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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4 勞基法修正提高超時工作罰責 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立院三讀通過,未來勞工超時工作,將罰雇主30萬元,並公佈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若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日前過勞死事件頻傳,林鴻池委員認為事態嚴重,有損勞工權益,劍及履及在衛環委員會向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提出質詢,要求正視此問題,並與其他委員共同提案修「勞動基準法」,將超時工作罰金提高五倍,並可連續處罰,以有效嚇阻雇主強迫勞工超時工作。

  林委員表示,這次修法是勞基法實施26年來,首度提高罰則,希望藉由此手段,杜絕強迫勞動、超時工作的現象。

  此次修法重點有:

  1.違反強迫勞工從事勞動、介入他人勞動契約、強制勞工工作、違反僱用童工、使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強制女性夜間工作等,加重處罰,罰金提高為五偣。

2.違反工時、延長工時、工資給付、休息、休假、例假、職業災害補償等,由原來處罰鍰新台幣6千到6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

3.使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夜間工作或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其於夜間工作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違反前二項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5.明訂違反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等規定時,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6.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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