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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營機構給予身障者優惠

針對國內諸多私營交通業者,以及觀光或娛樂場所,並未遵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及第五十一條規定,於私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給予身心障礙者半價優惠,造成諸多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林鴻池委員提出法律修正案,增列罰則,以能有效規範業者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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