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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本局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參酌外國專利局之核准審查結果,啟動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程序,並自9811起開始受理申請。由於目前我國並沒有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計畫,為加速審理目前日益增加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藉由採用具有國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精神之程序,使申請人在其他國家之對應申請案有經審查核准公告或是即將公告的情況時,能主動提供申請專利範圍及相關文件等,審查人員可藉由更多參考資料之輔助,加速提出審查意見。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檢附相關文件:

1、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後,其於外國之對應申請案已經由該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舉例而言,該對應申請案可為與在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屬同一專利家族者,但亦不排除未於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對應申請案,其判斷原則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已揭露於該對應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中;至於哪些國家或地區之對應申請案可據以請求加速審查,雖然在我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外國對應案大多分布於美國、日本以及歐洲,考量到本方案之試辦性質,原則上據以請求加速審查者,並不限制特定國別或區域之外國專利局,均可提出申請;另申請案已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後,不論是否已進行審查,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皆可提出申請。另一方面,考量到其他國家之PPH制度,大多限定只有尚未開始審理之案件(即未接獲專利局發出之審查意見通知者)才可以提出申請,而本局所訂之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放寬接受所有審查中的案件均可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因此當申請人請求加速審查時,若本局審查人員已經對該申請案發過審查意見通知請申請人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而且申請人亦已進行限縮,致該案修正成較狹窄之申請專利範圍,則此時為避免浪費行政成本,申請人應避免以外國核准範圍較國內對應案已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大之外國案核准文件,為加速審查之依據。

2、所須檢附文件:

1)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

2)外國專利局已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或外國專利局之核准通知影本及其即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3)前述(2)之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本與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所送之申請專利範圍間之差異說明,如無差異則於前述(1)之申請書中勾選「無差異免送」即可。上述(1)(2)為必須檢送之文件,(3)原則上亦為必須檢送之文件,惟若符合前述(3)中所述之「無差異情況」則可免送;另外,如有其他有利於本局加速審查之文件,例如:專利檢索報告、經外國專利局核准之申請案說明書與國內申請案差異劃線本、外國專利局審查意見及申復相關文件影本(含中譯本重點摘譯)等亦可一併提出。原則上,本局將在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齊備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申請人可自本局網站「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欄下載「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填寫後提出申請。有關本「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預計先行試辦一年,本局會依據執行情形檢討評估再行決定是否繼續實施。

(本文轉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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