,橋梁改採每跨度40公尺長箱型雙線,工程範圍總長984公尺,業於99年12月26日開工,預定於101年上半年完成切換通車。 3.太麻里溪公路橋部分改建經費2.39億元,改建後全長440公尺,連同兩側引道計460公尺,業於100年5月6日開工,預計101年10月底前完工。 |
65.阿里山再現風華計畫 |
| 1.100年5月16日核定本計畫,以建構阿里山觀光安全道路,包括改善阿里山公路(台18線)3處指標性工程,及台21線信義段約91K處道路整修工程等,預定101年7月完成。 2.加速推動環境景觀與服務品質提升,包括園區動線改善、結合鄒族文化意象景觀、遷村安置及整體服務品質提升等,預定101年底完成。 |
66.重啟故宮南院工程,打造亞洲藝術文化園區 | 故宮南部院區籌建計畫於93年核定後,推動過程迭經波折,包括原專案管理顧問、景觀顧問及建築顧問等契約陸續解約或終止,衍生諸多糾紛,終至窒礙難行。 | 1.97年5月新政府上任後,即積極排除障礙,務實解決問題,於99年10月22日完成計畫通盤檢討修正,使計畫得以重新啟動。 2.博物館及相關工程設計監造案、園區景觀工程設計監造案均於100年3月完成發包,園區景觀工程技術服務案亦於100年6月7日召開執行服務計畫書審查會議,以104年完工開館試營運為目標積極推動中。 3.軟體部分並同步展開,已進行志工培訓及展覽規劃,另策辦展覽活動,於嘉義市立博物館辦理「嘉義.故宮零距離特展」及「佛陀的故事-亞洲佛像之美特展」等展覽,吸引嘉義地區眾多遊客參觀。 |
永 續 環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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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推動流域綜合治理,辦理淤積河川水庫疏濬,確保國土永續利用 | 1.側重河川主流河段之治理,且流域治理權責機關眾多,治理計畫各自為政,缺乏強而有力的橫向聯繫機制,難收全面治理之綜效。每年編列經費約120億元辦理中央管河川治理,因額度不足,限縮治理範圍,拉長治理期程。 2.申請疏濬許可程序繁雜,且未訂定河川年度疏濬目標,致疏濬量遠低於淤積量,治理成效不佳。
| 1. 98年7月2日行政院核定「重要河川流域協調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以行政院重要河川流域協調會報為跨部會整合平臺,並選定淡水河等5條河川為先期示範流域,落實推動流域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2.依水患災害嚴重程度及復建需要,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易淹水地區治理工程優先順序,並提高98至100年度防洪排水公共建設預算(含公務及特別預算)分別達318億元、418億元及309億元,較往年(90-97年)平均值約199億元之額度,大幅增加。 3.莫拉克颱風災後簡化災區縣市政府申請疏濬之許可程序,並於98年11月30日核定「加強河川野溪及水庫疏濬方案」(100年1月6日核定修正),至99年11月30日執行疏濬10,851萬立方公尺,遠超過往年平均每年2,500萬立方公尺之疏濬量。另累計至100.8.28總疏濬量達18,204萬立方公尺。 4.「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已於 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本院並於100年5月24日核定其計畫,將於6年內編列540億元,加強辦理南部地區相關水源設施之清淤、整建與新(擴)建及環境保育工作。 |
68.確立節能減碳政策及推動組織
| 未全面規劃節能減碳整體性政策、推動策略及組織架構。
| 1. 97年6月5日行政院通過「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建構「高效率」、「高價值」、「低排放」及「低依賴」的能源消費型態與供應系統,創造跨世代能源、環保與經濟三贏願景,並確立節能減碳政策方向及推動策略。 2. 98年4月召開「全國能源會議」,相關計畫及共同意見經整併為「永續能源政策行動方案」,由能源、社會、產業、住商、運輸、電力、科技等7大面向,全面推動低碳施政,建構潔淨能源的經濟體系及低碳生活方式。 3. 98年12月成立「節能減碳推動會」,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以督促各部門加強推動節能減碳工作。 4. 98年12月30日成立「新能源發展推動會」,研擬國家新能源的推動目標及發展策略,藉以提升自主能源比例、能源使用效率及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 5. 成立節能減碳技術服務團、節能減碳志工大隊及節能減碳宣導團等3個服務團隊,由專業技術導入、志工參與踐行、理念及作法擴散宣導等3個層面,全面落實節能減碳。 |
69.健全節能減碳法制基礎
| 未有完善之再生能源發展法源及相關配套法規。 | 1. 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配套法規如「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等均已訂定完成。 2. 「能源管理法」98年7月8日已修正公布,有利節能減碳工作之推動;另「環境教育法」亦已於100年6月5日施行。 3. 今後將更進一步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法」及「能源稅條例」的立法,俾使節能減碳法制更臻完備。 |
70.推動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
| 未曾規劃具體完整之節能減碳施政計畫及行動方案。 | 1. 為積極推動節能減碳,馬總統特別宣示99年為「節能減碳年」,行政院於99年5月11日核定「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以10大標竿方案及35個標竿型計畫,架構我國節能減碳整體施政,並據以研訂「國家節能減碳總行動方案」。 2.99年度工作項目共300項,編列經費約1,096億元,實質CO2減量725餘萬公噸,達成全年目標562餘萬公噸之129%;100年計執行229項工作計畫,編列經費約794億元,預估CO2減量目標351萬公噸,至第2季,實際減量178.79萬公噸CO2,達成率50.92%。 |
