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kmt0404 於 1/24/2013 4:09:00 PM 發表 中常會決議:主席任期未過半應不視為一任 中國國民黨中常會今(23)日決議,依照人民團體法及國民黨黨章,確認馬英九主席94年至96年之任期未過半,應不視為一任,今年可以再次參選。 國民黨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永權表示,依照國民黨黨章第41條規定:「黨章解釋之權,屬於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屬於中央委員會。」又黨章第21條規定:「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本案決議將作為國民黨主席任期爭議之解決依據,並以報告事項補提下一次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備查。 國民黨中常會今日下午經與會中常委一致鼓掌同意,通過由中常委黃昭順提案、25位中常委連署之臨時提案,提案主旨為「有關本黨章第17條『主席之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未明文規範任期中斷之認定,進行再次確認案」。 提案中表示,近來有人提出「馬主席競選黨主席連任」的適法性問題,造成基層黨員的不安與憂心;也有基層黨員反映,值此景氣逐漸復甦時刻、全黨應一致支持政府拼經濟。國民黨身為執政黨,理應團結一致,穩定民心,因此有必要於常會中再次釐清相關爭議。 提案中亦指出,回顧近年來本黨黨主席歷次選舉,馬英九主席在民國94年8月19就任主席,96年2月13日辭職,擔任黨主席時間為一年五個月多,原任期未過半;吳伯雄主席則是在投入黨主席選舉獲勝後,於民國96年4月11日就任,98年10月17日任滿,擔任本黨主席達兩年六個月多,超過任期之一半;98年7月26再由馬主席當選,10月17日就任。參照國內外黨政運作實務,任期超過一半者,即視為「一任」,亦即任期未過半者,即不視為「一任」。馬主席於94年至96年任黨主席,其間未滿兩年,應不視為「一任」。若參選本黨今(102)年黨主席選舉,並未與本黨黨章第17條中「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相牴觸,亦符合「人民團體法」第49條所要求的「民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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