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佈的一份報告指出,加州檢察官的不當行為經常未被揭露,檢察官也很少受到處罸。
民間團體「加州監察」(California Watch)網站報道引述「北加清白專案」(Northern California Innocence Project)發現,依據法律規定,只有當檢察官的失職行為導致被告的定罪被推翻時,法庭才須通知加州律師公會(California State Bar)。根據去年檢察官在法庭中的不當行為紀錄,高達78%未導致推翻陪審團的判決,所以只被標名為「無害過失」。
北加清白專案在《可預防的過失—2010年加州檢察官不當行為》報告中表示,檢方的不當行為包括侵犯被告保持沉默的權利、以不當的方式盤問證人和被告、呈交偽證,及以不當方式向陪審員表述論據等。
除非檢察官的過失嚴重危及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檢察官几乎不受紀律制裁。
清白專案設於北加州聖他克拉大學(Santa Clara University)法學院,該機構的訪問研究學者波斯利(Maurice Possley)表示,地檢署由此獲得的訊息是,只要被告真的有罪,檢方的不當行為是被容許的。
波斯利與報告的另外的共同撰寫者莎真特(Jessica Seargeant),發現2010年共有102宗已確認的檢方行為不當案例。不過,加州每年有大約6,000宗刑事案開庭審判,該數據僅佔一小比例。
所以,波斯利指稱,他們相信大多數檢察官仍然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總是盡最大力量以正確的方式辦事。
州律師公會同意這個看法,首席審訊律師道爾利(Jim Towery)告訴CNN電視台,在得知這些審查結果後,他們決定對小量案件展開調查,如果發現需要,會對檢察官提出控訴。
台灣應對爛, 同流合汙 檢察官個人提出控訴
追緝惡檢
檢察官有下列違法或不當之偵查行為之案例
(一) 偵查程序有瑕疵
(二) 檢察官起訴證據明顯不足
(三) 檢察官持錯誤法律見解起訴或上訴
(四) 檢察官濫行上訴
(五) 其他動態偵查作為之不當或違法情事,如:
1、 偵查庭辱罵當事人、訊問態度不佳或惡行惡狀。
2、 誘導訊問。
3、 羈押但不問案(押人不取供,濫押不開庭)。
4、 不記錄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5、 利用緩起訴作為條件交換,壓迫當事人供出其他被告。
監察院昨天通過對法務部的糾正案,監委葛永光、李復甸調查發現,檢察機關未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放任檢察官遲延收受法院判決書及逾期上訴,損害民眾權益,法務部身為監督單位,卻未謀求解決之道,任由問題延宕多年,明顯失職。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尊重監院所提糾正案,會請高檢署確實督導所屬一、二審檢察署,要求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須依規定辦理,也希望院方讓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和告訴人,都能在同一天收受判決書,確保案件當事人上訴權益平等。
監察院昨天另通過監委林鉅鋃、葉耀鵬所提調查報告,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從收案到分案,目前沒有規定辦案期限,民眾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的案子,平均每件要擺上260天才能進入實體審查階段,嚴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希望司法院正視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