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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局惡行

台灣稅務局惡行

二、 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形同虛設: 
人民收到政府違法稅單後,開始自救行使救濟,但行政救濟形同虛設,復查、訴願撤銷的比例很低,行政訴訟還更低,不到10%,台大賀德芬教授直指行政法院對人民來講是敗訴法院,若走行政救濟提起訴願,訴願人民若贏了,國稅局會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自由心證的只看到「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並把它當神主牌,一再開出違法的「萬年不死違法稅單」,羅淑蕾立委在了解民間疾苦後,有感而發說,「
人民去打官司,行政救濟,不但官官相護,行政法院很多法官對稅法不了解,當然都聽國稅局的,所以訴願案件或行政救濟的案件人民贏的比例很低,低到極點,所以稅成為最大的民怨」。

三、 台灣苛稅堪稱世界之冠: 

***(狗奴才 稅務員, 專搞 揣摩上意 巴結 幫政客炸小市民 血汗錢,  政府腐敗不知節約公務機關團體要 無盡的福利 年終獎金  無建設外訪  考察   )***

(一)全台欠稅案件則有420萬件,幾乎每二戶就有一戶。

(二)欠稅台灣因欠稅而限制出境侵犯人權,己構成違反二公約及憲法賦予人民遷徒的自由權。

(三)台灣租稅罰0.5倍至30倍,比世界各國還高,美國只罰漏稅的0.2倍、英國0.3倍、日本0.1倍。

(四)美國欠稅罰款利息最高是本金的25%,但台灣滯納金2日1%、月累計為15%,等同年利率182.5%,年利率超過80%就已構成重利罪,而台灣國稅局滯納金計算竟公然違法。   (拿雞毛當令箭  大大的搶)

烏龍稅單大公開 連全台灣最懂法的律師都遭國稅局惡整  納稅人勇起來! 朱鳳芝委員呼籲修定納稅人權利保護法 五月報稅季,老百姓辛辛苦苦賺的血汗錢,乖乖繳了稅但還慘遭國稅局迫害!連全台灣最懂法律的律師都被烏龍稅單欺壓,無力抵抗,更何況是不懂法和稅的小老百姓難道只能跳樓自殺!日前網友發動人肉搜索恐龍稅官,要求撤底改寫稅法,不要再拿民國初年的稅法來呼嚨老百姓,更不要再拿出七千多條解釋函令,官字兩個口,稅官說得才算,苛捐雜稅加稅官酷吏讓老百姓苦不堪言,建國百年,人民的怒吼!就要修稅法!保障賦稅人權! 

 立法委員朱鳳芝為老百姓請命,結合台大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以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和台中律師公會,510日(二)於立法院呼籲不要再有烏龍稅單!推動賦稅人權!納稅人勇起來!要一部能夠保護老百姓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

 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財稅研究所黃士洲教授代表修法學者出席,陳清秀教授並分析世界各國與台灣的比較,發現我們的稅法遠遠落後歐美亞洲多國,黃士洲教授也認為韓國的納稅人較我國受到保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羅豐胤也號召所有律師一起站出來,產官學各界都期盼稅法也要符合憲法,政府更應與時精進,而非停留在威權時代的官僚作風。記者會上並邀請到兩位律師現身說法,表達自己身陷烏龍稅單風波的冤屈。 

【烏龍稅單苦主1】:黃文皇律師/台中律師公會

律師義務協助國稅局清算倒閉的企業財產,國稅局不但不感謝,還把他當作是公司負責人,要求他替該企業補納5000萬稅額,每月扣他1/3薪資,讓他身陷破產,讓所有律師都無法接受,從此他也無心再做公益的法律扶助了……到目前為止中區國稅局局長鄭義和仍無法給個交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經通知全國所有的律師小心不要再當公益的遺產管理人,這樣教人以後誰敢做公益律師? 

【烏龍稅單苦主2】:邱彰律師/前立法委員

邱律師是美國律師海外所得因為匯入台灣的銀行就被認定是台灣收入呼籲大家以後不要把錢存在台灣的銀行裡……

 中小企業的典型悲哀,稅務員為了達到「扣達」業績目標,要老闆自己認捐否則追查過去五年收入,甚至憑發票追到他的客戶,逼企業任其扣稅!  

 收到「烏龍稅單」的小老百姓,呼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申訴了一年又一年,最後還是繳錢認栽倒楣了事;請大家在網路上拿出自己的「烏龍稅單」,寫下稅務員的真實姓名與惡行惡狀,讓網友一起人肉搜索,糾出這些「恐龍稅官」!  

 台灣的賦稅人權長期被漠視打壓,過去景氣好的時候大家認栽倒楣算了,但如今景氣不好,老百姓該繳的稅都繳了,實在忍無可忍烏龍稅單與應付稅務員的無理要求,朱鳳芝立委邀請專業的財稅法律學者專家與律師等,共同為老百姓發聲,十年前「納稅人權利保護法」被司法院與財政部阻擋,但這一次台灣賦稅人權意識抬頭,老百姓不願再被壓榨,這一定要讓「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修法過關成功!保護納稅人!

稅務局的狗腿子  亂引用法令 拿雞毛當令箭 發瘋似的 ( 追殺台胞要20%與罰稅)    台胞也 反映給海外部  與 國民黨 立法委員  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

***住海外的 中華民國國民 (台胞) 台灣有住址與 每年報稅  也要 追殺  要20%  與罰稅   當要騙選票時   為何不要求台商 台胞要住滿 183天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

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係明定同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意義,以便利納稅義務人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租稅法律主義,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

按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揭示「租稅法律主義」之原則。所得稅法係規定國家對於人民課徵所得稅之法律,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一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就其全年綜合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又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二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乃以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為標準,分別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詞所設定義,兩款情形不同,不容彼此混淆。故依第一款規定,祇須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一百八十三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從而該項規定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違背。
        綜上所述,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係明定同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意義,以便利納稅義務人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本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
                                                                                                                                      院長  黃少谷

國稅局 專搞廣告   腐敗  浪費就不說了     

蒋经国指出的台湾官场的歪风

蒋经国上台执政后,认为台湾官场流行“口是心非的虚伪作风,假公济私的自私作风,高高在上的命令作风,瞒上欺下的小人作风,各自为政的本位作风,利用特权的违法作风,贪图享受的败坏作风”。提出“各级政府均应停止建筑办公房舍、各种公共工程不举行任何典礼仪式、到海外考察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官员、官员下去视察必须轻车简从、禁止公款吃请、行政官员不得进出娱乐场所、提高办公效率”等“十项革新要求”、“八点政治和社会革新计划”、“行政机关推行四大公开实施纲领”等方案,设置“贪污及经济犯罪防治中心”,查处“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中央银行总裁”徐柏园、“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正谊、“高雄市市长”杨金虎等重大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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