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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務法規輯要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務法規輯要

中國國民黨中央組織發展委員海外部

民國9611頒行

黨章中華民國9481917次全國代表大會第16次修正)

請上網查閱http://www.kmt.org.tw/category_1/category1_1_1_2.asp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務組織規程中華民國95101117屆第51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部組織要點中華民國951023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海外分部委員會選舉辦法中華民國951023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總支部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中華民國951023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員繳納黨費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5121854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海外黨員籌設分部實施要點(中央組發會海外部規定)

附錄:

中國國民黨黨員繳納黨費辦法中華民國949717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http://www.kmt.org.tw/category_3/category3_1_n.asp?sn=180

 

本黨其他相關黨務法規請上網查詢

http://www.kmt.org.tw/category_1/category1_1_2_2.asp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務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5101117屆第51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本黨黨章第三章「組織」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海外所有組織統稱為海外黨部,以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海外部為總部。

第三條      海外黨務組織以分部為基本單位,黨員的權利義務在所屬分部中行使。幅員較大之地區或國家,同一地區分部達三個以上得聯合組成支部;同一地區支部達三個以上得聯合組成總支部

第四條      海外黨部之權力機關如下:

一、        分部為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為委員會。

二、        支部及總支部為委員會。

第五條      分部委員會委員由分部黨員直接選舉產生為原則,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支部委員會由參與之分部推派代表組成;總支部委員會由參與之支部推派代表組成。

第七條      支部、總支部得設評議委員會,同地區之中央評議委員、中央委員為當然成員。評議委員會對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有提興革意見、監督、以及仲裁爭議之權責。

第八條      因受僑居國環境之限制,海外黨部不能依上述方式運作者,其組織由中央另訂之。

第九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部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951023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海外黨務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分部為海外黨部之基本單位,其黨員人數最低為30人,最高為100人。現行分部如超過100人者,則需分立為數個分部。現有分部黨員人數未達30人者,中央得取消該分部之番號。

第三條    黨員依自由意志決定參與之分部,分部不得拒絕黨員之轉入和移出。新黨員入黨,分部需依規定報中央核定;黨員移轉黨籍,分部需向中央報備。

第四條    海外黨員依黨章有繳納黨費之義務,黨員繳納黨費後始可行使黨權。黨費繳納辦法,由中央另訂之。

第五條    海外分部以地方化城市化為原則,名稱自訂,經報中央核定後頒授印信。

第六條    海外分部委員會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之委員組成,任期三年。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分部委員會置委員310,委員名額依黨員人數決定,以每10位黨員產生一位委員為原則,候補委員不得超過委員名額三分之一。

第八條    分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奉行黨章、黨紀,執行中央決策及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    管理黨籍。

三、    聯繫黨員,徵求新黨員,培養黨的幹部。

四、    收集黨費,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五、    動員匯集海外僑社力量,支持本黨提名之候選人。

六、    決定是否參與地區性的支部聯合組織。

第九條    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    委員會依組織特性得設工作小組及幹部,其中書記(秘書)財務應有專人負責,可由委員兼任或擇適任黨員聘用之。

第十一條 中央與海外分部相互直接行文。分部與中央的聯繫採電子化,分部之負責人或書記(秘書)應有使用電腦管理黨籍、處理文書及收發電子郵件的能力。

第十二條 分部委員會議需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海外特殊地區之組織不能成立委員會者,中央得視需要遴派若干同志成立工作委員會,行使委員會職權。

第十四條 同一地區或國家有三個(含)分部以上得聯合組成支部;有三個(含)支部以上得聯合組程成總支部

第十五條 中央依據海外僑社及黨員分布情形畫分支部之轄區,以一個地區設一個支部為原則。支部原則上設於黨所所在地。

第十六條 支部委員會由各參與之分部推派代表為當然委員組成之,委員名額由參與之分部共同決定。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至三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與分部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支部對於同一地區分部之加入,不得拒絕之。

第十八條 支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辦支部及所屬分部之黨員活動。

二、    發行黨員通訊,報導各分部的活動,並藉以與黨員保持聯繫。

三、    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四、    成立支部評議委員會。

第十九條 總支部委員會由參與之支部推派代表為當然委員組成之,委員名額由參與之支部共同決定。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五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與支部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總支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總支部及所屬支部之黨員活動。

    二、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三、成立總支部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海外黨部之黨籍管理

一、    黨籍名冊之繕造由分部完成後,直接函報中央,副知支部、總支部。

二、    黨員之移入、轉出和增減,由分部定期向中央報備,並副知所屬之支部、總支部。

三、    中央定期直接和黨員聯繫,核實各分部黨員人數,若人數有出入時,以中央核定名冊為準。

第二十二條     海外各級黨部若擁有黨所(黨產),其管理委員會與黨部委員會如何契合,由各地區自行規範。管理委員會若以「社團法人」向所在地政府註冊登記,其章程與黨部組織法規有所出入時,宜修改章程,使其與組織的法規不相衝突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擁有產權之海外黨所(不動產),其管理委員會之組成辦法由中央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經中央工作會議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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