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所以在美國買東西回來,再台灣賣出或送給別人?是違法ㄉ。因為先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以在台灣賣或送給別人。注意連送人也是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是要負民、刑事責任。表示不是可以花錢消災。小心在台代理商控告侵權。
此條是我國與履行國際雙邊及多邊協定義務之結果,此著作權法修正,政府承受美國許多壓力—這是國際強權政治下的無奈。〈日本韓國對岸大陸,與美國多邊協定,無此規定〉。
所以在美國買比台灣便宜DVD VCD CD 書籍,就是不能送給別人,也不可以邀不熟別人一起看或聽〈因為是家庭版非公眾娛樂版〉。賣別人罪加一等。
現我國智慧局有做出行政解釋2006-11-01,但不能真正解套,因為
一是行政解釋不能違反法律,著作權法就是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僅攜入一份,仍屬合法如何認定是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
二若是外國著作財產權人,以國際法控告侵權,就請您去美國開庭,通知不到,下次去美國就會成通緝犯。〈目前是在台代理商,在台灣提起控告〉。
案例主題:
智慧局:如商品原屬自用且僅攜入一份,仍屬合法。
說明分析:
網路拍賣行為盛行,近有網拍族在網上拍賣水貨DVD,卻遭到在台代理商控告侵權,引起各界對網拍商品真品平行輸入的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31)日提出解釋,如果網拍商品原屬自用或屬入境行李,每種份數為一份時,可以排除著作權法真品平行輸入禁止規定。
近年來,由於國際貿易興盛,國外旅行盛行及網際網路發達,個人由國外攜入著作物真品的情形日漸增多。但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明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範。
智慧局解釋,著作權法雖訂「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但第87條之1也另有排除條款,其中第3款規定符合「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的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的一部分」,「輸入著作物每種均為一份」時,此時,輸入著作物即被認為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換言之,該輸入的原件或重製物是屬於合法的著作物。
智慧局表示,在網路上拍賣DVD或書籍,等於是將違反「輸入權」著作物,置於網路上,供不特定人購買時,已違反著作權法的散布權;但若是合法的真品平行輸入著作物,網拍行為則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不過,如果是藉由變換進口人名義、化整為零、多次進口等方式,表面上符合著作權法規定,但實質上已超越該條款容許輸入的範圍時,依智慧局的見解,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本文轉載至
【2006-11-01/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