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higalin 於 12/10/2010 3:05:55 PM 發表 
立法院今天(12/10)上午,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貧窮線標準後被納入補助高達58.8萬人,預計全國將有85.2萬人受惠,本法於民國1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 林鴻池委員全力支持該法案的通過,希望提高貧窮線,以納入「新貧」、「近貧」的家庭;根據內政部新版計算方式模擬,新北市最生低活費(貧窮線)增加1,040元,由10,792元提高為11,832元。 最低生活費的定義,從原本最近1年當地區「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60%,改為最近1年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但不得超過全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70%,也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
最低生活費(貧窮線)修法前後比較表
| 直轄市現況及模擬五都合倂計算 | 台灣省 | 台北市 | 高雄市 高雄縣 | 台北縣 | 台中市 台中縣 | 台南市 台南縣 | 100年度最低生活費(A) | 14,794 | 10,033 | 10,792 | 9,945 | 9,829 | 9,829 | 各地區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B) | 16,739 (14,794) | 11,146 | 11,832 | 10,303 | 9,844 (10,244) | 10,244 | 差異數(B-A) | 0 | +1,113 | +1,040 | +358 | +415 | +415 | 備 註 | 超過所得基準70%,得不予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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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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