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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身障者停車權益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但公共停車場包括路邊停車場及路外停車場。在路邊停車場部分,若違規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停車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但路外公共停車場未規定罰則,且因場地限制無法移置違規停放之車輛,若無罰則難以遏止非法佔用身障停車位之情形,而影響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因此,林鴻池委員增列《停車場法》對於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違規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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