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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翠玲議會質詢-104.04.28-勞動局工作報告及說明

舒翠玲議會質詢-104.04.28-勞動局工作報告及說明

勞基法究竟有無保障到基層勞工?從勞基法舊制改為新制之後,就出現了許多的契約工,像工廠作業員、清潔工、焊接工、水電工、水泥工等....
在契約承攬的轉手過程,無形中壓縮其應得的薪資,工人們有勞資上的糾紛或發生工安意外時,勞動基準法 在工人權益保障上根本無法有效的形成規範與保障。
舉例來說,無論是契約工、按件計酬的工人或營建工人迫於經濟壓力,常同時承接不只一件的案子。勞基法規定雙週工時84小時,但他們一天可能承做二或三件案子,工作時數就因此倍增,但是勞基法只能保障單一雇傭關係下的勞工,分屬兩個雇主,而每個雇主也都有遵守勞基法的工時規定,表面上看來看似合法,但實際上卻是不合法,法律的不完備導致了「另 類的超時工作」。
本席要求市府至少應該規定所有承包市府或所屬機關的召標工程不得有契約工、同時營建工程承包商必須晉用自有工程人員、不得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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