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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職務而產生之著作所有權歸屬問題

員工經由在上班中,因職務而產生之文件,軟硬體,著作,網頁等,可不可以算公司智慧財產?

依據著作權法第 11 (民國 93 09 01 日 修正)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因此,優先依照當事人與公司的契約內容來決定其著作財產權的所有權.所以新進員工與公司間簽訂的契約內容是很重要的.要仔細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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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的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將公司營運發展產生之專利權以個人自然人名義為申請人是否構成業務侵佔及背信呢

公司並無跟董事長在研究開發上有任何契約
著作完成時,最好把一些手稿留下來,並載明當時之日期,這樣更具效力,亦是最好之證明,當然最好能在書報雜誌公開最好
不用申請, 當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因為口說無憑, 最好留下一些相關日期及人的證據!

著作權要申請才有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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