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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 違法操作, 侵犯個資 人權

健保局 違法操作, 侵犯個資 人權

很多僑胞入境不到十天自動人籍 自動加入健保.   僑胞在不知情下 被健保局違法吭殺追討龐大健保費. 

請正視健保局  違法操作, 侵犯個資  自動入戶籍 自動加入健保  不知情下   然後違法追討.   及擾騷僑胞國內親戚信件代收人.

強制健保是知道的情況下   不可以統一濫用.   

建構法律關係之法律行為 違反強行法 規定之法律行為會使該法律關係或意思. 強制規定:又稱為命令規定,指法律要求當事人「應」為某種行為或「應」符 合某種條件之規定 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 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   不然表示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

請參考以下連结

http://classic-blog.udn.com/usakmt/94584712

http://classic-blog.udn.com/usakmt/93032230

也請別誇大指控僑胞使用健保 ,  我所知大多數是付全額費用使用健保.

既然健保局可以違法取得個人入境資料健保局強加受害人短期逗留後長期離台資料為何不提.

攞明是  系統性 選擇性迫害 僑胞.

憲法上特別規定行政訴訟,從而設置行政法院,原就是為了防止包括稅務機關違法課稅在內的權力濫用而保障權利,人民卻總是只有5%的勝訴率

問題出在法治意識,或者說是憲法意識尚不足夠。

行政命令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行使基於法律授權之行政裁量,不得違反「法律優越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亦不得違反法律授權目的或授權範圍,若有違背, 即構成「裁量瑕疵」。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二項即明文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而行政處分之作成如具有「裁量瑕疵」之情形時,當事人除得於 ...

執行程序異議,不會停止執行,也無勝算! 須取得健保署行政處分,再循序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才是治本之道 送達戶籍地! 若未收到,請詢問健保署,只要合法送達後60天內都可申請審議! 沒有行政處分,無法啟動行政爭訟程序! 因非屬個案,故以釋憲為宜! 除非您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求立委釋憲或修法,否則以個人名義釋憲的前提是,必須走完全部行政爭訟程序! 如果你們每關都輸(通常都是輸,因為是法律違憲,所以依照法律,人民一定輸),才可聲請釋憲.

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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