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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28 林委員關心雲林葉姓少女遭性侵案件 要求部會檢討改進

  100.03.28衛環委員會審查「性侵害防治法之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治療輔導體系施行現況」。林鴻池委員針對雲林縣葉姓少女遭性侵一案,像內政部、法務部、衛生署提出書面質詢。

  林委員表示,雲林縣莿桐鄉14歲葉姓少女,慘遭剛出獄一個多月的性侵犯林國政殺害,這起命案凸顯出性侵犯刑期期滿後,在兼顧人權和治安同時,如何管控、防弊空窗期等諸多結構問題。

  現行制度對於性侵害犯罪者的治療、處遇機制有,在「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要求性侵害者需接受強制治療,不得假釋,在「刑法」第91條之一也有規定刑後強制治療;另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服刑期滿之性侵害者,出獄後應接受「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等處遇方式。

  根據法務部資料,近五年來出獄的性侵犯共有3192人,97名再犯者,有53人是在出獄後一年內就再度犯案。

一、林國政是再犯高危險群,爲何沒有依法進入「培德醫院」,施以強制治療?期滿出獄後,爲何沒有立即接受「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等處遇方式?

  這次的性侵犯林國政,在監期間所做的七次評估,皆未通過安全標準,認定有再犯之虞,應依「刑法第91條之一」規定,進入「培德醫院」施以強制治療。

  請問法務部,林國政是再犯高危險群,爲何期滿出獄,沒有送至進入「培德醫院」施以強制治療,並評估再犯行為有顯著降低,符合停止治療資格,才讓林國政出獄呢?如果是因為刑法「從舊從輕原則」,林國政91年犯罪行為,不適用新法刑後強制治療,未來如何補救?

  請問內政部,林國政是再犯高危險群,爲何期滿出獄後,沒有接受「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等處遇方式,而讓他有機會對葉姓少女下毒手?

二、「矯治空窗期」未來如何防弊?這次個案是否有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這次案件,外界都在質疑台中監獄告知警政單位、社政單位的公文遲延,導致出現「矯治空窗期」。

  台中監獄應該在林國政期滿前1個月,也就是991230日就要發文,卻拖到100114日才發文;其次,警政署遲遲拖了近1個月,在223日才把資料掛網;最後,雲林縣性侵害防治中心應在一個月內,安排心理評估及處遇計畫,林嫌卻被排到411日才評估。

  請問法務部、內政部,這行政疏失是否有檢討、懲處?未來如何避免這「矯治空窗期」? 

三、請問法務部、衛生署,對於刑法91條之一增訂「化學閹割」的看法為何?

  性侵害防治方法中,有一種「化學閹割」法,針對生理上的性衝動,使用藥物控制治療者的荷爾蒙,抑制其性衝動,減少性幻想,達到控制性侵害犯罪者再犯的目的。此方法早在1973年,丹麥就率先實行,截至目前,歐美先進國家都有陸續跟進實行,如:美國、加拿大、瑞士、瑞典、德國、義大利等。

  我國刑法中並沒有相關規定,請問法務部,依據我國國情,適合訂定嗎?如果沒有訂定,我們的防治方法有哪些?能夠有效防弊嗎?

四、全國被刑警列為再犯高危險群的性侵犯超過一千人,警政署打算「跟蹤監控」,以目前警力,有辦法落實嗎?會不會造成侵犯個人隱私權的疑慮?

  媒體報導,全國被刑警列為再犯高危險群的性侵犯超過一千人,刑警未來除將加強查訪以外,更考慮進一步做約制或跟監,不讓他們有任何再犯空間。

  依據全國的警力,警政署有辦法做到「跟蹤監控」嗎?每一個性侵犯者,跟蹤監控的時間維持多久?即使警力有辦法負荷,會不會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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