71.全面推動節能減碳措施 | 1.相關節能減碳措施成效有限: (1)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潔淨能源設備或技術,其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率分別為7%、5%。 (2)執行「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各機關學校用電以不成長為目標。 (3)推廣獎勵太陽能熱水系統,針對不同地區及集熱器種類,每平方米補助1,000元至3,000元不等。 (4)推動桃園縣及嘉義縣販售車用柴油添加生質柴油1%。 2.提出「綠色產業發展方案」,但發展策略不夠全面,執行成效不彰。 | 1.擴大既有措施範圍,並提出加強措施,舉如: (1)97年10月31日起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潔淨能源設備或技術,其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率分別提高至15%、10%,於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並於2年內交貨者均享有抵減。 (2)97年8月6日核定「政府機關及學校全面節能減碳措施」,以每年用電負成長為目標,99年夏季6~9月較98年同期用電成長-3.36%。 (3)98年1月1日起提升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補助額度50%,每平方米補助1,500元至4,500元不等。99年4月12日發布「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持續辦理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至100年6月底,補助太陽能熱水器累積安裝量已達209萬平方公尺,約52.3萬戶。 (4)自97年7月15日起於全國車用柴油中全面添加1%生質柴油(簡稱B1),每年可減少化石柴油使用量約4萬公秉,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約10萬公噸;另為擴大國內減碳實績,自99年6月15日起提高生質柴油添加比率至2%(簡稱B2),每年可減少化石柴油使用量10萬公秉,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達26萬公噸。 (5)推動節電折扣省電獎勵措施,97年7月至100年8月省電124億度,相當於臺北市住戶全年用電量(74億度)之1.68倍,並約等於19,823座大安森林公園1年的二氧化碳吸收量。 (6)99年7月1日起推動冷氣機、電冰箱、汽車及機車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以提升高能源效率產品之市場滲透率。 (7)99年1月19日公告「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針對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觀光旅館等7大服務業,訂定「冷氣不外洩」及「禁用白熾燈泡」2項節約能源規定,並自99年7月1日開始強制執行。 2. 98年11月5日核定「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我國太陽電池年產量約3MW,已超越日本、德國,居全球第2;我國LED照明光電晶粒及LED背光模組產量維持全球第1;我國LED光源產量排名全球第1,產值排名第2,其中晶電公司為全球最大高亮度LED晶粒廠商;完成國產第1座2MW風力機機艙組裝,我國成為全球第8個大型風機製造國。99年綠色能源產值達3,800億元,已超越98年產值(1,798億元)。 |
72.規劃推動低碳城市 | 未以整體社區及城市為推動節能減碳的對象,無法從基礎落實全方位的節能減碳 | 整合地方政府推動低碳城鎮,100年將完成每個縣市2個低碳示範社區,全國共建構50個低碳示範社區。另規劃103年完成4個低碳城市及2個低碳島,109年完成北、中、南、東4 個低碳生活圈。 |
兩岸及國際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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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透過政策開放與經費挹注,縮短達成來臺旅客人數目標時間 | 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所訂定於97年達成來臺旅客500萬人次目標未達成 | 1.積極面對兩岸觀光交流正常化,並於97年全面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及加碼挹注300億元觀光發展基金推動「觀光拔尖領航方案」,99年共創造5,100億元觀光商機,吸引8家國際連鎖品牌進駐,98-105年計帶動近1,800億元之觀光投資。 2.來臺旅客人數在99年突破556萬人次,以兩年時間,完成過去「觀光客倍增計畫」所設定的目標,讓臺灣觀光的發展邁入新里程碑。 |
74.重啟制度化協商管道,有效解決兩岸交流各項問題
| 以意識形態主導兩岸與外交關係,封閉鎖國,不僅造成兩岸關係緊張,更使臺灣在國際間成為麻煩製造者,逐漸被邊緣化,競爭力也大幅降低。且因兩岸氣氛不佳,雙方無法展開制度化協商。
| 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在「不統、不獨、不武」與「維持現狀」的前提下,積極務實改善兩岸關係,97年6月恢復中斷10年的制度化協商管道,並已舉行6次「江陳會談」,簽署15項協議及達成1項共識,包括平日包機、大陸居民來臺旅遊、海空直航、直接通郵、食品安全、定期航班、金融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農產品檢疫檢驗、漁船船員勞務、標準計量檢驗認證、經濟合作架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醫藥衛生合作等15項協議,並達成陸資來臺投資1項共識。 |
75.加強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厚植國家競爭力 | 1. 89年「積極開放、有效管理」,95年調整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均因協商管道中斷,雙方未能有效處理經貿議題。 2.陸資不得來臺投資。
| 1.恢復兩岸協商,務實改善兩岸關係。 2.海空直航,減少運輸時間及成本,有助兩岸產業分工布局。 3.全面開放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提振國內觀光產業。 4.積極推動「小三通」,促進金馬澎地區繁榮與發展。 5.鬆綁金融管制,包括開放證券、期貨及投信業赴大陸投資;人民幣在臺兌換;赴大陸投資金額上限提高至60%;並放寬外國企業來臺第一及第二上市條件限制,吸引臺商回流。 6.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陸資來臺投資項目,採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截至100年6月底止,已核准156家大陸公司來臺設立分公司或投資國內公司,累計投資金額1億5,349.9萬美元。 7.建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機制,有助兩岸經貿制度化之建立,並可避免我在區域經濟整合過程遭邊緣化,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 |
