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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嚕~有疑義請看這裡

有關菸害防制法新規定施行首日,民眾與業者有所疑問之處,說明如下:

壹、禁菸場所範圍說明

一、車站、醫院: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全面禁菸之公共場所,室內全面禁菸,室外部分在管理權範圍內,以服務作業場所外10公尺,作為禁菸範圍。

【舉例】:車站、醫院能明顯辨識所在場所者,全面禁菸;但該車站、醫院無法明顯辨識所在場所者,服務作業場所以外至少10公尺之範圍,全面禁菸。

二、廟宇

廟宇不屬於菸害防制法所規範之禁菸場所,可由各寺廟管理者自行指定。

【舉例】:若廟宇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依照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仍禁止吸菸。若有信眾或遊客在廟宇吸煙,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將可出面制止,但目前並無罰則,未來林鴻池委員將推動增訂此部分罰責,避免禁煙出現漏洞。

三、商場

商場是指百貨公司、大型賣場、超級市場等規模之場所為主,另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之考量,不屬於商場之小型商店等,認定屬於提供公眾消費之場所,室內應禁菸。

【舉例】:商場原本不包含個人獨資或兩人合夥的小商店如家庭式雜貨店、個人理髮店,但是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之考量,仍認定屬於提供公眾消費之場所,室內應禁菸。

貳、? 稽查程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必須提供違規者陳述意見機會,因此,菸害防制法稽查人員在進行實地稽查時,會先開立稽查記錄單(即台北市所指告發單),進行訪談記錄後,再開立行政處分書,就如以交通違規為例,執法人員亦會先開出違規通知單,事後再寄出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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