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ing4387668 於 5/8/2015 10:57:32 AM 發表
舒翠玲議會質詢-104.04.24-法制局工作報告及說明 調解委員會的性質、功能定義是什麼?是自治工作?是社會工作?還是司法制度下的工作? 以近年申請調解的案例來看、90%以上都是民、刑事案件、所以、本席認為調解委員會在性質上應該屬於司法制度下的工。 因此、鄉鎮市調解委員本身的專業素養就非常重要!目前、各鄉鎮市調解委員素質參差不齊、而在鄉鎮市調解委員遴聘辦法中:「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然而「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之用語係不確 定之法律概念,是以何程度始堪稱具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如何稱之為「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正因為過於籠統以致成為鄉鎮市長酬庸的工具。 再加上以案件調解件數為考評項目、喊價式的調解、民眾的權益如何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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