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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監督

別相信任何政客 執政者 公務人員. 要 聽其言 觀其行

保障人民利益選票別亂給.

人民不是呆子 民進黨 陳水扁無恥賊團 人民不會失憶

全民監督 人人 隨時隨地 跟拍任何 違法 政客 執政者 公務人員 惡相, 存證.

在網路上爆料,令其無所遁形, 人神共憤.

好色客

城仲模四處演講推動組織平民政府 為了推動建國理念 不排除投入年底選戰將在一夕之間改變台灣歷史和未來的「林志昇控告美國政府」一案(要求美國政府應給予台灣人美國國民護照),由於美國聯邦高等法院正式受理,並於25日開庭訊問兩造,林志昇等人與多方聯繫討論之後,評估法律勝訴不難,但政治準備更重要。因此,說服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擔任「美國訴訟代表人」及「下鄉招兵買馬」的主帥,到處演講,告訴中南部的台灣人,這是事關台灣前途的「超級變天」,將可全面撼動「國民黨執政」和「中華民國主權」之現況,因此,我們要有心理上、智慧上的準備,今後,台灣人將擺脫數百年來,沒有自己主權的災難。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不是群眾路線出身,更不擅長動員,但是,每次安排演講,聽眾一到就是數百人、甚至上千人,且不但全神專注聽講,城仲模更是一講就是二、三個小時還意猶味盡,最不可思議的是,不煽情,語氣溫和的城仲模,面對看去都是典型台灣鄉下農村來的幾百、或上千聽眾,一場好幾個小時的演講,幾乎是全場聽完,沒有人中場離去。聽眾之中,有人感慨,台灣人的主權命運,已經折騰了數百年,從「荷蘭」、「明朝」、「清朝」、一直到「日本」,還因此被美國轟炸、後莫名其妙被壓迫成為「中國」、如果打官司贏了,而成為「過渡性美國人」,那,台灣人真的應該好好把握機會,建立自己的主權國家。城仲模本人對於下鄉演講,感到精神抖擻,愈說愈起勁,他以很淺顯易懂的方式,向台灣人說明,要在美國告美國政府,並且正式成案,它的困難度很高,但是,我們做到了!整場演講穿插多位不同身份來賓,就連美國人何瑞元,也會到場助勢,因此,說理清楚,背景交代完整。依照法律和公約慣例,美國政府確實違反了戰爭法,及日內瓦公約、海牙公約等等,因為,二次大戰日本是戰敗國,美國是戰勝國,台灣當時是日本國的一部份,所以,台灣也是戰敗國。依照舊金山和約,及美國聯邦法院以往之案例(菲律賓、關島、古巴),美國是主要戰勝國,它有責任協助台灣人民成立「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讓台灣人民在其佔領之下,過渡到民主自治,建立屬於台灣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的主權國家。美軍太平洋地區統帥麥克阿瑟,出賣台灣人,擅自將台灣交給蔣介石,蔣介石又違法將台灣人全部變成中國人,而蔣介石自己又淪為流亡政府,逃到台灣,蔣介石將個人的政治無能,違法建立在「台灣人的主權不幸」上,這一過程,完全違反了戰爭法和舊金山和約。按照戰爭法,戰勝國不可以強迫戰敗國子民對其效忠,遑論變成其子民,蔣介石之作法,試想如果發生在二次大戰歐洲地區,就好像是美國戰勝德國,就下令將德國交給法國託管,再由法國頒佈命令,將德國人的國籍全都改成法國一樣的沒有道理,可是這種事情不會在歐洲發生,但是,美國就是允許它在亞洲發生,特別是在台灣發生,且一錯就是60年。因為美國政府當年沒有盡到它戰勝國應盡的軍事義務,害得台灣人現在在國際上,完全沒有國籍,沒有任何一個正常的國家,承認台灣人的國籍。這種慘狀,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時,有特別提到,台灣漠視自己的主權,使得自己沒有國籍,是值得國際社會同情的事。依據美國標榜的人權,美國政府是欠台灣人一個違法「六十多年」的公道。(從1945年迄今)。因此,台灣人林志昇為了控告美國政府,事先還故意到美國在台協會,要求他們發給美國國民護照,美國在台協會加以拒絕之後,林志昇即據以提出控訴,指控美國違反舊金山和約及國際公約,美國應該協助台灣成立平民政府,在平民政府成立之前,美國應發給台灣人美國國民護照。一審時,美國國務院主張這是政治問題,是主權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聯邦地方法院不理會美國國務院的抗辯,接受林志昇的主張,認為這是人權問題,在實體上認定這不是「政治問題」,也不是「主權審判」,並指本案所涉為國際和約,應由高等法院管轄。?城仲模的演講,雖然不煽情,但是,溫和中帶有學術味,對中南部的鄉親來講,也是一種很特別的經驗,他從美國法庭上的訴訟轉播,講到世界名牌巧克力(godiva)的典故,沒有人離席、沒有人打睏。下鄉「名嘴」中,除了城仲模之外,更有專門研究「殖民地」問題的侯晴耀,他的演講很像是在學術殿堂上課,用電腦配合圖解,一一講解全世界的獨立風氣,從十八世紀講到二十一世紀,從「甘地」講到「馬可仕」,侯晴耀提醒大家,許多獨立建國的國家,因為標榜民族主義的政客短視、操弄,加上原有地主國的工業化和已達經濟規模之強勢競爭力退出,往往獨立之後,日子並沒有比較好過,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我們的鄰居菲律賓,因此,他期許我們大家,要記取教訓,好好規劃一個有效率的廉能平民政府。由城仲模領軍,在全台灣四處展開「招兵買馬」的行動,係由三個單位共同合力推動,一個是「李登輝之友會」,一個是「台灣平民民主黨」(有在中華民國正式立案),還有一個是「台灣平民政府」(有在美國立案)。城仲模身兼李登輝之友會全國總會之總會長,又是林志昇控告美國國務院的訴訟代表人。值得注意的是,這三個單位中,都沒有檯面上的「老臉孔」(政黨方面)。這種場合,沒有國民黨,不值得為奇,但,就連民進黨,也沒有看到任何人影。這一點比較引人注意。至於台聯黨方面,可能因為已經有李友會主導,所以,台聯就沒有積極加入。為了擴大「台灣人控告美國政府」的民主效果「台灣人可以用最文明的方式,訴訟,就可達到建國目的」之概念能夠普及到全國各地,據了解,上述三個單位的熱心人士,一直在找機會,勸城仲模參選。如果城仲模投入年底縣市長選舉,雖然他的目的不在當選,而在宣揚理念,但是,以目前他的建國方式和美國判決所具有的「超強能量」,一旦投人,勢必造成政治上戲劇性催化效果

