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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與中華電信工會聯手呼籲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呼籲交通部長毛治國切勿冒然執行中華電信釋股,來作為擴大公共投資計劃預算案的財源。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張碩文指出,中華電信是國家重要資產,若無先經過仔細評估即進行釋股,有圖利財團與外資之嫌,希望整個釋股提案到此為止,不應該再繼續下去。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張碩文、副書記長楊麗環、國民黨籍立委蕭景田及鄭汝芬,一同於本 (9) 日上午於立法院國民黨團辦公室召開記者會,公開對中華電信釋股案表達反對立場。

副書記長楊麗環表示,電信產業是國家重要資產,各國對電信企業持股最少都在三分之一以上。國民黨不能重蹈民進黨覆轍,若要籌措財源可以透過重新檢討財務支出,如消耗大筆公帑的秘密外交,又或透過舉債等其它方式,釋股不是唯一選項。

楊麗環副書記長說,若是釋股造成財團與外資的圖利,倒不如將釋股還諸全民和員工,在這經濟緊縮民生困頓的時刻,將是一則振奮人心的消息。

蕭景田立委指出,中華電信於民國九十一年的釋股非常粗糙,顯示有事先談好,圖利財團之嫌。政府最適合的持股比例是36%,若是低於這個比例,恐爆發經營權危機。

本會張理事長強調,民進黨執政時用粗糙手法賤賣國產,因為民進黨政府破壞法治,許多中華電信員工及人民才用選票唾棄民進黨,工會希望在兩次政黨輪替後,能夠回到法治保障:「韓國李明博政府執政一百天後即喪失民意,不希望國民黨政府在上台二十天後就破產」。

目前主導釋股案的交通部長毛治國,也是中華電信前董事長。毛治國部長在民國九十一年任中華電信董事長任內,當時交通部通過中華電信釋股,讓國泰及富邦兩大財團取得中華電信13.5%股票,同時立法院會通過六次決議暫緩釋股,但是行政院依舊獨斷強制執行。

 

中華電信工會主張應停止釋股的理由如下:

一、基於民主政治就是責任政治:政府應先釐清民進黨執政時,行政院及交通部無視監察院調查發現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釋股過程中,涉嫌賤賣國產、圖利財團,弊端叢生,所作成兩次糾正案,並公然違反立法院六次相關決議,強行違法釋股,賤賣國產,傷害員工權益之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在未釐清相關責任前,應停止釋股。

◆監察院二次糾正案:

(一)89724日監察院糾正: 中華電信及交通部對該公司年度釋股預算編製過程粗糙,未真實合理反映資產價值,核有違失;又中華電信辦理該公司資產價值之估算作業草率、執行不力,部分資產未列入估算範圍,鑑價結果未能反映真實價格,且未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八項因素提出完整數據資料,供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時之參考,顯有疏失。

(二)921030日監察院糾正:交通部於91126日公告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巨額釋股案,偏離原規劃「全民釋股」之精神,復未能將民營化方式、承購對象、讓售條件及相關作業程序,作更周全、公平、合理之考量,有違公平競爭,致迭遭輿論質疑「民營化」淪為「財團化」,顯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立法院六次決議案:

(一)92530日立法院決議:表決國營事業預算中華電信公司部份通過「中華電信公司移轉民營以出售股份或辦理現金增資時,不得採協議方式,須先經十次公開供全民申購後始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之決議。

(二)93113日立法院決議:針對公股釋出問題重重,茲提案責成行政院訂定『公股管理與處分辦法』送立法院審核後,始得繼續釋出公股。

(三)93526日立法院決議:中華電信下一階段全民釋股計畫,須由交通部詳備釋股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通過後,始得進行釋股作業。

(四)93610日立法院決議:中華電信工會與公司未簽訂團體協約前,政府應暫緩釋股。

(五)94120日立法院決議:要求政府實行民營化政策,未和全國產業總工會協商獲共識前,應暫緩釋股;要求政府於民營化前,責成國營事業應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尊重國營事業企業化經營,減少行政干預。

