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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外國政府招商 當心觸法

From: Victor Yeh

為外國政府招商 當心觸法 須先到司法部登記 一旦吃官司 罪名可大可小 最高可判十年監禁【本報記者鮑廣仁洛杉磯報導】南加州有不少華人吃的是「中國飯」,如為中國政府在美國招商引資、代理中國政府機構在美國的事務,或替中國大陸或台灣的政府觀光局在美國推展旅遊業等。不過,根據美國聯邦法第18章第951條款,為外國政府做事必須事先到司法部登記,否則有可能被控以「未經許可為外國政府做代理」的罪名而吃上官司,並坐十年牢。
華裔工程師麥大智原先被控為中國竊取美國機密情報,後改為「未經許可為外國政府做代理」的罪名並定罪。刑事律師鄧洪表示,這條指控,如同逃稅罪一樣,是檢方抓在手裡的致勝秘訣,幾乎百戰百勝。
聯邦檢察官辦公室近日起訴五名在美國的外籍人士,其罪名為在10月底的總統大選中,替委內瑞拉將80萬元現金送到阿根廷交給某總統候選人,企圖影響大選結果。但真正的指控,卻是「未經許可為外國政府做代理」。
鄧洪表示,「未經許可替外國政府做代理」的罪名可大可小。不抓就沒事,抓到就是大事,最高可判十年監禁。其定義也可鬆可緊。
例如,南加州不少華人為中國政府在美國舉辦各種招商引資或公關活動,實際上就是為外國政府做代理。
不要以為一個縣或市的招商團沒有什麼了不起,但在美國政府眼裡,同樣是外國政府。如事先未登記,抓人沒商量。
律師也涉及為外國政府做代理問題。如某律師受中國某市政府委託,在美國代理該市政府辦案,就是為外國政府代理行為,如不登記,被抓住也可能被起訴。
即使是為中國大陸或台灣政府觀光機構招攬客人這樣的事情,如真要追究起來,也可被安上為外國政府做「代理」的罪名。在美國為北京奧運做事,如果有中國政府參與,也有可能被戴上「為外國政府做事」的帽子。
鄧洪表示,做代理不同於做間諜,也不論這種代理拿不拿外國政府的錢,只要受外國政府委託,就是代理,就要向美國司法部登記。而登記手續也很簡單,登記了也不一定要來查。但不登記被查到,就是大問題,要吃官司。
他說,如果兩國關係好,這種事不一定查。關係不好,就可能被查。因此,他提醒為中國政府做事的華人,為安全起見,還是主動去司法部登記為上策,以免被安上「未經許可為外國政府做代理」的罪名。如民眾對具體規定不清楚,可找有關律師諮詢。
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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