行政院政務委員朱雲鵬請辭獲准 知恥進乎勇

更新日期:2009/04/25 20:16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李明宗台北25日電)行政院政務委員朱雲鵬今天晚間召開臨時記者會,表示他已向行政院長劉兆玄請辭獲准。

朱雲鵬晚間在新聞局長蘇俊賓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

週刊報導,朱雲鵬在上班時間帶女友出遊,22日朱雲鵬為此向社會鞠躬道歉,並強調已向劉兆玄報告,至於私領域的交友狀況,當時他以有隱私權為由不做說明。

朱雲鵬表示,週刊報導後,他曾向劉兆玄報告,24日下午再面見劉兆玄,再度請辭,並遞上辭呈,今天獲劉兆玄同意,他要感謝院長同意他的請辭。980425

行政法專題:公務員之迴避義務 / 陳朝建 助理教

一、適用迴避義務之公務員  公務員之定義,最廣義言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業明定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包括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在內。與之類似的規定,則在於刑法第十條所謂公務員者,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以上所稱之公務員,均有迴避義務之適用。

二、公務員迴避義務之目的  若廣義言之,公務員則是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參照),於其執行職務之際,如遇有涉及自身或與家族利害關係之事件時,或存有預設立場的偏見時,即有迴避的義務。其目的就是希望,公務員公正執法而不至於產生偏頗決定,以維繫人民對於行政行為之信賴。也就是說,公務員迴避義務或迴避制度之目的係在於:(一)確保公正裁決程序;(二)排除循私偏頗決定;(三)防止利益輸送交換,以及(四)恪遵「當事人不得兼為裁判人」(或稱為任何人不得自斷其案,nemo judex in sua causa)之法理,而為廉能政治的重要環節。

三、公務員迴避義務之事由  至於,公務員迴避義務之法定事由,則有以下的兩種主要事由:  (一)利益衝突:即公務員遇有與自身或一定親等關係內之利益衝突者,應予以迴避,尤其是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際,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因此獲取利益者,自有避免的必要。目前相關法規之規範,除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外,則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再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預設立場:公務員執行職務若有預設立場的偏頗之虞時,亦行迴避,以確保裁決程序的公正性,所以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即明定,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即應自行迴避或由長官命其迴避(當然,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迴避)。