76.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幫助人民做生意,提升臺灣競爭力 | 推動洽簽FTA受阻,我對主要貿易國家(含中國大陸)出口商品不能享受免關稅優惠,面對區域經濟整合遭遇東協、日、韓等國商品免關稅的競爭,迫使產業外移,投資環境惡化,影響產業競爭力及勞工就業機會。 | 1. 第5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於99年9月12日生效,是60年來兩岸關係一個新的里程碑,不僅可避免我在區域經濟整合過程遭邊緣化,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向亞太區域經濟整合邁出一大步,更改變臺灣在亞太地區經濟戰略地位,激勵國內外企業以臺灣做為營運中心的信心,奠定臺灣未來黃金十年的根基。 2.中國大陸同意對臺灣降稅的早期收穫產品有539項,以98年中國大陸自臺灣進口金額計算,共計138.4億美元,占中國大陸自臺灣進口總金額的16.1%;臺灣同意對中國大陸降稅的早期收穫產品有267項,共計28.6億美元,占10.5%;我方貨品早收的項目是中國大陸的2.02倍,總金額是中國大陸的4.84倍;未來2年內,陸方早收清單的產品稅率降為零,預計增加 6 萬人次的就業機會。 3. 10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ECFA貨品及服務貿易早收清單,依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100年1-6月中國大陸自臺灣進口總額約615.6億美元,較99年同期557億美元成長10.53%。其中,陸方給予我方早期收穫清單貨品之進口額約101.8億美元,較99年同期89.9億元成長13.27%。 4.不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臺工作,保障農民及勞工權益。對於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及勞工,政府已訂定啟動「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99年至108年為期,總經費為950億元,分別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3種調整支援策略。 5. 100年1月6日雙方宣布「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成員,並於2月22日舉行第一次例會,正式成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爭端解決、投資、產業合作、海關合作6個工作小組,後續將藉此平臺,繼續推動相關協議的溝通與協商工作。 |
77.加強國際租稅交流,促進國際財政合作 | 1.簽署全面性租稅雙邊協定為16國 2.簽定關務互助合作協議為14個. | 1.我國與以色列、巴拉圭、匈牙利及法國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分別於98年12月24日;99年6月3日;99年12月29日及100年1月1日生效,使我國目前已簽署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增為20個;另積極推動與亞洲(5國)、歐洲(7國)、大洋洲(1國)及美洲(1國)洽簽全面性租稅協定,不但有效促進締約雙方邦誼,更有助於雙方投資、貿易、資金往來及稅務合作。 2.為促進國際貿易安全與便捷,加強與國際關務接軌,財政部於100年5月20日與歐盟以換文方式完成簽署「臺灣海關與歐盟反詐欺局行政合作協議」;行政院於6月2日核定「台印度關務互助協定」,已於100年8月1日生效實施,使目前已簽署的關務互助協議達21個;另積極推動與斯洛伐克、加拿大、義大利、德國、韓國、越南及宏都拉斯洽簽關務互助協定、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及情資交換協議。 |
78.開放兩岸週末客運包機、平日包機暨定期航班 | 僅開放專案包機: 1.自92年起執行兩岸春節客運包機。 2. 95年6月14日公布4項兩岸專案包機,包括:節日客運包機、貨運包機、緊急醫療包機,以及急難救助包機。 | 1. 97年7月4日起開始實施兩岸週末客運包機,雙方每週飛航總班次為36班。 2. 97年12月15日將週末客運包機擴增為平日包機,雙方每週飛航總班次增為108班,並開始實施貨運包機,雙方每月飛航總班次60班。 3. 98年8月31日將平日包機擴增為定期航班,雙方每週可飛航之客運定期及包機總班次增為270班,貨運總班次則增為每週28班。 4. 99年6月14日松山、虹橋對飛,每方每週營運14個往返航班;客運部分雙方飛航總班次增為每週370班,貨運部分雙方飛航總班次增為每週48班。另雙方各可在每月20班額度內飛航花蓮、臺東、臺中及馬公之不定期旅遊包機。 5. 100年6月21日兩岸兩會換函修訂協議,客運部分雙方飛航總班次增為每週558班,我方航點由8個增為9個(新增臺南),陸方航點由37個增為41個。貨運部分雙方飛航總班次增為每週56班。另雙方各可在每月20班額度內飛航花蓮、臺東、臺中、馬公、臺南及高雄之不定期旅遊包機。 6.開放兩岸定期航班,可免除透過第三地中轉,減少旅客與企業之時間及成本,從而助長兩岸經貿、文化、觀光活動之持續發展。 |
79.全面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振興國內觀光產業 | 1. 91年1月1日陸續試辦開放旅居國外的大陸人民(第三類),以及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的大陸人民(第二類)可來臺觀光。 2.兩岸就大陸人民直接來臺觀光(第一類)議題進行6次技術性商談,但未能簽署協議。 | 1. 97年6月13日簽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97年7月4日啟動來臺旅遊首發團,97年7月18日實施大陸人民直接來臺旅遊。 2.執行情形:97年7月至100年7月底止陸客來臺人數總計375萬8,494人次,估計帶來2,154億元外匯收入;另團進團出觀光旅客截至100年7月計250萬9,167人次,在臺消費金額約計1,269億元。 3. 海基海協兩會於100年6月21日以換文方式確認開放大陸旅客來臺自由行,以擴大相關產業受益層面,深度體驗臺灣多元民主,首批自由行陸客於6月28日來臺。 |