(六)94527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院會表決通過2項決議:1.中華電信公司應停止執行所有釋股作業。2.公股未於當年度確實釋股者,不得再行保留。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憲法所定屬於立法院職權之事項,立法院依法定之議事程序所作各種決議,按其性質有約束全國人民或有關機關之效力。」所以,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所作決議,對行政部門具有拘束效力,行政院、交通部相關單位應遵守立法院決議,然交通部卻公然違法強行釋股,創下民主憲政惡例,此例一開,則任何一年度的預算都可以再拿出來執行,那何必再辦理決算,國家設置立法及審計的監督職權何用?國家憲政體制將何以正常運作?秉於維護憲政法治精神,落實國家民主憲政倫理,對於交通部違反立法院決議執意釋股,應追究相關責任。政府永遠無法避免做出錯誤或不當的決定,但是可以避免一再犯下相同的錯誤,而這個避免的機制就是責任政治。當初,民進黨執政時,行政院及交通部無視監察院二次糾正,並公然違反立法院六次相關決議,強行違法釋股,賤賣國產,傷害員工權益。所以,遭到人民唾棄而失去政權;如今,國民黨才剛取得執政,在未釐清民進黨相關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前,即迫不及待要再度強行釋股,將中華電信當提款機,短視近利,完全無視公司治理及國家長遠電信利益,鴨霸行徑跟民進黨有何不同?工會沉痛呼籲:國民黨政府停止釋股!

 

二、中華電信公司財產就是全民資產: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百廢待舉,電信建設因財源短缺進度緩慢,民國46年以前,每年僅能增加二、三千個用戶,供不應求之情況甚為嚴重,故中華電信公司之前身(即電信總局)除積極爭取美援貸款外,台北市各界更組設擴充室內電話協進會,通過裝機費新台幣一萬四千元,作為支援國內資訊擴建經費。其他地方群起響應,因此,「裝置費」收入之性質類似出資入股,而非營收,依一般會計原則(GAAP)以「其他資本公積-市話裝置費收入公積」科目列帳。且80年度為改善前電信總局資本結構,經編列預算透過預算程序,將帳列80年度以前「其他資本公積-市話裝置費收入公積」科目累積總額自八十二年度起分三個年度分別轉列50億元、100億元、670.77億元至「資本」科目,前開科目業於84年度前,已透過預算程序經立法院審議,以附條件之主決議通過,並經審計部審定全數轉列至「資本」科目,故股本溢價科目內並未含有電話裝機費在內,因此,中華電信股份結構中,九七四億元中有八二○億元係全民之裝機費,比率高達84.19%,而前揭資本公積入賬等行為既屬出資入股之性質。職是,凡屬中華民國國民有繳納此種高價裝機費者,均為中華電信公司之股東;亦即中華電信公司財產就是全民資產,在資產未重估下發行ADR,根本就是慷全民資產之慨圖利外資。

 