四、公務員迴避義務之類型  又有關公務員迴避義務之類型,除禁止與當事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為法定程序以外的接觸外,尚有以下之類型:  (一)自行迴避:即公務員知有迴避之法定事由時,應即主動迴避,而轉由其他公務員執行該項職務(如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規定規定參照)。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條規定來說,即明定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二)申請迴避:又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認為該管公務員有應迴避卻未迴避之情事時,亦得舉證事實或事由,向公務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請求該管公務員應予迴避(如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規定參照)。?  (三)命令迴避:不惟如此,公務員有應迴避義務卻未迴避者,其服務機關或上機關首長亦得職權命令該管公務員迴避。例如,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有法定迴避情形卻不自行迴避,又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即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再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條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亦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四)旋轉門條款:又為避免公務員利用離職前所擁有之政府資源(如人脈經驗),造成特定業務機密外洩或因此產生官商勾結等不法情事,現行法規亦特別針對業離職之公務員訂有利益迴避之旋轉門條款,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五、公務員亦禁止為法定程序外之接觸  又誠如前述,在公務員之自行迴避、申請迴避或命令迴避的義務外,公務員在任何法定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亦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法定程序外之接觸,包括:  (一)禁止請託關說,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請託或關說。」?  (二)禁止接受餽贈,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三)禁止互惠交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六、公務員違反迴避義務之制裁  公務員有迴避義務應迴避卻未迴避者,除將導致其所為之裁決行為因此無效,或是得以撤銷,或是得以補正等情形外,該管公務員如違反迴避義務之制裁如後:  (一)懲處:如公務員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迴避義務之規範者,依該法第二十二之規定,自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懲戒: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規定,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與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明知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三)罰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條明定,違反公務員迴避義務之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四)其他法律責任,如刑罰:另公務員執行職務有迴避義務卻未迴避因而獲取不法利益者,則亦將構成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責,而必須受刑罰之制裁。?七、結論  總之,凡公務員或離職未久之公務員,如涉及自身或一定親屬關係而有關之事件裁決時,均須避免參與裁決之程序,謂之迴避;目的係確保裁決之公正,進而維護所謂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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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閱讀須知:
這些都是歷年台灣與對台各國發表的國際新聞稿
我觀察到台灣現狀有著兩個不同國籍的居民混居

本土台灣人:二次大戰日本戰敗投降時簽署美擬舊金山和約(條約註明美國是主要征服者。”期間由於美國單獨對日作戰,又無意將台灣納為領土,故宣稱”主要征服者”另指定次要代理人,成為退居幕後的影武者”)已居住在台灣的台灣人。

流亡中國人:美國總統同意後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發佈委託蔣介石個人代表美國來台受降(接受投降)的台灣當局,卻不幸因中國內戰而跟隨流亡政府逃難到台灣的流亡中國人。

所以簡單連貫台灣在國際法理狀態如下:

日本台灣已正式納入日本神聖不可分割領土之一部份,並對國際宣佈與宣示主權。

日本已經依照國際法規定,早已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自1945年4月1日起已經正式將台灣建構主權編入日本合法國土,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之一部份,日本政府業已完成對台灣領土之主權建構之行動與史實。

1945(昭和二十)年4月1日,
日本天皇下昭《詔書四月一日?朝鮮及台?住民政治?与????詔書》,
正式將日本憲法實施在日本領土福爾摩沙與澎湖,
從此日本台灣地區住民由日本國民依法變成日本公民,
與日本內地人民享有相同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平等公民身份,
自此起,福爾摩沙與澎湖的領土,依國際法之定義,
正式納入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一部份。

《詔書四月一日?朝鮮及台?住民政治?与????詔書》之裕仁天皇真跡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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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一)簡化至(三)
(一)
日本依約放棄日本台灣的權利、所有權和主張=>美國依照和約合法佔領日本台灣並宣稱屬主要征服者(模糊政策)=>以一般命令第一號發佈委託蔣介石個人成為美國合法代理佔領卻不幸因中國內戰成為滯台流亡中國人

(二)
依國際法理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灣領土簡稱:土地與建物=>美國依約合法佔領使用管理治理(日本台灣的土地與建物使用權管理權,但國際法理上仍屬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委託蔣介石個人代表美國來台受降(接受投降)

(三)
日本的領土(房屋)=>美國依約合法任意處置(房屋)=>委託蔣介石個人代理美國盤點整理(房屋與家具佈置)台灣治理當局
※台灣並非蔣介石與流亡中國人的固有領土(房屋),試想可知如何期望其後代會用心佈置心愛的家園(房屋)

2001-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獲准加入WTO,2001年12月11日中國大陸成為世貿組織第143個成員。
2001-11-11 中華民國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區」名稱獲准加入WTO。2002年1月1日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第144個成員。
(註:美國口中的台灣當局在國際上只是”區”,肯定有國際社會上國際地位的認定標準據實定義,這個”區”絕非國際上空穴來風,如同一個國家架構下區域分類方式如:省、縣、市、區、鄉、里、路、段、街、巷、弄、號...肯定有一個國際承認的國家合法擁有台灣,並確認通知WTO組織”台灣並非國家”僅屬一個” 區”。)

