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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板橋區農會農民節大會

      冬去春來,每年農曆正月十五日左右,是所謂的立春日;華夏民族自古以農立國,民國三十年三月十二日, 農林部舉行第一次全國農林行政會議,會中決定以每年的立春為農民節。此後,每年的二月四或五日,便成為農民專屬的節日了。

      今天上午林鴻池委員出席參加,板橋區農會「102年農民節大會」,致詞時表示,板橋農會是第一名的農會, 除了長期配合政府的政策讓台灣社會發展進步,更是持續幫助弱勢族群,默默行善、造福社會。會中和獲獎代表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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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黨章  
  第 壹 條
  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民主的、公義的、創新的全民政黨。本黨基於三民主義的理念,建設台灣地區?人本、安全、優質的社會,實現中華民國?自由、民主、均富和統壹的國家。
  第 二 條
  本黨結合全國及海外信仰三民主義之同胞?黨員,恪遵 總理 總裁與蔣故主席 經國先生之遺教,融合族群,團結全民,複興中華文化,實行民主憲政,反對共?主義,反對分裂國土,共同?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而奮鬥。
  第 三 條
  本黨之組織原則,以黨員?黨的主體,以幹部?組織的骨幹,結合廣大民?,貫徹民主精神,以實現有組織的民主,有紀律的自由。
  第 四 條
  本黨之領導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識,以思想結合同志,以組織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導政治,以行動貫徹使命。
  第 五 條
  本黨之黨政運作,依主義制訂政策,以政策決定人事,以組織結合從政黨員,黨之決策,經民主程序決定後,責成從政黨員貫徹實施。
  第 六 條
  本黨之社會關系,應永遠與民?在壹起,掌握社會脈動,了解民?意願,增進社會公義,使黨的決策與民?利益密切結合。
  第 七 條
  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許可後?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大陸地區反對共?制度,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國家統壹者,均視?本黨之精神黨員,精神黨員有向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 八 條
  黨員有左列之權利:
  壹、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競選者,有受黨的
  支持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五、因致力黨的工作而傷亡之黨員,黨應予撫恤,
  其本人或遺族對此並有申請之權。
  六、因致力黨的工作而遭遇困難、失業或疾病無助之
  黨員,黨應主動予以扶助。
  七、年老貧困或遭受重大危難或災害之黨員,黨應予
  以照顧。
  第 九 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壹、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策綱
  領。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認繳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 十 條
  ?加強黨的組織,應每二年舉行黨籍校正,每四年舉行黨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黨員總登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壹 條
  本黨組織系統及權力機關如左:
  壹、中央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
  二、直轄市、縣(市)級 直轄市、縣(市)級代
  表大會,閉會期間?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
  三、區級 區黨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區黨部委員會。區分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閉會期間?區分部委員會。區分部委員會下得
  設小組。
  本黨除依地區建立各級黨部外,得酌設專業黨部,
  其組織系統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黨在海外地區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黨在大陸地區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黨?執行重要任務,對各種黨部應統合運用,並視工作需要,得於各種團體機構設置黨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黨以創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孫先生?總理。
  第 十六 條
  黨員須服從總理之指導以努力於主義之推行。
  第 十七 條
  總理?全國代表大會之主席。
  第 十八 條
  總理?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主席。
  第 十九 條
  總理對於全國代表大會之決議有交複議之權。
  第 二十 條
  總理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有最後決定之權。
  附 注:總理已於民國十四年三月十二日逝世,十五年壹月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接受 總理遺囑,並努力實行之,保存此章,以?本黨永久之紀念。
  第 二十壹 條
  本黨設總裁,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之,行使第四章所規定總理之職權。
  附 注:總裁蔣先生繼承總理領導革命,垂五十年,不幸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五日逝世。第十屆中央委員會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舉行臨時全體會議,決議接受 總裁遺囑,並建議保存此章,經六十五年十壹月第十壹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作?永久紀念。
  第 二十二 條
  本黨置主席壹人,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主席之選舉,應於任滿當年應召開之全國代表大會舉行之三個月前,與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同時辦理。
  本黨置副主席若幹人,由主席提名,經全國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
  主席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壹次;副主席之任期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
  新當選主席於全國代表大會召開之日就職,原任主席之任期同時屆滿。
  主席綜理全黨黨務,?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常務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襄贊主席處理黨務,?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及中央常務委員會議當然之出席人。
  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依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之,並於三個月內按第壹項規定選舉新主席,補足原任所遺任期。補選之新主席應提名副主席若幹人,經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任命,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缺位而所遺任期不足壹年時,由副主席依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
