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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資訊-修訂「商標法逐條釋義」提供各界參考利用
  • 發布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 新商標法自去(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以來已近1年半,期間歷經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改變商標法第5條之「販賣」解釋、102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討論新舊商標法論罪科刑之適用原則及學術界討論商標使用之疑義等,對於適切適用商標法規至關重要,為方便各界參考利用,爰作必要之增修。
    近來最高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妨害公序良俗」、「使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著名商標淡化保護」、「善意先使用」等判決作出原則性解釋,為使法條適用更臻明確,爰予增列。另民眾較常詢問如「顯屬不當」、「法人人格消滅商標權是否當然消滅」等問題,亦一併納入。
    為方便對照新舊版本,另提供劃線本,將本次增修部分以底線加以註記。新版增修部分如下:第5條維權使用與侵權使用之異同、司法機關變更「販賣」見解、第25條比較「錯誤更正」與「非實質變更」、第30條以歷史人物作為商標是否妨害公序良俗判斷因素、判斷有無使公眾誤認誤信之虞之基準、顯屬不當之情形、第31條申請註冊商標有無違法事由之判斷基準時、第36條「善意」先使用之解釋、第47條公司清算完結商標權是否當然消滅、第50條被評定商標有無違法事由之判斷基準時、第63條「正當事由」補充說明、第97條商標法修正前賣出他人仿冒商標商品之新舊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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