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商「臺北縣板橋市果菜批發市場」籌設興建協調會
壹、開會時間: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貳、開會地點:板橋市公所三樓簡報室(板橋市府中路30號)
參、主持人:林立法委員鴻池
肆、前言: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2月26日農授中字第0921083346號函,臺北縣板橋市果菜批發市場設立規劃案原則同意。
二、依臺北縣政府94年4月26日北府農牧字第0940338949號函,檢送94年4月25日召開研商「臺北縣板橋市果菜批發市場」更換經營主體會議紀錄。決議:臺北縣板橋市果菜批發市場改由板橋市公所擔任經營主體。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8月23日農牧字第0940041038號函,有關北區家禽批發市場之規劃開發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貴府「臺北縣政府」基於禽肉產銷改善需求及促進民眾消費安全,評估於該土地設立綜合果菜及家禽批發交易場所之可能性。
伍、出席人員:
國產局: 陳文龍 處長、羅育華 科長
農委會 :鍾乃光 科長、李宜謙 技正
台北縣政府:林旺水科長、劉郁芳、曾芷筠
板橋市公所:江惠貞 市長、劉新民 課長
果菜批發市場推建小組:張有財召集人暨委員代表
陸、討論事項:
一、案由:批發市場用地設立綜合果菜及家禽批發交易場所之可能性是否仍存在,提請討論。
說明:
(一)、鑑於土雞業者普遍排斥大型屠宰場,畜牧處已輔導民間業者設立區堿性小型土雞屠宰場,使土雞可於產地即經屠宰加工,以屠體方式行銷。
(二)、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已規劃遷建,對於雞肉產品統合經營程度及產銷體系將有大幅改善。
決議:針對家禽批發市場部份,農委會確定不再納入.
二、案由:臺北縣板橋市果菜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是否仍為「板橋市公所」,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臺北縣政府94年4月26日北府農牧字第0940338949號函,臺北縣板橋市果菜批發市場改由板橋市公所擔任經營主體。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7月28日農授糧字第0941015848號函示,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所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係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板橋市公所自得出資組織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來經營板橋市果菜批發市場。
決議:確定以板橋市公所依法所設立之公司法人為經營主體.
三、案由:批發市場用地遭佔用,以及都市計畫道路尚未開闢,應如何處理,提請討論。
說明:
(一)、臺北縣政府94年2月23召開「籌設興建臺北縣板橋市果菜批發市場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違建佔用方面:俟經營主體計畫書送府核准後,市場興建動工前,於適當時機辦理優先排拆。
(二)、臺北縣政府97年度預算已編列地上物處理救濟金,並查估完成,惟尚未辦理地上物拆除協調與發放救濟金。
(三)、市場用地上目前被環河便道穿越,而都市計畫道路之闢建工程臺北縣政府已完成發包,但目前尚未請得標廠商進場施工。
決議:1.計劃道路部分之土地由縣府先行動工開發,其土地上違建戶亦由縣府負責處理 2.預定市場用地部分則由公所行文先向國產局申請託管並加以綠美化,之後再請公所所組成之公司法人向國產局承租開闢為果菜市場 3.市場用地上之違佔戶拆除部份請縣府協助處理,救濟金部份市公所將尋求縣府協助.
四、案由:請經營主體儘速擬具籌設計畫書,送臺北縣政府核定,並請各級主管機關編列經費予以補助,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臺北縣政府94年4月26日北府農牧字第0940338949號函,檢送94.04.25召開研商臺北縣板橋市果菜批發市場更換經營主體會議紀錄。
結論:請板橋市公所擔任經營主體,並擬具籌設計畫書送府,縣府始予以經費補助及協助。
(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應擬具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決議:請板橋市公所依法出資籌設法人擔任經營主體,並擬具籌設計畫書送縣府核定後,請農委會及縣府協助優予補助促成.
五、案由:批發市場為國有土地,經營主體使用土地係採撥用,抑或租用,提請討論。
說明:
(一)、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5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
(二)、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4年8月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40023428號函:有關貴府為設立「板橋果菜批發市場」,擬使用板橋市國光段840地號等9筆土地乙案,應俟板橋市公所出資組織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並由貴府核定其籌設計畫後,再由該經營主體向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申請承租。(如附件一)
決議:國產局同意後續租用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