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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30 林委員要求工會法修正不得違反人民團體法

  

  今日(3/30)早上十點林鴻池委員在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勞委會「促進婦女就業業務」場合中,向王如玄主委提出質詢,針對勞委會提出工會法的修正,關於「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有違反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應立即研議調整;以及勞委會勞動條件檢查過少,應在金融海嘯之際,勞工權益縮水嚴重,加強此方面的檢查。王主委允諾會積極處理。

  林委員表示,勞委會近日對於工會法的修正,有關第20條:「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抵觸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工會法的修正放寬理事長的任期,又可以連選連任,容易形成「萬年」理事長,這嚴重違反民主精神。勞委會一定要慎重考慮,重新研議該條文。

  林委員也憂心金融海嘯之際,勞工權益受損的問題。有鑒於過去勞委會勞動檢查一向是「輕勞動檢查,重安全衛生」,比例約1:10;在目前勞工權益嚴重縮水的不景氣時刻,做為勞工後盾的勞委會,更應該積極加強勞動條件的檢查。以近日勞委會公佈無薪休假的檢查報告,抽查233的事業單位,高達1/3有違法事實,這是非常嚴重的警訊,表示全國的事業單位中,可能有更多的勞工被非法資遣、非法減薪、非法無薪休假。這部份王主委一定要重視、加強執行。

  王主委允諾,林委員關心的這兩點,後續一定會加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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