80.鬆綁赴大陸投資金額上限,簡化投資審查流程 | 1.廠商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上限個人為新臺幣8,000萬元。中小企業為新臺幣8,000萬元或採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較高者)。非中小企業為淨值或合併淨值之40%、30%、20%三級。 2.海外募集資金僅得於40%額度內用於赴大陸地區投資。海外企業在臺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赴大陸投資。 3.個案累計投資金額20萬美元以下採事前申報。 | 1. 97年8月1日鬆綁廠商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上限規定個人提高為每年500萬美元。中小企業一律放寬為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非中小企業一律放寬為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其在臺設立營運總部或跨國企業在臺設立之子公司,不受60%之限制。 2.配合放寬企業赴大陸投資40%上限措施,自97年7月30日起國內發行人於海外募集之資金,得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不受限制。自97年8月14日起取消外國發行人在臺募集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限制。 3. 簡化投資審查程序,100萬美元以下採事後報備(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申報);個案每逾5千萬美元,始進行專案審查。 |
81.開放臺灣地區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 | 因應「小三通」金融需求,94年10月3日金馬地區金融機構試辦買賣人民幣業務,每次出入境兌換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
| 1.自97年6月30日起,開放臺灣地區受理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均可在經許可的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進行人民幣兌換,每次兌換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 2. 99年7月15日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會銜發布修正「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經許可,得辦理人民幣拋補業務。 3. 99年10月20日起臺灣銀行及兆豐銀行接受國內金融機構下單,並自同年10月26日起供應現鈔。 |
82.放寬兩岸證券投資 (1)放寬海外企業掛牌資格
(2)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 |
1.97年3月5日開放海外未掛牌企業首次來臺上市(櫃),但排除下列海外企業: (1)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 (2)陸資持股超過20%或為主要影響力的股東者。 (3)在大陸投資占其淨值比例超過40%者。 2.排除下列海外已掛牌企業來臺上市(櫃): (1)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 (2)陸資持股超過20%或為主要影響力的股東者。
未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 |
1. 97年7月31日取消在大陸投資占其淨值比例超過40%之海外未掛牌企業首次來臺上市(櫃)之限制。 2.僅排除大陸地區設立登記的海外已掛牌企業來臺上市(櫃)。 3.97年6月26日開放香港交易所掛牌企業申請來臺上市(櫃)暨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等有價證券。 4.為擴大資本市場規模,積極推動海外企業來臺上市(櫃),自97年8月14日迄100年8月19日止,已有32家海外企業完成TDR掛牌、10家上市、3家上櫃及17家在興櫃登錄有案。
1. 99年1月15日訂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限額,開放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QDII)來臺投資證券期貨市場。 2.目前QDII申請來臺投資登記計有12家。 |
83.推動兩岸金融業務往來 | 未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我金融業者無法布局大陸市場。 | 1. 金管會於98年11月16日與大陸方面銀行、保險、證券及期貨業之監督管理機構完成簽署三項金融監理MOU,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已於99年1月16日生效。 2. ECFA於金融服務業早收清單方面,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縮短設立營業據點及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時間。 3. 目前已有6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順利開業;金管會已核准大陸地區4家銀行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
84.專案允許漁船運搬活魚外銷至大陸地區
| 96年12月19日雖已發布實施「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但仍然排除大陸港口卸貨,石斑魚外銷管道仍以空運為主,96年出口量僅136公噸、出口值2,746萬元。 | 1.分別於97年9月及99年3月修正放寬「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申請條件及運送活魚種類,迄100年7月已核准19艘活魚運搬船(含新建造活魚運搬船1艘)。 2.農委會於99年3月與交通部會銜發布「臺灣地區漁船航行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開放活魚運搬船得申請運搬養殖活魚直航至大陸地區廣東、福建、浙江省11處港口卸貨;100年6月增列4處港口,合計15處港口。 3. 99年石斑魚出口量達7,958公噸,出口值24億元,較98年成長約71%,為96年出口值2,746萬元之87倍。100年1月1日起對ECFA早收清單實施關稅調降,1至7月初步統計出口值20.4億元,較99年同期11.9億元成長71%。 |
