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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鴻池為爭取勞工權益積極參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過程
林鴻池委員於5月 5日在立法院衛生環境勞工委員會,針對「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提出質詢,就其中解決勞資爭議扮演重要腳色的『中介團體』的法律定位問題未定,未能納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內容,並仲裁制度設計不合理性,向勞委會郭副主委及相關官員質詢。」

    林鴻池委員首先肯定勞委會,此次「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內容包含「增訂訴訟補助法源基礎、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明確規範勞資雙方爭議行為民刑事免責」,林鴻池委員認為這都是相當好的設計。然而在勞資爭議解決方案中,佔有很重要角色的民間中介團體協調的定位,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卻沒有賦予法源地位,依照勞委會統計,96年解決之勞資爭議案件計有19,213件,採取協調方式處理者 16,367件,占85.2%居多數,以調解方式處理者2,846件,占14.8%。請問郭副主委既然協調在勞資爭議解決方式中佔有這麼高的比例,請問協調的法源基礎在哪裡?郭副主委回答:把協調定在法律文字內,會有一定難度。林鴻池委員認為:既然協調的比率高達八成,勞資的接受度這麼高,而且勞委會也給予補助,就應該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給予明確的法律定位。」

    林鴻池委員認為,應該讓協調成為勞資爭議的處理主力,既然仲裁、調解都有法源基礎了,那更應該讓調解具有法源基礎。只要賦予法源基礎,不用詳列複雜的規定,這樣才可以讓政府補助經費給民間中介團體協調勞資爭議案件,具有法源基礎。按處理單位來說,行政機關處理件數10,188件占51.6%,民間團體處理為9,541件占48.4%,民間團體處理將近一半,所以民間中介團體的角色是很重要的,因此,林鴻池委員要求勞委會能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能讓協調取得法源基礎,以使協助處理勞資爭議的民間團體獲得法定地位,勞委會補助中介團體才能有所依據 。」。」

    外,林鴻池委員詢問郭副主委,去年仲裁有幾件?郭副主委回答:「兩件。」林鴻池委員指出,仲裁一年才兩件,甚至沒有,「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都有明文規定仲裁,那占大部分的協調卻沒有法源基礎,實在有待商榷。根據勞委會統計資料,96年解決之勞資爭議案件計有19,213件,採取協調方式處理者16,367件,占85.2%居多數,以調解方式處理者2,846件,占14.8%;處理結果為成立(即勞資雙方達成協議)之比率接近六成(57.9%),不成立比率為42.2%。林鴻池委員請問郭副主委:「那不成立的比率還是有42.2%這麼高,卻也沒有去仲裁,那這些不成立的部分後來都怎麼處理呢?」郭副主委回答:「多去走訴訟的路。」

    林鴻池委員認為,如此將增加訟累,勞方相對於資方是比較弱勢的,時間一拖長,勞方就受不了放棄了,應該考慮放寬仲裁的限制,現行兩願仲裁對勞方相當不利,造成勞資雙方不公平,造成訟累,勞委會應朝放寬仲裁限制方向思考,降低訟累,讓四成多的勞資爭議案件有處理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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