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務法規輯要
中國國民黨中央組織發展委員海外部
民國96年1月1日頒行
黨章(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第17次全國代表大會第16次修正)
請上網查閱:http://www.kmt.org.tw/category_1/category1_1_1_2.asp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務組織規程(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17屆第51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部組織要點(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第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海外分部委員會選舉辦法(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第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總支部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第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員繳納黨費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第54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海外黨員籌設分部實施要點(中央組發會海外部規定)
附錄:
中國國民黨黨員繳納黨費辦法(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第17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http://www.kmt.org.tw/category_3/category3_1_n.asp?sn=180
本黨其他相關黨務法規請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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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務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17屆第51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本黨黨章第三章「組織」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海外所有組織統稱為海外黨部,以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海外部為總部。
第三條 海外黨務組織以分部為基本單位,黨員的權利義務在所屬分部中行使。幅員較大之地區或國家,同一地區分部達三個以上得聯合組成支部;同一地區支部達三個以上得聯合組成總支部。
第四條 海外黨部之權力機關如下:
一、 分部為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為委員會。
二、 支部及總支部為委員會。
第五條 分部委員會委員由分部黨員直接選舉產生為原則,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支部委員會由參與之分部推派代表組成;總支部委員會由參與之支部推派代表組成。
第七條 支部、總支部得設評議委員會,同地區之中央評議委員、中央委員為當然成員。評議委員會對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有提興革意見、監督、以及仲裁爭議之權責。
第八條 因受僑居國環境之限制,海外黨部不能依上述方式運作者,其組織由中央另訂之。
第九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部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第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海外黨務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分部為海外黨部之基本單位,其黨員人數最低為30人,最高為100人。現行分部如超過100人者,則需分立為數個分部。現有分部黨員人數未達30人者,中央得取消該分部之番號。
第三條 黨員依自由意志決定參與之分部,分部不得拒絕黨員之轉入和移出。新黨員入黨,分部需依規定報中央核定;黨員移轉黨籍,分部需向中央報備。
第四條 海外黨員依黨章有繳納黨費之義務,黨員繳納黨費後始可行使黨權。黨費繳納辦法,由中央另訂之。
第五條 海外分部以地方化或城市化為原則,名稱自訂,經報中央核定後頒授印信。
第六條 海外分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之委員組成,任期三年。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分部委員會置委員3至10人,委員名額依黨員人數決定,以每10位黨員產生一位委員為原則,候補委員不得超過委員名額三分之一。
第八條 分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奉行黨章、黨紀,執行中央決策及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 管理黨籍。
三、 聯繫黨員,徵求新黨員,培養黨的幹部。
四、 收集黨費,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五、 動員匯集海外僑社力量,支持本黨提名之候選人。
六、 決定是否參與地區性的支部聯合組織。
第九條 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 委員會依組織特性得設工作小組及幹部,其中書記(秘書)、財務應有專人負責,可由委員兼任或擇適任黨員聘用之。
第十一條 中央與海外分部相互直接行文。分部與中央的聯繫採電子化,分部之負責人或書記(秘書)應有使用電腦管理黨籍、處理文書及收發電子郵件的能力。
第十二條 分部委員會議需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海外特殊地區之組織不能成立委員會者,中央得視需要遴派若干同志成立工作委員會,行使委員會職權。
第十四條 同一地區或國家有三個(含)分部以上得聯合組成支部;有三個(含)支部以上得聯合組程成總支部。
第十五條 中央依據海外僑社及黨員分布情形畫分支部之轄區,以一個地區設一個支部為原則。支部原則上設於黨所所在地。
第十六條 支部委員會由各參與之分部推派代表為當然委員組成之,委員名額由參與之分部共同決定。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至三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與分部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支部對於同一地區分部之加入,不得拒絕之。
第十八條 支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辦支部及所屬分部之黨員活動。
二、 發行黨員通訊,報導各分部的活動,並藉以與黨員保持聯繫。
三、 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四、 成立支部評議委員會。
第十九條 總支部委員會由參與之支部推派代表為當然委員組成之,委員名額由參與之支部共同決定。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五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與支部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總支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總支部及所屬支部之黨員活動。
二、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三、成立總支部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海外黨部之黨籍管理
一、 黨籍名冊之繕造由分部完成後,直接函報中央,副知支部、總支部。
二、 黨員之移入、轉出和增減,由分部定期向中央報備,並副知所屬之支部、總支部。
三、 中央定期直接和黨員聯繫,核實各分部黨員人數,若人數有出入時,以中央核定名冊為準。
第二十二條 海外各級黨部若擁有黨所(黨產),其管理委員會與黨部委員會如何契合,由各地區自行規範。管理委員會若以「社團法人」向所在地政府註冊登記,其章程與黨部組織法規有所出入時,宜修改章程,使其與組織的法規不相衝突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擁有產權之海外黨所(不動產),其管理委員會之組成辦法由中央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經中央工作會議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