85.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保障人民權益 | 兩岸間僅有查緝跨境犯罪及司法互助個案協助模式,缺乏制度化的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機制。 | 1.第3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遏制跨境犯罪、保障人民權益。 2.自98年6月25日協議生效後至100年6月30日止,大陸方面已遣返我方通緝犯111名,包括詐欺犯、毒品罪、違反公司法、貪污治罪條例等,兩岸並合作偵破毒品、詐欺、擄人勒贖計40案(包含24起電信詐欺案),逮捕犯罪嫌疑人2,178人。 3.兩岸共同合作打擊跨境詐騙犯罪集團,99年臺灣地區詐欺案件(含電信、網路)發生數較98年下降25.73%,民眾被害金額減少達新臺幣41餘億元;100年1-6月發生數持續較99年同期下降少21.11%、民眾被害金額減少約11億元。 |
86.開放陸生來臺就學,促進兩岸學術交流 | 未規劃開放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相關配套措施 | 1.第3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遏制跨境犯罪、保障人民權益。 2.自98年6月25日協議生效至100年7月底,大陸方面遣返我方人員132名(包含具指標性之外逃通緝犯,如彰化縣前議長、前法官、前立委及槍擊要犯等);兩岸並合作偵破毒品、詐欺、擄人勒贖計40案,逮捕犯罪嫌疑人2,178人; 99年臺灣地區詐欺案件(含電信、網路)發生數較98年下降25.73%,民眾被害金額減少達新臺幣41餘億元;100年1-7月發生數持續較99年同期下降18.96%、民眾被害金額減少約13億元。 |
87.開放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採認 | 民國86年「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布以來,因監察院糾正凍結73校認可名冊,爰對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未開放採認,亦未受理報備。教育部並於95年5月8日再次重申該名冊不予適用。 | 1.教育部於100年1月6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於100年1月10日公告包括41所學校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據以採認大陸高等學歷。另於100年6月23日發布「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甄試作業要點」,並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辦理100年度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甄試等相關事宜。 2.國內大學已與大陸地區高校進行短期研修、交換學者、交換生及雙聯學制合作等學術合作交流事宜。 |
88.推動實施「小三通」正常化方案,促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 | 對「小三通」有下列限制: 1.特定臺灣人民(如經核准赴大陸投資臺商、福建籍榮民等)始得經「小三通」赴大陸地區。 2. 10萬美元以下的臺灣地區貨物可免附臺商自用切結書經「小三通」通關出口中轉輸銷大陸。 3.大陸觀光客及交流團體不得經「小三通」中轉臺灣。 4.澎湖「小三通」航運專案化。
| 1.推動「小三通」正常化,相關措施如下: (1)全面放寬臺灣地區人民及外國人士經「小三通」中轉大陸。 (2)臺灣物品經「小三通」中轉大陸免附臺商自用切結書,不受離岸價格美金10萬元的限制。 (3)特定大陸觀光客及交流團等得經「小三通」中轉臺灣或澎湖。 (4)澎湖「小三通」常態化。 (5)增加馬祖白沙港為「小三通」通航港口。 (6)開放大陸旅客至金馬旅遊落地簽。 2. 97年6月19日推動「小三通」正常化方案後,同年人數增加為104.6萬(首次突破百萬)、98年人數為137.8萬、99年人數為145.2萬(10年來歷史新高)均較未實施前96年77.9萬人有明顯增加,有助當地住宿、餐飲、運輸、零售批發、倉儲等產業之發展。 3.100年6月28日 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自6月30日施行,以較寬鬆的申請資格、代送件資格等措施,推動陸客赴金馬澎自由行,協助離島地區經濟發展,並於100年7月29日正式啟動。 |
89.兩岸智慧財產保障協議 | 我國過去未與中國大陸建立制度性之協商平台,爰無法透過與中國大陸洽簽協議的方式,加強雙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致無法有效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 1.第5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99年 9月12日生效,範圍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等各項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交流合作,最重要的突破是相互承認優先權以及建立兩岸溝通平臺與協調處理機制,有效地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2.執行成果: (1)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方面:自99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的優先權主張,截至100年6月底止(季統計),大陸累計受理台灣優先權主張計專利2,199件、商標14件;臺灣受理大陸優先權主張,計專利1,287件、商標31件。 (2) 關於協處機制方面:截至100年7月底止,協助國人處理智慧財產權問題,在商標案件協處部分計通報49件,其中有17件已完成協處,如「MSI微星科技」、「臺銀」、「台塩生技」等商標在大陸遭惡意搶註事件,已獲得解決。另「CAS臺灣優良農產品」、「CAS臺灣有機農產品」證明商標申請案,已於100年4月獲准註冊。 (3) 辦理著作權認證方面:指定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為臺灣業界於大陸市場出版影音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機構,截至100年7月底,認證錄音製品60件、影視製品9件。 (4)植物品種權方面:臺灣提出希望列入其下一批公告適用植物種類之10個項目,中國大陸農業部已同意就朵麗蝶蘭、文心蘭、印度棗、番石榴、芒果等5項進行研究。 (5)成立工作組方面:雙方已成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工作組,並每年定期召開工作組會議。 (6)交換資訊方面:目前雙方之資料交換作業順暢,已互相提供專利公報、專利摘要、科技名詞和生技醫藥中草藥資料庫等資料,有助增進彼此間業務之暸解。 |
