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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8 桃縣申設加水站需附水源證明

桃縣申設加水站 須附水質證明
【摘自中國時報甘嘉雯/桃園報導/2010.05.18】

街頭林立的自助式加水站,縣府要開始加強管理。桃園縣議會十七日審議通過「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除保障消費者用水權益及衛生,對於業者也要有效管理,議會預計十八日三讀通過後,由縣府公告實施,屆時已經營的業者須在六個月內補登記,否則將開罰三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桃園縣共有一○二座加水站,以中壢市卅二座為最多,桃園市廿八座其次,八德市也有十座,至於山區的復興鄉則掛零。

縣議員謝彰文指出,這些投幣式加水販賣機,水源多數不明,可能造成飲用安全疑慮,管理也有隱憂。

一○二座加水站 無法管

據了解,全省各地訂有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的地區有高雄縣市、雲林縣、嘉義縣、南投縣、台中市、彰化縣;但桃園縣至今還沒有相關法令約束,包括水質檢測、細菌、微生物含量等等都沒有詳加規範。

衛生局指出,未來業者要申請加水站需要申請,需檢附水源供應許可證明、設置地點簡圖,同時要包含管線配置等等,至於濾材、濾心至少要每月消毒及更換一次以上。

處理後水質 須符衛生標準

另外,對於加水站設備也需要管理說明書,處理後的水質,需符合包裝飲用水、盛裝飲用水的衛生標準證明文件,而業者也需要有工商登記或是商業登記證明才可以經營。

衛生局強調,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民眾用水安全,而法令實施後半年內,已設置的業者必需補齊相關文件,否則可按次開罰三千以上、十萬以下之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可勒令停止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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