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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論壇】宏達電及華映案給科技業的啟示
作者:陳俊茂(律師、前台灣台中地檢署智慧財產權專組檢察官)

2013年8月30日,媒體連續報導兩則檢察官搜索科技廠商或個人的新聞,顯示我國科技產業的競爭環境日趨嚴峻。科技產品的生命週期短暫,各種產品想要取得市場上的生存優勢,必須不斷創新研發,其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益發為各廠商所重視,傳統智慧財產保護範疇的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多已為大部分廠商所熟悉,至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構想,雖然更早於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制度的引進,長久以來的「祖傳秘方」觀念,即代表著營業祕密的維護,關係商家的生存與競爭力。然而,我國有關保護營業祕密的最主要法律「營業秘密法」,則遲於今年1月30日修法後,才加入刑事責任規定,至此對於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總算有了更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也可預見未來會有更多的檢調機關搜索科技廠商新聞出現。

第一則新聞為國際手機大廠宏達電(HTC)懷疑其研發部副總、處長和設計工程主管等人,涉嫌將今年下半年尚未推出的新手機螢幕介面功能外洩,並謊稱委外設計機殼,向另家威信公司購買千萬元發票,浮報請款詐財,宏達電因此主動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搜索宏達電研發部及相關涉嫌人公司及處所。

其中簡姓副總及吳姓處長在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後,已分別遭到收押禁見。若從媒體報導資料分析,簡姓副總長期任職於宏達電研發設計部門,甚至已成為宏達電首席設計師,其所接觸到的資料理應為一般公司員工所無法窺探的內容,且相信以宏達電公司的規模及長期重視法務工作情況,其必定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本案應是出現了太大的內賊,所以才會發生侵害營業秘密的情事,因此就本案件事實部分,宏達電倘能事先有所搜證,再配合檢察官搜索取得的證據,將來要判斷簡姓副總等人的侵害營業秘密刑責,恐非難事。

另一新聞則是上市面板廠華映遭美商杜邦跨海提告,指華映涉嫌違反商業機密,擅自將面板光阻解溶液交給下游廠商鴻揚公司分析,意圖在台灣大量生產,再以低價賣回給華映或銷往大陸牟利,報請檢調依侵害營業秘密罪搜索華映、鴻揚公司等七處地點。

本案華映本來就是杜邦老客戶,向杜邦採購面板光阻溶解液,報載雙方簽約採購長達五年,今年四月華映疑不滿杜邦將價格調高,才委由鴻揚公司分析面板光阻溶解液並擬在台生產。倘依新聞所載內容,本案檢調搜索所依據的案由,是華映侵害營業秘密罪嫌,然而本案華映是否確有任何刑事罪責?從新聞中所獲得的有限資訊,仍有下列可以討論之處。

首先,我國專利法早已無刑事責任規定,因此即便華映及鴻揚生產與杜邦擁有專利相同成分的面板光阻溶解液,亦無任何刑責可言。其次,專利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制定,就是要專利權人公開其專利技術,以取得專利期間的排他性權利,所以杜邦在取得面板光阻溶解液專利時,應已公開該產品的成分,使一般熟悉該技術領域的人可以完成該產品,倘非如此,該專利更有可能被撤銷的原因,在此條件下,華映或鴻揚應無再花費人力金錢來分析該產品的必要。或許杜邦出售給華映的面板光阻溶解液,除了包含已申請專利的成分外,另為進一步改良的產品,而包括有未公開的成分或技術,惟實務對於以「反向工程」分析產品的行為,並不認為有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且因「反向工程」所取得的資訊,一般也不認為屬於原發明人所有的營業秘密,因此若依據該資訊自行生產出相同成分的產品,除非侵害原發明人的專利而有民事責任外,否則應無任何法律責任。

至於華映在與杜邦的採購契約中,若有約定任何保密條款,華映並違反該約定私下將面板光阻溶解液交給鴻揚分析研發生產,亦應僅是違反契約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亦無何刑事責任。

上述兩則新聞,雖都關係營業祕密的保護,但彼此事實仍有很大差異,然而無論兩個案件結果如何,應該都給我國科技產業廠商上了寶貴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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