90.提升駐港澳機構地位及功能 | 1.我駐港機構名稱為「中華旅行社」,無法反映該單位實際功能定位,並易產生混淆。 2.我駐澳機構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受限特殊時空背景,其法定地位及派駐人員權利缺乏保障。 | 1.我駐香港澳門機構名稱分別自100.7.15及7月4日起更名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港澳機構同仁可依業務需要直接與港澳政府相關部門聯繫。 2.港澳政府依互惠原則提供我派駐該機構及其人員各項執行業務上之優遇安排,包括免徵薪俸稅、給予合理居留期限、視業務需要進入機場及港口禁區接受我方重要官員、使用禮遇通道或設施等。 3.經由機構更名、人員優遇安排與功能提升,彰顯我派駐機構的官方性質,大幅提升我駐港澳機構地位。 |
91.鬆綁入出國管制,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 | 96年12月26日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我政府有貢獻、我所需高級專業人才及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於國際間得有首獎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但符合條件者極少。 | 1.簡化申請手續、延長停留時間,建立國際專業菁英入國禮遇措施:98年3月16日起實施外人「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就業PASS卡」及「梅花卡」等三卡,放寬白領人士來臺居留的限制,並簡化行政流程。 2. 100年5月3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簡化行政程序,並進一步放寬外籍優秀人士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來臺永久居留。 3.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將外籍人士逾期停、居留不予管制入境時間由30天放寬至90天,超過90天者,始管制入境。 |
92.解決滯臺泰緬學生及藏胞身分問題 | 泰緬僑生及藏族人士,持偽變造護照,或印度旅行證件入境滯臺不歸,長期向政府陳情要求合法居留,未獲解決,形成社會問題。 | 基於人道考量,修正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讓滯臺泰緬地區學生及藏族人士合計2,605人,可在臺合法居留,圓滿解決渠等在臺身分問題。 |
93.防制人口販運評比亞洲第一 | 美國人口販運報告評等計分四等級(依序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二級觀察名單、第三級)2004年我被評為第一級、2005年降為第二級、2006年更被降為第二級觀察名單、2007年至2009年回升至第二級。 | 1. 落實執行「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推動制定「人口販運防制法」,並定期召開跨部會「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從犯罪預防(Prevention)開始,進而強化對於犯罪被害人的妥適保護(Protection)及加害人的查緝起訴(Prosecution),乃至結合民間資源強化政府效能與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Partnership)等,整體防制作為讓臺灣防制人口販運評比達到第一級的水準。 2. 美國2010年人口販運報告將台灣評等為第1級名單,2011年持續列為第1級名單,亞洲36個被評等國家中,僅我國與南韓被列為第1級名單。 |
94.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均未能完成批准及立法程序。
|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業經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98年5月14日批准,並於98年12月10日公布,完成兩公約國內法制程序,使我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 2.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審議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經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9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施行,完成兩公約國內法制程序,使我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 3.政府相關部門正全面檢討改進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並定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以強化各機關人權保障業務,全力落實兩公約人權理念。 4.法務部預定於100年世界人權日前夕(12月8日及9日),舉辦國際研討會,俾為我國人權保障提供寶貴建言,以為我推動、落實人權理念。 |
95.推動「活路外交」,穩固我國對外關係 | 在國際社會與中國大陸嚴重對抗,讓我國一度被認為係「麻煩製造者」。 | 1.對外工作採取「活路外交」策略,務實面對國際現勢,停止兩岸外交惡鬥,創造和解共存、兩岸雙贏局面,改變過去外界對我進行「金錢外交」及「麻煩製造者」不良印象,務實走出臺灣外交活路。 2.「活路外交」杜絕體制外金援作法,改為正派經營、尊重體制,並以透明化、制度化方式援助友邦,使我與美、歐、日等國高層重建互信,贏得認同,讓臺灣成功轉型為「和平締造者」,建立我國正面形象。 |
