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higalin 於 12/26/2012 6:16:41 PM 發表
回應你好,我是施子欣,可否將2010/02/20留言刪除,因個人資料都在上面.個資法已上路,請協助.
舊網址有看到,Google可查到 施小姐 於 12/28/2012 12:16:42 AM 回應 衛生署"傳統整復推拿管理要點":
惟,衡酌現行營業處所使用習慣,若中醫診所與傳統整復推拿人員營業場所有實體區隔,二處內部無法相通,且分別有對外出口,得視同不在同一地址.
衛生署竟然可自行解釋"同一地址"之定義,而圖利特定業者,已可以提告其圖利貪污罪了.
否則我們也可以自己定義"實體區隔,二處內部無法相通,且分別有對外出口"阿!
kk 於 12/26/2012 11:57:17 PM 回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