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patent 於 7/15/2007 11:53:03 PM 發表 - 種類
1、商 標: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 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專用期限:一次十年,可無限次展延。 2、證明標章: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 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專用期限:一次十年,可無限次展延。 3、團體標章: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 者。 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專用期限:一次十年,可無限次展延。 4、團體商標: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 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專用期限:一次十年,可無限次展延。 - 使用須知
1、商標使用應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圖樣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不得擅自更換或附記號。 2、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 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 3、商標自註冊公告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間為十年。 4、商標專用權人得於專用期間屆滿前後六個月內,依商標法之規定,申請延展專用權, 每次延展使用期限,仍以十年為限。 5、若申請人、申請地址、申請人之負責人等有變更時應速向智慧財產局辦變更登記。 6、商標專用權人不得私自授權他人使用,應向政府機關辦妥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7、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且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8、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應於其商品或包裝容器上標示為商標授權之標示。 9、註冊商標、服務標章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將會被撤銷其專用權。 10、標示方法:種類 | 中文標示法 | 英文標示法 | 商標 | 商標註冊 第XXXXXX號 | Trademark、TM、® |
- 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引用文章摘要:________________ - YouCute___ garcinia Cambogia 於 4/1/2014 5:50:48 AM 引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