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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09林鴻池委員要求勞工就業保險要顧及公平性

    林鴻池委員於十月九日上午,在衛生環境暨勞工委員會「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的會議中提出質詢,會中林委員向王如玄主委表示,失業給付的發放,需考量失業者屬性和失業週期長短,中高齡(45~64歲)、身心障礙者與青少年(15~24歲)的失業給付期間調整,應一併檢討。另外,育嬰留職津貼的發放對象,需考量職業工會勞工的聲音,他們也是勞工,也需要育嬰津貼。

  林委員表示,中高齡(45~64歲)與身心障礙失業者,他們的失業週期較平均失業勞工長,多出1.5倍以上,而青少年(15~24歲)失業者的平均失業週期比較短,為19.2週。勞委會基於失業者屬性與失業週期長短的因素,延長中高齡與身心障礙者失業給付期間,由六個月延到九個月;同理,勞委會也應該研究青少年失業給付的期間是否縮短的可能性,參考國外經驗,提出對就業保險基金有利的預算支出模式。並強調,除了發放失業給付外,也要研擬對失業者有效的「積極性再就業政策」。

  林委員表示,育嬰留職津貼的發放,在馬總統的政見是夫妻合請為兩年;而勞委會的政策研擬是夫妻合領最長為一年,基於女性再返回職場困難性,並參考OECD統計資料所做的決定。林委員認同院版的草案,過長的育嬰津貼,反而與提高婦女勞參率目的背道而馳。不過,勞委會在推此政策,必須考量職業工會的勞工的立場,他們已被排除在就業保險外,現在因育嬰津貼由就保基金支出,讓他們無法享受。職業工會和產業工會一樣都是勞工,都需要養家活口,而育嬰津貼育卻有不同的待遇。這問題必須重視,提出相關配套措施,顧及勞工福利的公平性。

  王主委表示,青少年失業給付期間的問題,會盡快蒐集相關資料,並參考國外經驗做出政策檢討。職業工會勞工的育嬰留職津貼,會與內政部目前在研擬的「育兒津貼」一併考量,顧及勞工福利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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