三、釋股國泰富邦競爭對手,圖利特定財團:現任交通部長毛治國,於民國9112月時的中華電信董事長任內,當時交通部通過中華電信釋股,讓國泰及富邦兩大財團取得中華電信13.5%股票,背離最初全民釋股宣示,明顯圖利特定私人財團。該釋股案,從頭到尾,幾乎沒有一段程序是正常的,違反法律和商業常理的狀況,讓全世界的金融人士咋舌,更讓人無法不懷疑有利益輸送。1.654億元的股票拍賣案,只公告八個營業日就開標:政府採購法規定了招標公告期的標準,條文明白規定,二億元以上的工程案子,就屬於「鉅額採購」,公告期間不可以少於二十八天。2.公告不符合比例原則:要賣654億元的股票,招標公告竟然登在類似刊登身分證遺失,兩個郵票大小的廣告。這種招標行為,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更讓金融界人士無法理解。3.違反競業禁止規定:一般股票要賣,一定會考慮競爭者的問題,如果是小額股票拍賣,或是競爭者在股票市場上,慢慢收購,那另當別論。但像可以進入董事會的鉅額股票標售,怎會允許市場上最強大,對公司有直接威脅性的對手,一次把股票買走,進入董事會呢?中華電簡直被台哥大賤價併購。4.不允許小額投資人購買:這次標售規定:投標人要整批購買,保證金要三十億,最低要投標二七九億元?5.不肯全民釋股:國營事業,尤其是壟斷性的獨門事業,因為是用國家的稅收和公權力,作為經營的重心,所以在民營化的時候,當然必須要以全民釋股,作為賣股票的優先選擇,讓全國人民享受國營事業壟斷的超額獲利。6.大批購股,獲得進入董事會的權利,買價應該遠高於市場價格:任何對財經金融界稍稍了解的人都知道,當一家公司出售股票,數量大到影響董事席位的時候,這已經不只是買賣股票,而是牽涉經營權的問題了。股票買賣,如果牽涉董事席位,那麼即使要賣,整批購買的價錢,也要特別協商。7.中華電信民營化釋股方式圖利特定財團:投標過程僅摩根大通銀行一組參與,業者與政府事先套招?立法委員陳文茜指出,政府採購法規定2億元以上標案必須公告28天,中華電信654億釋股案卻只公告11天,另外,交通部聲稱在招標過程有刊登廣告,但是,該則廣告是登在「家庭代工、看護」旁邊,交通部總總作為,牽涉不法,簡直是綁標,和黑道一樣可惡。陳文茜說,根據國泰集團投資中華電信評估報告,在目前零利率時代,中華電信釋股案投資利率可達9.0%,如果中華電信釋股案可達此利率水準,更應該讓窮人家去購買,為何平白送給富邦送給國泰?她質疑,是不是部會圖利財團?還是如同外傳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從中介入內線交易?陳文茜質疑,「誰可以在11天做出精算寫出投標單?正常程度都要36個月,銀行界的人都知道你綁標富邦、國泰」。她說,這次標案,投標時要繳交30億保證金,若得標還要馬上繳300億款項,一般人怎麼有能力在短時間內籌款?結果只有由富邦、國泰兩集團組成的聯盟一家投標,並以654億元標得。立委陳文茜指稱,總統府、交通部官員疑有圖利特定財團等情形。她質疑,中華電信所說的公開競標作業,根本沒有經過中華電信董事會同意,「甚至連董事長毛治國人都還在上海,一點也不知情!」陳文茜辦公室所得資料也顯示,這次中華電信釋股案疑有高層黑手伸入,她質疑,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直接指示交通部政務次長蔡堆,要讓富邦和國泰兩財團順利得標。政府有必要先給人民一個交代?

 

四、電信法規定,交通部對中華電信的持股比例最低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亦即交通部的持股不得低於34(目前交通部僅持有35%)。交通部為了避免失去對中華電信的掌控,依據電信法第12條第8項之規定,中華電信董事會通過增資發行特別股2股,由交通部依面額10元認購,此特別股不得轉讓,自發行日起滿三年到期,期滿日該公司以面額收回後銷除之。交通部持有的黃金股,對中華電信重大經營決議,如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事業,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行為,具有否決的權利。顯示電信事業確實是國家的重要產業,是國家通訊的神經中樞。基於國家通訊安全與秘密,避免繼續釋股後,造成股權分散、官股過低,使股權結構不穩定,甚至淪為財團控制,交通部應停止釋股。

 

五、把中華電信當成國庫虛空時的提款機: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後,公司違反團體協約規定,片面制訂五等第考核要點,以固定比例強制分配、再強勢逼退,造成員工惶惶不安,不堪壓力負荷而於辦公室上吊自殺。當工會向行政院及交通部申訴要求責成公司遵守團體協約,儘速與工會協商重訂績效考核要點,保障員工權益時,政府卻以尊重民營公司經營為理由而置之不理。如今,政府一缺錢,卻馬上想到這一家民營公司,為了填補財政來源,無視公司治理及國家長遠電信利益,馬上就賣股票。國民黨政府豈能與民進黨政府相同,把中華電信當成國庫虛空時的提款機,完全是為了填補國家財政空虛,而非為了中華電信未來經營發展。這樣短視近利的政府如何贏得人民的信賴?

 

六、民進黨政府破壞法治,圖利財團鴨霸硬ㄠ,人民用選票唾棄民進黨。中華電信員工歷經兩次政黨輪替,所能依循的是法治保障。基於民主政治就是責任政治,政府應先釐清民進黨執政時,行政院及交通部在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釋股過程中,未真實合理反映資產價值,涉嫌賤賣國產;釋股國泰富邦競爭對手,圖利特定財團,弊端叢生,並公然違反立法院六次相關決議,強行違法釋股之行政、政治與法律責任;並在未釐清相關責任前,應停止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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