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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5 公車大打廣告 縣府放著錢不收

公車大打廣告 縣府放著錢不收
議員:車體廣告未申報繳費 連站牌都出租廣告發財 涉嫌圖利 交局:會「催繳」
【摘自聯合報/記者吳佩玲/桃園報導/2006.11.25】

縣議員謝彰文昨天在總質詢時,指責縣府未有效管理公車廣告,不但影響市容觀瞻、行車安全,還坐令縣府損失億元罰款收入。

縣府交通局坦承,92年所定的遊動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有把公車納入管理,但未切實要求業者申報,交通局會補行公文給客運車業者,要求他們繳納規費。

謝彰文表示,這項自治條例,縣府把焦點鎖定市區中遊動廣告車、計程車,規定這些車輛若附加廣告在車體上,就要申報與繳規費;但一年規費收入不過30萬元,卻把有龐大廣告商機的公車車體廣告排除在外,令人不解。

她舉桃園客運車為例,該公司至少有300輛車子在市區遊走,一輛車每月廣告收入達1萬6000元,客運公司全年收入是5760萬元;這些廣告雖是業者的附加價值,但業者公然在車子玻璃上貼廣告已妨礙了行車安全,交通局不但不管理,還涉嫌圖利業者。

另外,謝彰文更舉市區中觸目可見的公車站牌,客運業者用公家土地豎立站牌,但站牌上不見乘車訊息,常是不堪入目的「抓猴」廣告,枉顧公車族的需要,等於是變相地用公家資源,充實業者的荷包。

謝彰文說,縣政府若依自治條例的相關規定裁罰客運業者,光是罰款收入就高達1億3500萬元,對縣庫不無小補。但,縣府卻選擇棄責,5年來還編列至少7000萬元,貼補客運業者的車輛汰換等設備費。

交通局長曾文敬表示,公車的本業是運輸,車體廣告只是附加價值,縣府要對他們收取規費,有些牽強;他坦言之前自治條例考量不周全,在條例修正之前,會要求業者補申報;至於公車站牌的廣告雜亂無章,交通局將在明年度逐步要求業者改善,不得隨意作廣告,不顧乘客資訊。

【2006-11-25/聯合報/C2版/桃園縣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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