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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局:申請台客為商標無不宜 文化界反彈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8-07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今天表示,台客為時下通俗用語有文化意涵,卻被業者登記為營利商標,她認為經濟部智財局失職未嚴格把關。經濟部智財局商標組組長洪淑敏說,商標目的在方便消費者指認商品,無需獨創文字,業者申請台客為商標無不妥。

林淑芬(台北縣)上午率學界與文化界人士召開記者會指出,原定八月四日花蓮舉行的「台客搖滾音樂會」,遭中子創新公司指控侵犯商標權,被迫改名「東岸搖滾之夜」,不滿公共財成了業者營利的私有財。

但洪淑敏指出,商標主要目的是方便消費者指認商品的標誌,並未要求獨創文字才能做為商標,如同蘋果可作為蘋果電腦商標是一樣的意思。

她說,中子創新公司在前年和去年舉辦「台客搖滾嘉年華」均獲得社會各界熱烈迴響,智財局才認定中子公司已具有「台客搖滾」的商標指示來源意義,才同意核准註冊,依法並無不宜之處。

洪淑敏表示,若有產生混淆誤認情形,可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有關善意合理使用的規範,或由檢舉方提證據證明台客為商標不宜,交法院就具體個案予以仲裁。

官方說法使得在場文化界與學人士皆反彈。濁水溪公社樂團主唱柯仁堅說,中子公司去年申請台客商標註冊,但早在1998年他們即以台客的復仇為名出版專輯,中子公司哪裡具有商標指示來源意義?

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李明璁說,台客從1950年代被鄙視的字眼,近年因社會各界努力,台客逐漸演變為代表台灣文化的詞彙,遺憾政府決策粗糙缺乏文化想像。

東華大學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李崇僖指出,依據商標法規定,所指定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皆不得註冊為商標,智財局應撤銷中子創新公司的商標註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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