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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3 富國路高架橋工程 發包兩次迄未動工

富國路高架橋工程 發包兩次迄未動工
縣府須賠款 議會罵聲中允墊付
【摘自聯合報/記者胡若梅/桃園報導/2001.01.13】

桃園縣政府辦理桃十五線富國路高架橋工程發包兩次迄未動工,包商不堪損失,要求縣府賠償損失約二千萬元,縣府敗訴,但無經費支付,昨請求縣議會墊付,議員們連番砲轟大罵縣府顢頇,浪費公帑;為不讓縣庫遭查封最後仍同意墊付,不過縣府必須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縣議會昨天討論縣府這件墊付案時,罵聲不斷,縣議員謝彰文痛斥縣府「輸得可笑」,縣府明知有管線遷移、基樁、擋土牆工程、替代道路等施工障礙,卻在障礙未排除前即發包,廠商無法施工,自然要求縣府賠償,她合理懷疑縣府有圖利廠商之嫌;謝彰文要求縣府相關人員不僅要負行政責任,並應負責賠償,不能由公帑支出。

陳炎坤則指縣府發包後變更工程,卻又大幅削減包商議價金額讓廠商做不下去,動機可疑;工程一拖三年多,兩端水管都已鋪設好就等高架橋工程,大園鄉與蘆竹鄉民每到夏天就缺水,都是被縣府害的。楊麗環、林清松、邱德順不滿縣府忽視地方發展及民眾行的權益,指行政機關顢頇,讓老百姓受苦。

議長林傳國原裁示退回墊付案,由相關人員負擔賠償費;但副議長黃金德反對,指議會若不同意墊付,縣庫可能面臨查封。最後縣議會決議墊付,但縣府必須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且要儘快恢復施工。

工務局表示,縣府依審計室要求已對縣府人員做了懲處,重則申誡輕則警告,設計公司則扣減百分之十監造費,外審單位停權半年不得承包縣府工程。

【2001-01-13/聯合報/17版/桃園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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