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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2年1月20日中國時報報導「專利新法凸槌 兩萬新型專利失效」之報導乙事

一、一案兩請立法例:有關就相同創作,同人同日申請一發明一新型(簡稱一案兩請);其主要國家立法例,德國係採允許同時申請、允許先後核准專利、允許權利併存,但行使權利擇一;日本係不允許同時申請、不允許先後核准專利,但允許改請;中國大陸係允許同時申請、允許先後核准專利,但不得權利併存,權利採接續說;我國原採日本例不允許同時申請,但新法允許同時申請、賦予申請人選擇權、允許先後核准專利,但不得權利併存,專利採自始不存在。

二、自始不存在理由:以上立法例,各有其優缺點及法律論據,其屬國家立法政策選擇、價值選擇問題,而非法律概念上的是非判斷,故無誰對誰錯之問題。我國研擬修正時,即已通盤考量各種立法例。採取自始不存在,其最主要的理由,為允許權利接續情況下,申請人可運用新型形式審查制度的結果,將擴大現有體制對專利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對社會大眾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考量整體制度設計複雜性,衡平專利權人與公眾第三人權益之公平性的情況下,乃採自始不存在規定。

三、實務現況說明:一案兩請,申請人選擇發明,新型專利即公告自始不存在,其為新專利法施行前即已存在之作法,新法僅係予以明文化。另查申請人選擇發明,經公告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之案件,一年約100件,且中國大陸當初原擬修正案,其究採何種政策,亦有不同見解。報導指稱新法凸槌、兩萬新型專利失效及本局錯抄中國大陸已廢止法條云云,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

四、立院審議中修正案:本議題立法院李貴敏等46位委員,基於保障申請人權益觀點,曾提出專利法修正案,改採權利接續說。案經本局於1011025日邀集李委員國會辦公室、智慧財產法院、專家學者及專利事務所代表等,召開座談會研商獲致共識;本局尊重立法院委員提案修正文字,惟為求制度施行周延,亦建議增訂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時聲明及未聲明之法效配套規定。

 

 

 

本文引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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