96.務實、靈活參與國際組織,廣獲國際社會認同 | 我國在參與國際組織方面屢遭排擠,始終未能獲得重要突破。 | 務實、靈活推動參與多邊功能性及專業性國際組織,深化我在各國際議題之參與及貢獻,廣獲美、日、歐盟等重要國家之肯定與支持: 1.我國自98年起,3度受邀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WHA),這是我自60年起陸續被迫喪失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代表權後,首次重返聯合國體系,為我國參與聯合國體系的運作,建立良好模式。 2.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出席領袖會議層級提升:97年及98年11月連前副總統分別赴秘魯及新加坡擔任我APEC領袖代表,為我歷年與會最高層級,深具意義。 3.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 :98年7月15日完成國內立法程序,我國正式成為WTO政府採購協定之第41個簽署方,為我企業開啟參與 9,600 億美元新商機之大門。 4.參與國際漁業組織: (1)我國以會員身分加入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會員,讓我國漁船在SPRFMO、IATTC所轄海域,享有參與制定漁獲配額標準與配額,確保我在該海域的漁業利益。 (2)我國於100年2月27日獲邀參與「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協商,獲致具體成果,未來我將以「捕魚實體」身分及「中華臺北」名稱,參與該組織之運作。 5.積極爭取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 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等組織;並獲准以觀察員身分出席100.4.3「國際再生能源組織」(IRENA)第5次籌備大會及第1次會員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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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成功穩固邦交 | 為擴增邦交國數目或維護既有邦誼,所採體制外措施,使外交掮客或政客得以伺機獲取不當利益,如「巴紐案」醜聞。 | 1.發表首部援外政策白皮書,並完成制定「國際合作發展法」,秉持「目的要正當、程序要合法、執行要有效」原則,正派拓展對外關係,大幅提升我國際形象。 2.兩年多來,兩岸關係逐漸改善,並實際停止互挖邦交國惡鬥,成功穩固並深化我國與23個邦交國之外交關係與各層面合作。 3.馬總統5次出訪友邦鞏固邦誼,並過境重要非邦交國。 |
98.重建臺美互信
| 在國家定位上走向偏獨路線,影響臺海安定現狀,屢次引起美國強烈關切,導致臺美互信受到損害。
| 1.美國政府於98年1月17日將我國自「特別301」之「一般觀察名單」中除名。 2.美國聯邦眾議院98年5月間通過「臺灣關係法」立法30週年的第55號共同決議,支持臺美關係發展;歐巴馬總統、國務卿柯琳頓、國務院亞太助卿坎博均公開重申美國基於「臺灣關係法」,將繼續維持雙邊實質關係,並承諾協助加強我國國防力量。 3.美方對我政府推動改善兩岸關係的作法多次公開肯定,如副國務卿史坦伯格表示兩岸關係改善符合美臺中三方利益。 4.恢復對我軍售:美國政府先後同意售予我國3批共132億美元之軍售。 5.提高我高層過境禮遇規格:過去兩年,馬總統已先後過境美國10次;我C-130軍機中轉美軍基地加油前往海地救災,史無前例。 6.支持我參與國際組織:美國務卿柯琳頓、副國務卿史坦伯格及亞太助卿坎博等高層官員均曾公開支持我有意義參與WHO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另美國聯邦眾議院99年7月29日通過支持我參與ICAO之眾院第266號共同決議案。 7.對美國會外交:馬總統上任兩年來,已有32位美聯邦參眾議員來訪;另45位美國聯邦參議員100年5月26日聯名致函歐巴馬總統,要求美國行政部門基於「台灣關係法」(TRA)的義務,迅速同意出售給臺灣F-16C/D型戰機,確保臺海的和平與穩定。 8.臺美合作:98年88風災,美軍派遣直昇機、救災專家及現役軍人來臺救災及勘災,係我與美國斷交以來之首次;另我與美國合作在99年7月間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控訴歐盟面板稅率案勝訴,為我相關廠商節省約196億元新臺幣之稅額。 9.美國總統歐巴馬100年1月20日與胡錦濤舉行聯合記者會時再度公開重申「臺灣關係法」(TRA),顯示美國信守對我相關承諾的莊嚴態度。 |
99.提升臺日雙邊關係
| 89年起在總統府成立「臺日關係會報」,統籌對日工作,惟成效有限。 | 1.開設新館:我在日本北海道札幌增設辦事處,98年12月1日正式開館運作。 2.恢復漁業會談:98年2月在臺北舉行臺日「第16次漁業會談」,重啟雙方中斷將近4年之漁業對話機制。 3.加強交流與合作:99年4月30臺日簽署「強化臺日交流合作備忘錄」,涵蓋經貿、觀光、學術、文化、科技、防災、環保、節能、海事安全、共同打擊國際犯罪、農漁業合作、地方交流、媒體互訪等領域。 4.青少年交流:我與日本政府98年4月3日完成臺日打工度假簽證制度換函手續,並於同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我18歲以上30歲以下國民,最長可在日本停留一年,期間可從事打工活動賺取旅遊所需資金,每年名額為臺日雙方各2,000人。 5. 開闢航線:臺北松山-東京羽田間之定期航線,自99年10月31日起開航,每日8班,大幅縮短往來臺北-東京的時間,形成一日生活圈,對於促進臺北及東京兩地商務、觀光活動極具助益,臺日關係發展邁向新里程。 6.承認駕照:臺日9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面性駕照相互承認互惠措施。 7.日本311震災,我政府在第一時間對日捐贈1億元拋磚引玉,民眾熱烈響應,目前善款已逾59億元,深獲日本菅直人首相等朝野政黨領袖感謝。 8.日本政府推動修正「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廢止「外國人登錄證明書」,改以「在留卡」取代,將於101年7月實施,我旅日國人的「在留卡」國籍欄將登記為「臺灣」。 |
100.拓展與亞洲 各國關係
| 兩岸關係不佳,東協及南亞國家對與我任何交流互動,多採冷淡態度。 | 1.發展東協成員國關係: (1)98年6月26日,與越南簽署「臺越暫准通關協定暨其議定書」;同年9月8日,與馬來西亞重啟中斷4年之次長級雙邊經貿會談。 (2)與菲律賓、印尼、泰國舉行部長級勞工會議。 2.免簽證待遇: (1)紐西蘭政府98年11月30日起,給予持有我國護照人士3個月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 (2)菲律賓政府99年4月19日起,給予我國國民14天免簽證入境蘇比克灣自由港區(SBFZ)及克拉克自由港區(CFZ)之待遇。 (3)越南自99年7月1日起取消另紙簽證,直接核發簽證黏貼於我護照內頁。 (4)斐濟自99年10月2日起,給予我國人停留期限4個月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 (5)馬來西亞自100年3月18日起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 (6)澳大利亞自100年5月10日給予我國人得透過旅行社辦理相當於免簽證之電子簽證待遇。 (7) 我與以色列於100年6月27日簽署互免簽證協議,將自100年8月11日起相互給予免簽證待遇。 (8)汶萊宣布自100年6月25日起給予我國國人落地簽證待遇。 3.臺星將推動簽署經濟合作協議:未來我國將於WTO架構下與新加坡展開經濟合作協議各項協商,進一步參加區域經濟整合過程,提升我國經濟競爭力。 |
101.增進與歐盟及歐洲國家關係