※如果您可以證明”關稅領域區=擁有領土主權獨立的國家”歡迎提出證據反駁

您請勿自我感覺良好的回應我如下的謬論:「你管WTO他們怎麼稱呼定義,我們自己如果都不認同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如何說服國際社會?」

我非常確信沒有任何人能夠提出證據與反駁並證明”關稅領域區=擁有具有領土主權獨立的國家”,由此可確定台灣在國際上的定位如下:

1.台灣在國際上公認屬於一個”區”,中華台北並非一個在國際上公認擁有台灣主權獨立的國家,而是台澎(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房屋)金馬(美國口中的台灣當局”滯台流亡代理美國治理人後代之剩餘領土”)區。
2.這個”區”的背後有一個國際上紛紛認同與確認具有定義台灣地位的國家所擁有並掌握的美國(影武者)。
3.(影武者)僅依舊金山和約有權合法治理管理委任代理人管理日本台灣,卻無法擁有日本台灣的完整領土主權,如上圖:台灣是日本在1945年4月1日依國際法完整統馭台灣,已依國際法併入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國土領土並已對國際宣佈與宣示主權。

台灣人不該再自動蒙眼遮耳、漠視、忽略我提出的國際新聞稿證據,更不該自我感覺良好的將『區長』職務灌水謬稱升格為『總統』,還沾沾自喜的互相安慰取暖與自稱我們在選台灣總統。
《活動特報》美國華盛頓DC台灣平民政府掛牌說明會(歡迎轉載)
主講人: 城仲模‧林志昇‧何瑞元
日期: 2010年八月十四日 (星期六)
時間: 下午 1:00~5:00
地點: 台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
逢甲大學 (校園內:學思樓2樓.第9國際會議廳)

前壹百名(憑學生證)贈送精美禮物,歡迎大家呼朋引伴踴躍參加了解台灣歷史真相與國際地位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揭露中國國民黨與媒體封鎖六年在海外有關的台灣國際新聞,現場可提出您的任何疑問。

這是一場揭開台灣歷史真相與台灣在國際上法理地位的法律戰爭,台灣平民政府透過美國與日本針對台灣相關的解密文件,日本投降時美國擬定舊金山和約,依國際法理採主要戰勝國(模糊政策)佔領台灣,並由美國總統同意後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發佈委託蔣介石個人代表美國來台受降(接受投降),致使台灣在人權與自由與言論自由與身家財產遭遇228、白色恐怖、台灣人在海內外思想與政治追殺與暗殺等…種種迫害。

據此,於2006年起正式具狀至美國法院控告美國違反美國憲法與戰時戰爭法,美國總統與國務院與國防部皆未依美國憲法保障舊金山和約內的1945年即居住在台灣的台灣人身家財產與生命安全,迫使美國政府已無法為了美國利益模糊台灣的國際地位,這是台灣人透過國際法、戰時戰爭法、美國法律揭開台灣的國際地位與歷史真相的勝利一刻,台灣平民政府手上的武器只有一樣不是刀也並非槍而是法律戰,依具美國各級法院的判決(等同美國法律與保障)正式敦促美國面對台灣人建國的決心與成果….
期待台灣人真正覺醒一起步向建國的台灣人
看了 法治時報社 【台灣法律網】好色客 城仲模四處演講推動組織平民政府 為了推動建國理念 不排除投入年底選戰, 這篇文章 . 可見台巴子 牽強附會 移花接木的功力. 詐看之下很有理, 除非弱智 , 細看起來, 茅盾呈現.


聽眾之中,有人感慨,台灣人的主權命運,已經折騰了數百年,從「荷蘭」、「明朝」、「清朝」、一直到「日本」,還因此被美國轟炸、後莫名其妙被壓迫成為「中國」、如果打官司贏了,而成為「過渡性美國人」,那,台灣人真的應該好好把握機會,建立自己的主權國家。 城仲模 是原住民嗎?

美軍太平洋地區統帥麥克阿瑟,出賣台灣人,擅自將台灣交給蔣介石,蔣介石又違法將台灣人全部變成中國人,而蔣介石自己又淪為流亡政府,逃到台灣,蔣介石將個人的政治無能,違法建立在「台灣人的主權不幸」上,這一過程,完全違反了戰爭法和舊金山和約。 台灣人全部變成中國人, 自明朝時就有中國先民.

因此,台灣人林志昇為了控告美國政府,事先還故意到美國在台協會,要求他們發給美國國民護照,美國在台協會加以拒絕之後,林志昇即據以提出控訴,指控美國違反舊金山和約及國際公約,美國應該協助台灣成立平民政府,在平民政府成立之前,美國應發給台灣人美國國民護照。 台巴子只能欺騙台灣愚民, 美國政府如此好騙嗎?

台巴子的天方夜談 笨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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