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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全球唯一絕對不能惹的國家

From: Jimmy Liao

 

賓拉登說:中國是全球唯一絕對不能惹的國家!

 

阿拉伯半島電視臺對賓拉登的最新採訪。 賓拉登說:中國是全球唯一絕對不能惹的國家! 原因是這樣的:基地組織曾派出八名恐怖分子襲擊中國。結果:

一人在炸北京西直門立體交通橋時轉暈在橋上; 一人在上海坐公車自殺炸彈時擠了兩小時沒擠上車; 一人在武漢炸超市時,炸彈遙控器被偷; 一人在炸成都政府大樓時, 被保安狂揍:"叫你討薪,叫你上訪" 一人成功地河北炸礦,死傷數百人,潛回基地後,半年沒見任何新聞報導,遂被基地組織以"撒謊罪"處決了;

一人曾經嘗試炸廣州,結果剛一出火車站,炸藥包就給飛車黨搶了,半天沒恍過神;

一人剛到中國就失聯後來在上海醫院找到,人還在昏迷,醫生說他喝到假酒,但讓他昏迷到現在的是黑心食品; 最近,派一女恐怖分子去炸河南,結果被騙到海南島賣淫 !! 記得!!中國是全球唯一絕對不能惹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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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第3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第4條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5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第6條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之。
第 二 章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第7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 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 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 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 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 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第8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
第9條 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
第10條 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
個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者,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而被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11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前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第12條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
第 三 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第13條 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第14條 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
第15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 必要之保護措施。國家機密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第16條 國家機密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予銷毀無法保護時,得由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銷毀後,向上級機關陳報。
第17條 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第18條 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其原件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
前項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之。
第19條 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第20條 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或定期查核,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之維謢事項。
第 21 條 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
第 22 條 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
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
前項閱覽及答復辦法,由立法院訂之。
第23條 依前二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
第24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監察院、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第25條 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第26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 (原) 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
第 四 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第27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第28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第29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
第30條 前二條情形,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應會商該他機關。
第31條 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
第32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7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8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第 六 章 附則
第39條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4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41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決戰322
馬營續追四問 48小時沒回應 籲謝營勿閃躲
東森新聞提供 2008/01/30

馬蕭競選辦公室發言人羅智強,29日持續對謝長廷提出是否持有股票等等問題繼續追問,羅智強強調,謝長廷說,發言人提的問題由發言人回應,但馬蕭辦公室發言人在27日對謝長廷提出四問,時隔48小時,謝長廷不但本人沒回應,發言人群也沒有回應。

羅智強請「謝長廷的發言人群」執行謝長廷的指令,不要躲起來。

羅智強說,一問謝長廷本人,謝先生的副手蘇貞昌先生在去年五月六日登廣告要謝長廷說清楚講明白,高雄檢察官在公文中說謝涉嫌貪污事證明確,謝「轉移焦點並不能改變他涉案的事實」,謝長廷至今仍未回答蘇的問題。為什麼不回答?

謝先生怕什麼?
如果連他的副手都質疑他,謝長廷叫全國選民如何信任他?

羅二問謝長廷家人,有人召開記者會質疑「布袋枝」,請謝長廷告訴大家「布袋枝」是什麼,「布袋」裡面裝什麼?
謝長廷敢不敢保證你的妻子與家人,「過去」沒有從事任何檯面下的政治活動,包括收受政治獻金?
「未來」也不會從事任何檯面下的政治活動?

羅三問謝長廷部屬,謝長廷敢不敢保證在市長任內任用的多位局處首長涉及弊案,被起訴或求刑,都與你無關?
敢不敢保證這些人不是他的白手套?
也請謝長廷清楚交待,為何要聘用涉及高雄市議會議長賄選案的王文正擔任他的民政局長,他與王文正的關係應說清楚,身為高雄市長的他,難道對王文正涉案真的都不知情嗎?真的毫不相干嗎?
謝長廷為什麼要用這些人當一級首長?
身為市長難道不用對這些人涉弊負政治責任?

羅四問謝長廷股票,謝長廷質疑馬英九的股票買賣,馬英九在第一時間已公布他的股票持有情形,現在換謝長廷,請他清楚交待股票交易紀錄,聯發科買賣的動機、價額,並請他保證自己和家人從來沒有買過聯發科以外的股票。
羅智強表示,馬英九與謝長廷都在參選總統,本來就該面對檢驗,馬英九以誠實、負責、即時的態度,在三到七個小時內回應問題,謝長廷有些問題甚至可以拖125天小時都不回應,這算他所謂總統候選人該負責任的態度嗎?

羅智強表示,謝長廷不斷地用「細節」來問馬英九沒關係,因為馬英九經得起檢驗。同樣的,以後馬蕭競選辦公室也會開始要求謝長廷回答「細節」問題。
請謝長廷或謝長廷的發言人,針對外界質疑的問題,都能說清楚講明白。
本則新聞由東森新聞提供 2008/01/30
謝長廷 退選 全紀錄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上午做出政治承諾表示,這次總統大選他將負完全的責任,他不會推辭任何責任,如果大選失敗,他就退出政壇。

讓我們來看看他,會不會退喔???
標題 謝長廷退選全紀錄
時間 Wed May 30 02:56:3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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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高雄市長選舉
謝長廷指控吳敦義在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於大都市建設公司插乾股,並表示「此事不實,我退出選舉,如為事實,吳敦義也應退選」。

結果: 吳敦義出示當年出資兩百萬元,投資大都市建設公司,與退股時拿回本金及獲利的銀行資料,謝長廷未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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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高雄市長選舉
李全教出示一張由新瑞都案當事人蘇惠珍開出,由謝長廷兌現的一張,四百五十萬元支票,謝長廷除指控李全教變造支票,並表示「這件事從開始至今,所說每句話都是事實,不曾反覆,如涉不法即退出政壇。希望黃俊英也能公開宣示,如李全教等指控不實,黃也退選,或即使當選也辭職,這樣才公平。」

結果: 查帳結果證明李全教出示支票為真,謝長廷宣稱那是個人借貸,未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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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台北市長選舉
謝長廷指控郝龍斌用公家資源付私人水電費,並表示「若郝龍斌能拿出自己繳費的單據,他就宣布退選」。

結果: 郝龍斌於記者會上出示兩年的電費、五年的水費繳費資料,謝長廷未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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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騙選票的花招已經開始了。

大選我負責
謝:輸就退出政壇
民進黨面臨有史以來最大挫敗,黨主席請辭,可望在明天接下代理黨主席的謝長廷,上午表示,他不會推託,責無旁貸,而對於立委慘敗,選總統之路更添困難,謝長廷再說重話,他說,從現在開始,總統大選由他負責,如果大選輸了,他就此退出政壇。

勉強擠出來的笑容,還是掩飾不了謝長廷複雜的心情,民進黨敗選,真的扁下謝上嗎?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我不推託任何責任,因為這是個非常時期,所以保存民主最後的生機,台灣最後的希望,我責無旁貸。」

謝長廷接任黨主席的態勢幾乎底定,面對民進黨史上最大挫敗,國民黨再度獨大,謝長廷對支持者,提出警語。謝長廷:「這次(敗選)黨要真的謙卑反省,要能夠喚起人民的感動和熱情,這樣就不怕什麼西瓜效應。」

就怕立委這一仗輸的難看,影響總統大選氣勢,謝長廷當著媒體面前,下了最大賭注。謝長廷:「(總統)大選基本上,由我完全負責任,我自己負完全的責任,我不推辭任何責任,大選失敗我就退出政壇。」

搏上政治生命,謝長廷沒有退路,激發支持者的危機意識,要背水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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