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patent 於 8/4/2007 11:15:10 AM 發表 Q:
若92/11/28修法前同一申請人申請甲商標(註冊公告日90/7/16)經核准註冊後,又申請乙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後因與甲商標構成近似,經智產局來函通知申請人應更正為聯合商標,但申請人並未依函指示更正為聯合商標,反而是自行撤銷甲商標也經核准公告在案,請問之後乙商標於93/2/16註冊公告後為一獨立商標(非聯合商標),若未通知繳納第二期註冊費而導致因未繳費而商標權消滅,有無救濟或豁免辦法?若未接獲繳納第二期註冊費通知,官方網站查詢亦無需繳費,而導致應繳而未繳費進而使商標權消滅,有無任何救濟方法或豁免辦法?
A:
甲商標之註冊既因自行撤銷而不存在,依修正前商標法之規定,乙商標顯然不得申請註冊為聯合商標,故乙商標顯非以聯合商標註冊自明。聯合商標之註冊應僅適用於修正前核准審定之商標,而於修正前尚未註冊之聯合商標,依商標法第86條第2項規定,自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獨立之商標註冊申請案處理,應已不生聯合商標註冊之問題。
(智產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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