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察高院法官亂判 設廉政署 幹吗?
陳哲男更一審大逆轉,12年變7月
2010-07-28 07:37 時報資訊 【時報-各報要聞】
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充當司法黃牛案,更一審判決出現大逆轉。一審被認定貪汙重判十二年的陳哲男,更一審認定他雖向梁柏薰詐取六百萬元,因未進行關說,且犯後將錢還給梁,並無犯罪所得,僅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二月,減為七月。此項判決因量刑落差過大,已引起法界議論。
陳哲男另被控在總統府內炒作赤崁公司股票,更一審法官認定陳哲男並未利用赤崁公司的重大消息炒股,仍判他無罪。
陳哲男被控任職總統府副祕書長時,向涉案的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表示可以影響司法判決,詐取六百萬元。檢方起訴時對陳求刑八年,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陳哲男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審同罪名改判九年,檢方與陳均提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一審昨日宣判,判決理由指出,陳哲男雖擔任總統府副祕書長,但司法機關並非隸屬於總統府,陳哲男只有在督導典禮、交接時,才有機會與司法首長會面,業務上沒有機會接觸司法機關,認定他不是利用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
其次,陳哲男未接觸梁案承審法官,也未進行任何關說,但行為仍嚴重傷害司法信譽,考量他已年近七十,體弱多病,犯後將詐騙所得全部還給梁柏薰,本身並無所得,因此依詐欺取財罪,判處徒刑一年二月,依減刑條例減為七個月。
對於更一審的判決,由於合議庭是依刑法詐欺罪量刑,是二審定讞,故不論陳哲男服與不服,都不得上訴,而檢方當初是依貪汙罪起訴,該罪名是三審定讞,故檢察官如果不服判決,還可提起上訴。
陳哲男扮演司法黃牛詐財,起因於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在八十三、四年間,因涉及華僑銀行掏空案,被控偽造文書及違反銀行法案遭判刑。梁擔心須入獄,九十一年間,經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介紹認識陳哲男,想利用陳在政壇的力量,幫他疏通官司,才會送給陳六百萬元支票。
陳哲男收取六百萬元支票後,並未向和梁案的承審法官接觸,雖曾安排檢調、司法高層人員與梁聚餐,藉此取信於梁,但梁事後仍在九十二年一月間,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一年二月確定,梁知道被騙,轉而逃亡大陸被通緝,九十五年四月,梁返國投案,才讓案情曝光。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郭良傑、實習記者王暄琪/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