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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1 白天行竊、大眾運輸工具內都算加重竊盜罪

  立法院院會昨天(1/10)三讀修正通過刑法321條,只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犯竊盜罪,不再分時段,白天行竊也算加重竊盜罪,並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文也增列「大眾運輸防扒條款」,在航空站、公車、火車、捷運車廂行竊,將改論加重竊盜罪,刑度最少六個月,還可併科最高十萬元罰金。

  該草案在司法法制委員初審時,林鴻池委員提出書面質詢,表態支持與時俱進的修法方向外,也提醒法務部,依據司法院對刑法321條「旅客上下停留、必經之地」的法律見解,捷運通往台鐵、高鐵的地下街,算不算是加重竊盜罪的範圍,此外,大眾運輸工具越來越多元,民眾在計程車上遭偷竊,算不算加重竊盜罪;這些質詢有待法務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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