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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青啤商標註冊不准 行政法院判智財局敗訴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以「台青」為商標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與台灣啤酒商標近似,將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不准註冊。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期判決指出,「台青」的「青」字,在台語固有「新鮮」之意,但與「生啤酒」終究有相當差異,因此判決智財局敗訴。

台灣青啤是國內三洋維士比集團旗下公司,也是中國的青島啤酒台灣代理商,投入鉅資在屏東內埔鄉打造出第一座民營年產量達十萬噸的大型觀光啤酒廠。「台灣青啤」是取自「台灣青島啤酒」而來,但智財局認為商標意函與啤酒市場佔有率高達七成的「台灣啤酒」近似,因此不同意商標註冊,由於台灣青啤提出訴願遭駁回,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台灣青啤的「台青」商標圖樣,單由中文「台青」兩字構成;至於「台灣啤酒 TAIWANBEER 」商標圖樣,則是由中文「台灣啤酒」、英文「TAIWAN BEER 」,搭配直線與波浪狀線條的背景圖聯合組成,兩者商標圖樣整體來看,無論中文識別力、圖樣整體設計、構圖都大異其趣。

智財局認為「台青」商標,台語發音具有「台灣生啤酒」意涵,與「台灣啤酒」商標相較,給人觀念極相近,屬構成近似商標。但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青」二字,是台灣青啤公司取「台灣青啤」簡稱。而「台灣啤酒」商標中,「台灣」、「 TAIWAN 」為地理名稱,是表彰商品來源或營業主體所在地的區別文字;至於「啤酒」、「 BEER 」則是商品名稱,並不具商標識別性。

另「台青」的「青」字,在台語固有「生」、「新鮮」之意,但與「生啤酒」終究有相當差異;況「生啤酒」並非僅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

另法官就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的商標態樣觀之,除「台灣啤酒」商標外,從未以「台青」商標申准註冊,僅擁有「台酒」、「台啤」等類似「台灣啤酒」簡稱的商標。法官認為,消費者對「台灣啤酒」認知,也僅會與「台酒」或「台啤」產生聯想或觀念連結,而不致與「台青」有所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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