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patent 於 7/15/2007 11:53:49 PM 發表 - 解釋: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定義: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 種類: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 著作財產權之專用期限1、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
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2、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3、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4、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5、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6、標示方法:種類 | 中文標示法 | 英文標示法 | 著作權 |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 | copyright、© |
- 使用須知
1、著作財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2、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依當事人之約定。 3、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4、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 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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