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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該管一管 民進黨早超過言論自由 人權範圍.

民進黨的操弄族群對立 製造動亂

台灣該管一管 民進黨早超過言論自由 人權範圍.

管制族群仇恨∕歧視言論的國際比較

文 / 廖元豪教授
初步的整理,請參照。將來資料更多,會繼續補充。也請各位補充、指正(特別是非英文資料的部分)。 1.聯合國「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我國已簽署並批准)第四條:締約國有義務禁止宣揚種族優越以及種族仇恨之言論。 2.南非憲法第十六條:憲法言論自由不保障基於種族、族裔、性別或宗教之仇恨宣傳,且已導致傷害者。 3.加拿大刑法 A、第三一八條:禁止宣揚種族滅絕。 B、第三一九條第一項:禁止公開發表足以煽動針對特定群體(膚色、種族、族裔、宗教、性傾向)仇恨之言論,且有破壞秩序之虞者。 C、第三一九條第二項:除私下交談外,禁止於任何溝通時,蓄意宣揚對特定群體之仇恨。 D、第三二0條:族群仇恨之宣傳物,得沒收之。 4.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禁止故意煽動種族仇恨或有造成種族仇恨結果之虞的行為。 5.法國:禁止任何人質疑(國際軍事審判庭公約第六條所界定之)「違反人道」犯罪事件之存在。 6.奧地利:禁止任何人否認、淡化、認同或試圖正當化國社黨之屠殺或其他違反人道罪行。 7.德國刑法 A、第一三0條:禁止任何人否定或淡化國家社會黨時期所犯之罪行。 B、第一三一條:禁止製造或散布煽動種族仇恨之資料。 8.美國(相對較偏袒言論自由的國家),沒有專法處理「仇恨言論」,但散見於— A、聯邦與各州禁止「仇恨犯罪」(任何犯罪出於種族仇恨或歧視動機者,加重其刑...單純的言論而不構成其他犯罪要件者,不受規範)之法律 B、各州禁止「焚燒十字架而恐嚇者」之法律 C、各州禁止「挑釁言論」之法律 D、各州關於「群體誹謗」(group libel)之法律(最高法院曾判定合憲,但目前鮮少此類法規) E、許多學校的「校規」禁止種族歧視與仇恨言論,或所謂的「歧視騷擾」(discriminatory harassment)—基於種族、族裔、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地位...而為之騷擾言語及行為,而足以妨礙被騷擾對象之學習、住居、生活之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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