  副主席缺位時,於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得由主席另行提名,經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任命,並於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時,提請追認,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選舉辦法及副主席同意任命辦法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全國代表大會?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二年舉行壹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其組成如左:
  壹、由各級黨部選舉之代表。
  二、中央委員。
  三、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之代表。
  前項第壹款選出之代表,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黨員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五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四分之壹。其他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除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當選名額應至少壹人外,?比照前述保障名額規定辦理。前項二、三兩款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三分之壹。
  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中央委員會認?必要或有直轄市及縣(市)級黨部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第 二十四 條
  全國代表大會之主要職權如左:
  壹、修改黨章。
  二、決定政策綱領。
  三、檢討中央委員會之工作。
  四、討論黨務與政治議題。
  五、同意任命本黨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六、通過或追認本黨主席提名之中央評議委員。
  七、選舉中央委員會委員。
  八、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 二十五 條
  中央委員會置委員二壹○人、候補委員壹○五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前項中央委員,青年、婦女、海外地區及弱勢團體之黨員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三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四分之壹。
  直轄市及縣市級委員會委員選舉,除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當選名額應至少壹人外,?比照前述保障名額規定辦理。
  海外地區黨員當選中央委員之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壹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之,中央常務委員會認?必要或中央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中央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
  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定之。
  第二十三條及本條第三項有關各級委員會委員及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於直轄市及未設山地鄉之縣(市),如其轄區內原住民人口未達壹定標准者,及於縣(市)其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未達壹定標准者,得免置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保障名額。前述人口標准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定之。
  第 二十六 條
  中央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黨。
  二、討論及處理黨務與政治事項。
  三、選舉中央常務委員。
  四、組織各級黨部並指揮之。
  五、培養並管理黨的幹部。
  六、執行黨的紀律。
  七、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 二十七 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十壹人,由中央委員會委員互相票選之,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壹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四分之壹。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 二十八 條
  中央委員會置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壹至三人 ;中央委員會組織設政策、組織發展、文化傳播及行政管理四個委員會及國家發展研究院、考核紀律委員會、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三個直屬單位。各委員會(院)各置主管壹人,其任命方式,均以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定之。
  第 二十九 條
  中央置評議委員若幹人,經 總裁聘任者繼續連任,?由本黨主席聘請,提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之,其職權如下:
  壹、關於黨政重要興革之評議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黨黨員之政治言行是否合於本黨主義、政策綱領之
  監察事項。
  三、關於重大紀律案件之監察事項。
  四、本黨主席?商事項。
  五、黨務經費及黨營事業之監督事項。
  中央評議委員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其決議事項由本黨主席
  交中央委員會處理之。
  中央評議委員會議,置主席團主席若幹人,主持會議,其人
  選由本黨主席提出,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
  中央評議委員會議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共產黨真操蛋!把大陸股民害慘了!
共產黨真操蛋!錢全讓權貴賺了!不讓老百姓賺錢!
大陸的上證綜指總是在兩千二兩千三之間逛蕩...
看看人家美國的道瓊斯指數都14578點了!
賴素如、林益世、李朝卿是國民黨黨內敗類!
沒有選票的我們始終是二等公民!
第一女婿如果繼續這樣子的猥瑣的生活下去的話!可能真的會對我們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他和大陸方面交集不少!搞不好他就是大陸統戰圈套的一環!台灣人民一定要小心謹慎啊!
還沒有睡覺的可以看永康頭殼秀!我們正在討論沒辦法過年關的勞工所面臨的問題!http://www.shiting5.com/tv/nexttv.html
不好意思打擾一下!那個勞委會居然可惡到花兩千多萬來請律師團對付我們的勞工!這實在是太欺負人了!律師是幹什麼?!律師的職業就是專門用辯證法來對付被告的!對也可以是不對,不對也可以是對,這擺明是要逼死勞工!既然這樣,那我也要為勞工辯護,我們中華民國憲法第三節關於國民經濟那一塊,第120條明確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我們勞委會有進到責任嘛!我們的勞工朋友是不是可以起訴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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