| 兩岸關係不佳,歐盟國家對我交流合作採政經分離原則,無法全面開展對歐關係。 | 1.歐盟肯定我政策:計11次發表聲明肯定並支持馬總統採取具體措施降低兩岸緊張;98年5月8日,發表聲明,支持臺灣有意義參與國際專門組織多邊論壇。 2.歐洲議會支持我國際參與: (1)99年3月10日決議,強力支持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2)歐洲議會議員及歐洲國會議員大量來訪:計有歐洲議會蓋勒(Michael Gahler)議員一行、「法國國民議會友臺小組」博賀德(Francois Brottes)主席訪問團等共約38位歐洲議會議員及306位歐洲各國國會議員訪華。 (3)100年5月11日決議:強烈支持台歐盟加強經濟關係並簽署台歐盟經濟合作協議;重申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有意義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等相關國際組織與活動。 3.歐盟中心:歐盟於98年1月1日與臺大等7所院校合作設立歐盟中心,並於同年6月正式運作,我係繼日本、南韓之後,第三個設立歐盟中心之東亞國家。 4.臺英航權諮商:98年11月12日簽署臺英航空服務營運協定,我國每週飛往英國班機數由原先之6班增至10班;99年10月6日修訂上開協定,我國每週飛往英國班機數再增加至21班。 5.臺法98年1月20起恢復直航臺北至巴黎航線。 6.免簽證待遇: (1)英國及愛爾蘭政府於98年同意予我國人不超過6個月的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 (2)歐盟經審查通過,並公告於100年1月11日正式給予我國免申根簽證待遇(合共35個國家及地區)。 (3)蒙特內哥羅宣布自100年2月25日給予我國人免簽署待遇。 (4)法國同意自100年3月29日起給予我國人赴其11個海外屬地如大溪地等免簽證待遇。 (5)阿爾巴尼亞宣布自100年6月1日起給予我國免簽證待遇。 (6)科索沃100年8月9日向我表示,我國人自即日起享有免簽證待遇。 7.我與德國發表「台德青年打工度假計畫聯合聲明」,並自99年10月11日起生效,雙方同意核發效期不超過12個月之打工度假居(停)留許可。 8. 德國100年5月16日同意我增設駐法蘭克福辦事處,加強服務旅外國人。 |
102.爭取國人免簽證待遇 | 97年5月20日以前國人享有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前往之國家或地區僅有54個。 | 1.截至100年8月19日止新政府已成功爭取英國、愛爾蘭、紐西蘭、加拿大、歐盟、馬來西亞、澳洲、以色列、阿爾巴尼亞及科索沃等國給予我國民免簽證待遇,較舊府增加63個國家或地區,使國人得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前往之國家或地區已達117個。 2.目前政府刻正積極爭取美國及其他國家給予我免簽證待遇。 |
103.開啟兩岸博物館合作交流 | 兩岸無重要文化交流活動 | 1.建立合作交流管道:自98年2月起,故宮博物院與北京故宮、上海博物館、瀋陽故宮、南京博物院及陝西省文物交流協會達成交流合作共識,增進雙方合作關係。目前已與大陸重要博物館陸續合作推出「雍正-清世宗文物大展」、「黃金旺族-內蒙古博物院大遼文物展」、「聖地西藏-最接近天空的寶藏展」、「文藝紹興-南宋藝術與文化特展」、「山水合璧─黃公望與富春山居圖特展」等5項大型展覽,借展品質量均全面提升,吸引兩岸參觀人潮。 2.文化學術交流:與北京故宮合作舉辦「兩岸故宮學術研討會」,由兩岸輪流舉行,對促進雙方文化學術交流極具正面意義。 |
國 際 競 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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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國際體育競賽表現亮麗
| 1. 2006年第15屆杜哈亞洲運動會,中華臺北代表隊獲得9金10銀27銅,排名第10。 2. 2007年曼谷世界大學運動會,中華代表隊獲7金9銀12銅,名列第9。 3. 青棒:2006年第22屆世界青棒錦標賽(古巴哈瓦那),中華青棒代表隊獲第5名。 4. 青少棒:中華青少棒代表隊在世界少棒聯盟(LLB)舉辦之世界盃青少棒錦標賽,未有優異成績。 5. 少棒: (1) 辦理之少棒賽事,均非屬國際棒球總會(IBAF)舉辦之世界級賽事。 (2) 2000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於加州舉辦世界盃少棒錦標賽,中華少棒代表隊奪得冠軍。 6. 2006年世界青少年射箭錦標賽,中華代表隊青少年男子團體組獲第2名,惟青年(青少年)女子個人組及團體組均未獲前三名。 7. 2006年世界室內拔河錦標賽及第6屆亞洲拔河錦標賽,中華女子拔河代表隊獲2項冠軍。 8. 羽球青少年選手培育,尚未見優異之國際成績。 | 1. 2010年第16屆廣州亞洲運動會,中華臺北代表隊獲得13金、16銀、38銅,共67面獎牌,排名第7,創下1998年曼谷亞運以來最佳表現。 2. 2011年第26屆深圳世界大學運動會,中華代表隊獲得7金、9銀、16銅,共32面獎牌,排名第8,創歷屆獲獎牌總數最高之紀錄。 3. 青棒:2010年第24屆世界青棒錦標賽(加拿大雷灣),中華青棒代表隊睽違27年後,獲得冠軍。 4. 青少棒:中華青少棒代表隊睽違13年後,在世界少棒聯盟(LLB)於美國密西根州舉辦之2010年世界青少棒錦標賽獲得冠軍。 5. 少棒: (1)國際棒球總會(IBAF)首次在臺(北市)舉辦2011年世界少棒錦標賽,計有13國13隊參賽,中華少棒代表隊榮獲冠軍,對國內棒球運動發展深具意義。 (2)中華少棒代表隊睽違10年後,在美國小馬聯盟(PONY)於加州舉辦之2011年世界盃少棒錦標賽勇奪冠軍。 6. 2011年世界青少年射箭錦標賽,中華代表隊在青少年男子團體組(31國)勇奪金牌,青年女子團體組(20國)及混雙組(30國)奪得1銀、1銅。 7. 2010年世界室內拔河錦標賽、第8屆亞洲拔河錦標賽、世界室外拔河運動錦標賽,中華女子拔河代表隊獲「三冠王」,成績斐然,創近10年之佳績。 8. 我17歲羽球小將戴資穎在2011年美國羽球公開賽女子組單打,於強敵環伺下榮獲冠軍,成為我羽球史上最年輕球后;我羽球好手鄭韶婕在2011年加拿大羽球公開賽女子組單打勇奪冠軍,繼2010年臺北羽球公開賽奪冠後,於國際舞臺再次封后,並於2011年世界羽球錦標賽獲得銀牌。 |
105.大學國際排名提升 | 我國學校於世界主要評比機構之排名結果,尚未有學校進入百大。 | 1. 英國高等教育調查機構QS公司2010年世界大學排行,我國臺大、清大、成大、交大、陽明及中央等6校進入前500名,臺大排名94名,已進入世界百大行列。 2. 上海交通大學2011年「世界大學評比」,我國臺大、清大、成大、交大、陽明、中央及長庚等7校進榜,且名次較前年多有進步,其中臺大排名123名,為兩岸三地第1。 3. 我國大學2011年ESI論文數排名觀之,在電腦科學等11個領域,均有學校進入世界前100名,並已有17個領域進入世界前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